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纳米醇基燃料有效
| 申请号: | 201410141762.3 | 申请日: | 2014-04-10 |
| 公开(公告)号: | CN103937560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23 |
| 发明(设计)人: | 程新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程新明 |
| 主分类号: | C10L1/02 | 分类号: | C10L1/02;C10L1/16;C10L1/185;C10L1/12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53 | 代理人: | 杨雪松 |
| 地址: | 100045 北京市西城***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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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纳米 燃料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纳米醇基燃料。
背景技术
随着一次化石能源资源的过度消耗所带来的枯竭危机以及以这些一次传统能源煤炭、柴油、液化气为消费的行为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为此,政府大力鼓励和支持寻求替代燃煤、柴油、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的新型清洁能源技术。
以天然气、煤炭为原料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的廉价甲醇以及各大化肥厂和化工厂生产的粗醇是一种非常丰富的醇基原料,我国每年产量现在已经突破5000万吨,进口甲醇价格更加低廉,更有优势,还可以大量进口。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就将醇基燃料列入了国家重点支持开发的产业。
以植物木质素为基础的植物醇生产开发技术也日趋成熟和完善。全球的植物木质素储量是每年以500亿吨的规模在不断的再生,为替代一次化石能源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天然原料宝库,为此,生物质能的开发和利用更是得到政府的强力支持和鼓励。
在此背景之下,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制造和开发新型的清洁能源将是未来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可行方案。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纳米醇基燃料,就是将工业甲醇和将植物之中富有的木质素经过特殊工艺制成植物醇,再加入稳定剂和纳米增效剂而获得一种醇基清洁燃料,实现了热值高、清洁环保的新型醇基燃料性能,是替代煤炭、柴油、液化气和补充天然气燃料不足的理想清洁能源。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一种纳米醇基燃料,包括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30~60%的甲醇、30~60%的植物醇、9~9.9%的稳定剂和0.1~1%的纳米增效剂。
所述甲醇为浓度在80~99.9%的工业粗醇或精醇。
所述植物醇为将植物木质素在高压釜中在300℃和6MPa的压力之下催化抽滤所得。
所述稳定剂为环戊二烯基铁和二甲基酮的混合物,所述环戊二烯基铁和二甲基酮的混合比例为1:1。
所述纳米增效剂为锌锡合金纳米增效剂,其中锌和锡的配比为1:4~3:2。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纳米醇基燃料是充分利用丰富的工业甲醇和取之不尽的植物醇以及稳定剂和纳米增效剂通过科学的配方混合而成,实现了热值高、清洁环保的新型醇基燃料性能,是替代煤炭、柴油、液化气和补充天然气燃料不足的理想清洁能源。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的多元合金纳米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实施例1
实施例1所述的纳米醇基燃料,包括以下重量的原料:30kg的甲醇;60kg的植物醇;9kg的稳定剂;1kg的纳米增效剂;
本实施例中,所述甲醇为浓度在80%的工业粗醇;
本实施例中,所述植物醇为将植物木质素在高压釜中在300℃和6MPa的压力之下催化抽滤所得;
本实施例中,所述稳定剂为环戊二烯基铁和二甲基酮的混合物,所述环戊二烯基铁和二甲基酮的混合比例为1:1;
本实施例中,所述纳米增效剂为锌锡合金纳米增效剂,其中锌和锡的配比为1:4。
实施例2
实施例2所述的纳米醇基燃料,包括以下重量的原料:40kg的甲醇;50kg的植物醇;9.2kg的稳定剂;0.8kg的纳米增效剂;
本实施例中,所述甲醇为浓度在99.9%的工业精醇;
本实施例中,所述植物醇为将植物木质素在高压釜中在300℃和6MPa的压力之下催化抽滤所得;
本实施例中,所述稳定剂为环戊二烯基铁和二甲基酮的混合物,所述环戊二烯基铁和二甲基酮的混合比例为1:1;
本实施例中,所述纳米增效剂为锌锡合金纳米增效剂,其中锌和锡的配比为1:1。
实施例3
实施例3所述的纳米醇基燃料,包括以下重量的原料:60kg的甲醇;30kg的植物醇;9.5kg的稳定剂;0.5kg的纳米增效剂;
本实施例中,所述甲醇为浓度在90%的工业粗醇;
本实施例中,所述植物醇为将植物木质素在高压釜中在300℃和6MPa的压力之下催化抽滤所得;
本实施例中,所述稳定剂为环戊二烯基铁和二甲基酮的混合物,所述环戊二烯基铁和二甲基酮的混合比例为1:1;
本实施例中,所述纳米增效剂为锌锡合金纳米增效剂,其中锌和锡的配比为3:2。
下表1为实施例1、2、3中的纳米醇基燃料的燃烧性能。
表1
上述仅对本发明中的几种配方加以说明,但并不能限定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是依据本发明中的设计精神所作出的等效变化或修饰,均应认为落入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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