[发明专利]一种冷锻生产T铁的减径工艺无效
申请号: | 201410295095.4 | 申请日: | 2014-06-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4128744A | 公开(公告)日: | 2014-11-05 |
发明(设计)人: | 林嫱 | 申请(专利权)人: | 梧州恒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3P15/00 | 分类号: | B23P15/00;B21C25/02 |
代理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海心联合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95 | 代理人: | 黄为;蔡国 |
地址: | 543002 广西壮*** | 国省代码: | 广西;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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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生产 工艺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T铁的生产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冷锻生产T铁的减径工艺。
背景技术
T铁也称磁芯,是电视机等电器中的重要零部件,T铁需要采用T铁模具进行加工。由于现有的T铁有两种比较特殊,第一种是料重较重,材料长度较长,而第二种是料重较轻,材料长度较短,由于这两种产品目前不能采用T铁模具加工,只能通过车加工的方法进行加工,其存在的缺点是:极大的增加了生产成本,同时降低了生产效率。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新型的适用于料重较重且材料长度较长的T铁产品的生产工艺。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冷锻生产T铁的减径工艺,该工艺具有减少了生产成本同时还提高了生产效率的优点。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冷锻生产T铁的减径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S1、将待加工的材料进行切料步骤,形成柱状柸料;
S2、采用减径模具对柱状柸料进行减径加工的步骤,在此过程中,柱状柸料中金属材料的挤出方向与减径模具的凸模运动方向相同;
S3、对减径加工后的柸料进行压头的步骤;
S4、对压头后的柸料进行成型的步骤,形成T铁成品。
优选地,所述减径模具包括减径模,设于减径模内连通的第一减径模孔和第二减径模孔,所述第一减径模孔的直径大于第二减径模孔的直径,且所述第一减径模孔与第二减径模孔的连通处还设有用于减小摩擦力的定径带,在所述第一减径模孔的上部还设有入口倒角。
优选地,所述入口倒角的角度为28°~30°。
优选地,所述定径带的宽度为1~2m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点在于:本发明采用减径模具对柱状柸料进行减径加工的步骤,且柱状柸料在减径模具加工过程中金属材料的挤出方向与减径模具的凸模运动方向相同,本发明的减径工艺相对于镦锻来说具有更好的塑性,并且减径时不会出现裂纹,极大的减小了生产成本同时还提高了生产效率。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发明所述冷锻生产T铁的减径工艺的流程图。
图2是本发明所述盆架产品的改进型斜冲花模具中减径模具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中3a、3b、3c和3d分别是切料步骤、减径加工步骤、压头步骤和成型步骤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1、镗刀柄,2、镗刀杆,3、镗刀片,4、模具柸料。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参阅图1和图2所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冷锻生产T铁的减径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将待加工的材料进行切料步骤,形成柱状柸料,如图3a所示;
第二步、采用减径模具对柱状柸料进行减径加工的步骤,在此过程中,柱状柸料中金属材料的挤出方向与减径模具的凸模运动方向相同;具体的,减径模具包括减径模1,设于减径模1内连通的第一减径模孔3和第二减径模孔4,所述的第一减径模孔3的直径大于第二减径模孔4的直径,且所述的第一减径模孔3与第二减径模孔4的连通处还设有用于减小摩擦力的定径带5,在所述的第一减径模孔3的上部还设有入口倒角6,如图3b所示。
该步骤中的减径工艺是一种非限制性的正挤压工艺,(即挤压时金属材料的挤出方向与凸模运动方向相同),此时较长的柱状柸料只与减径模1的一部分接触,这部分即上述的定径带5,本实施例中选用定径带5的宽度为1-2MM,这样可避免减径时由于柱状柸料与第一减径模孔3和第二减径模孔4的接触面长而增加摩擦力。
本发明在减径时每次的变形程度在20-30%之间,具体是根据材料变形性质(例如:圆截面缩圆截面,或圆截面缩方截面等)而定,在减径过程中,其第一阶段是形成胚料前端的倒角,即通过第一减径模孔3的入口倒角6成型,而第二阶段才是减径本身,即通过第二减径模孔4;本发明在减径时,入口倒角6的角度28-30度时,具有最好的金属流动性能,柱状柸料在减径时是不均匀的压应力的情况下进行变形的,因此材料相对于镦锻时具有更好的塑性,避免了减径所带来的裂纹。
第三步、对减径加工后的柸料进行压头的步骤,如图3c所示;
第四步、对压头后的柸料进行成型的步骤,形成T铁成品,如图3d所示。
其中压头的步骤和成型的步骤可以与现有的步骤一致而不影响本发明的具体实施。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发明的实施方式,但是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做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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