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分离轮胎与轮毂的分离工具在审
| 申请号: | 201410250888.4 | 申请日: | 2014-06-07 | 
| 公开(公告)号: | CN105270116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27 | 
| 发明(设计)人: | 季德贵 | 申请(专利权)人: | 季德贵 | 
| 主分类号: | B60C25/04 | 分类号: | B60C25/04 | 
| 代理公司: | 泰州地益专利事务所 32108 | 代理人: | 王楚云 | 
| 地址: | 225300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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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分离 轮胎 轮毂 工具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分离工具,更确切的说是一种分离轮胎与轮毂的分离工具。
背景技术
在修理轮胎时通常都需要使用分离工具将轮胎与轮毂分离开来,现有技术中的分离工具采用两个转动连接的分离臂来完成分离操作,这种分离工具上不带有省力装置,使用较为费力。由于汽车的轮胎宽度较大,轮胎与轮毂之间连接紧密,使用现有技术这种工具来分离汽车的轮胎时,甚至无法完成分离操作,因而现有技术中的这种分离工具适用范围较窄,操作费力。
发明内容
本发明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带有两个通过齿轮啮合连接的分离杆,有较大的省力作用,使用省力,能够分离宽度较大的轮胎,适用范围广的分离轮胎与轮毂的分离工具。
本发明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
一种分离轮胎与轮毂的分离工具,包括一中心连接轴、一次分离杆和一主分离杆,所述的次分离杆及所述的主分离杆均为“L”形且分别与所述的中心连接轴转动连接,所述的次分离杆与所述的主分离杆通过齿轮啮合连接。
作为本发明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次分离杆的端部固定设置有一从动齿轮,所述的主分离杆的中部设置有一主动齿轮和一摇臂,所述的摇臂与所述的主动齿轮固定连接,所述的主动齿轮与所述的主分离杆转动连接,所述的主动齿轮与所述的从动齿轮啮合连接。
作为本发明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主动齿轮的直径小于所述的从动齿轮的直径。
本发明的分离轮胎与轮毂的分离工具的优点是:带有两个通过齿轮啮合连接的分离杆,有较大的省力作用,使用省力,能够分离宽度较大的轮胎,适用范围广。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分离轮胎与轮毂的分离工具与一轮毂连接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分离轮胎与轮毂的分离工具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中的分离轮胎与轮毂的分离工具的另一视角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1中的主分离杆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5为图1中的从分离杆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其中:
1、中心连接轴;
2、次分离杆;21、从动齿轮;
3、主分离杆;31、主动齿轮;32、摇臂;
4、轮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的分离轮胎与轮毂的分离工具的优点是:带有两个通过齿轮啮合连接的分离杆,有较大的省力作用,使用省力,能够分离宽度较大的轮胎,适用范围广。
如图1、图2、图3所示,一种分离轮胎与轮毂的分离工具,包括一中心连接轴1、一次分离杆2和一主分离杆3,该次分离杆2及该主分离杆3均为“L”形且分别与该中心连接轴1转动连接,该次分离杆2与该主分离杆3通过齿轮啮合连接,使用时将该中心连接轴1插入该轮毂4的中心,沿该中心连接轴1旋转该主分离杆3,在齿轮啮合作用下,该主分离杆3及该从分离杆2分别沿该中心连接轴1的正反两个方向旋转旋转一周重合后,轮胎与该轮毂4即被分离开来,使用方便。
如图5所示,该次分离杆2的端部固定设置有一从动齿轮21;
如图4所示,该主分离杆3的中部设置有一主动齿轮31和一摇臂32,该摇臂32与该主动齿轮31固定连接,该主动齿轮31与该主分离杆3转动连接;
如图2、图3所示,该主动齿轮31与该从动齿轮21啮合连接,通过手摇驱动该摇臂32即可驱动该主动齿轮31和该从动齿轮21旋转,该摇臂32的长度大于该主动齿轮31的半径能够达到省力的作用。
如图2、图3所示,该主动齿轮31的直径小于该从动齿轮21的直径,进一步放大该分离轮胎与轮毂的分离工具的省力作用,使其更为省力。
以上仅仅以一个实施方式来说明本发明的设计思路,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发明可以扩展为同时外接更多的功能模块,从而最大限度扩展其功能。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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