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通过智能手机和接入点之间的短距离通信提供根据地区的商业机构广告及用户支付服务的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380041121.4 | 申请日: | 2013-10-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4603812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5-06 |
发明(设计)人: | 朴琪业 | 申请(专利权)人: | 朴琪业;南京维创熙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2 | 分类号: | G06Q30/02;H04B5/02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吕俊刚;刘久亮 |
地址: | 韩国*** | 国省代码: | 韩国;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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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通过 智能手机 接入 之间 短距离 通信 提供 根据 地区 商业机构 广告 用户 支付 服务 方法 | ||
1.用于通过AP(1)和智能手机(2)之间的短距离通信向用户提供基于区域的业务广告和支付服务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通过智能手机(2)在云服务器(4)上登记智能手机(2)的相关信息的登记步骤;
通过AP(1)检测来自该AP(1)周围的智能手机(2)的唯一标识号,以向云服务器(4)发送智能手机(2)的唯一标识号和AP(1)的唯一标识号的识别步骤;以及
广告步骤,当AP(1)的唯一标识号是用于业务广告的信息时,提供给智能手机(2)广告信息,该广告信息是用于发放优待券、发放队列票、监测入口和出口以及分发用于对应该AP(1)的唯一标识号的业务的传单中的至少一种或多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登记步骤包括以下步骤:
由智能手机(2)向云服务器(4)发送GCM ID和智能手机(2)的唯一标识号;
通过智能手机(2)保持状态,其中该智能手机(2)的唯一标识号可由AP(1)识别;
由云服务器(4)确认从智能手机(2)接收的所述GCM ID和智能手机(2)的唯一标识号;以及
由云服务器(4)在DB中存储智能手机(2)接收到的智能手机(2)的相关信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步骤包括以下步骤:
由AP(1)识别是否智能手机(2)的唯一标识号是从AP(1)的周围检测到的;
由AP(1)向云服务器(4)发送智能手机(2)和AP(1)的唯一标识号;以及
由云服务器(4)识别所接收的智能手机(2)唯一标识号是否与在之前的预定时间检测到的智能手机(2)的另一唯一标识号相同。
4.用于通过AP(1)和智能手机(2)之间的短距离通信向用户提供基于区域的业务广告和支付服务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由智能手机(2)在云服务器(4)上登记智能手机(2)的相关信息的登记步骤;
通过智能手机(2)检测来自该智能手机(2)周围的AP(1)唯一标识号,以向云服务器(4)发送智能手机(2)的唯一标识号和AP(1)的唯一标识号的识别步骤;以及
广告步骤,当AP(1)的唯一标识号是用于业务广告的信息时,提供给智能手机(2)广告信息,该广告信息是用于发放优待券、发放队列票、监测入口和出口以及分发用于对应该AP(1)的唯一标识号的业务的传单中的至少一种或多种。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登记步骤包括以下步骤:
由智能手机(2)向云服务器(4)发送GCM ID和智能手机(2)的唯一标识号;
通过AP(1)保持状态,其中该AP(1)的唯一标识号可由智能手机(2)识别;
由云服务器(4)确认从智能手机(2)接收的所述GCM ID和智能手机(2)的唯一标识号;以及
由云服务器(4)在DB中存储智能手机(2)接收到的智能手机(2)的相关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步骤包括以下步骤:
由智能手机(2)识别是否AP(1)的唯一标识号是从智能手机(2)的周围检测到的;
由智能手机(2)向云服务器(4)发送智能手机(2)和AP(1)的唯一标识号;以及
由云服务器(4)识别所接收的AP(1)的唯一标识号是否与在之前的预定时间检测到的AP(1)的另一唯一标识号相同。
7.用于通过AP(1)和智能手机(2)之间的短距离通信向用户提供基于区域的业务广告和支付服务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由智能手机(2)在云服务器(4)上登记智能手机(2)的相关信息的登记步骤;
通过AP(1)检测来自该AP(1)周围的智能手机(2)的唯一标识号,以向云服务器(4)发送智能手机(2)的唯一标识号和AP(1)的唯一标识号的识别步骤;
支付步骤,当AP(1)的唯一标识号是用于支付服务的信息时,由对应于AP(1)的唯一标识号的业务终端(7)支付由智能手机(2)的用户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以及
向对应于订购者ID的智能手机(2)提供支付信息的识别步骤。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朴琪业;南京维创熙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朴琪业;南京维创熙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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