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盖板玻璃制品有效
申请号: | 201380028524.5 | 申请日: | 2013-05-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4520249B | 公开(公告)日: | 2017-09-08 |
发明(设计)人: | K·D·艾赫曼;K·R·盖洛;W·B·马汀格利三世;C·T·奥马利;L·尤克雷辛克;K·L·沃森 | 申请(专利权)人: | 康宁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3C21/00 | 分类号: | C03C21/00;C03B23/023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31100 | 代理人: | 郭辉 |
地址: | 美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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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盖板 玻璃制品 | ||
相关申请交叉参考
本申请根据35U.S.C.§120要求2013年2月22日提交的美国申请系列号13/774,238的优先权,后者根据35U.S.C.§119,要求2012年5月31日提交的美国临时申请系列第号61/653,476的优先权,上述申请的内容是本申请的基础并通过参考完整地结合于此。
领域
本发明涉及用于移动或手持电子设备的盖板。
背景
手持设备的盖板不仅要发挥其功能,而且要美观。玻璃是用于制造这种盖板的材料之一。本发明涉及成形的玻璃制品,其具有使得它可用作盖板玻璃的性能特征。
概述
一方面,一种盖板玻璃制品包括具有三维形状、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的玻璃主体。所述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各自具有小于1纳米的表面粗糙度(Ra),且不含直径大于150微米的压痕。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各自具有小于0.7纳米的表面粗糙度(Ra)。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中的至少一个具有小于0.3纳米的表面粗糙度(Ra)。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玻璃主体的壁厚是0.3-3毫米。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壁厚的变化小于±100微米。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壁厚的变化在小于或等于±10%之内。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玻璃主体还包括在表面的任意处的25毫米x25毫米区域内,人用裸眼在1000勒克斯下可观察到的少于10个非压痕缺陷。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玻璃主体包括平坦的部分。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平坦的部分在10毫米x10毫米的区域内的平坦度好于±150微米,以及在其他实施方式中,所述平坦的部分在25毫米x 25毫米的区域内的平坦度好于±50微米。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玻璃主体包括至少一个弯曲的部分。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至少一个弯曲的部分的弯曲半径约为1-20毫米。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至少一个弯曲的部分是花键(spline)。弯曲角度是玻璃绕着弯曲半径转过的角度,单位是度。例如,平坦玻璃板上的单一90°径向弯曲角将形成相互成直角的两平面。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至少一个弯曲的部分的弯曲角度为大于0°到90°。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至少一个弯曲的部分的弯曲角度大于90°。
实施方式还可具有高光学透射率。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玻璃主体在400-800纳米的波长范围的光学透射率大于85%。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玻璃主体在400-800纳米的波长范围的光学透射率大于90%。
实施方式可具有改善的强度或耐损坏性。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玻璃主体的压缩应力大于300MPa。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玻璃主体的莫氏硬度大于7。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玻璃主体是钢化的,且可化学钢化或热钢化。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玻璃主体包括经过离子交换的玻璃。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经过离子交换的玻璃的层深度大于15微米或大于25微米。
另一方面包括一种盖板玻璃制品,其包括具有三维形状、内侧表面和外侧表面的玻璃主体,且所述盖板玻璃制品还包括下述的至少一种特征:小于1纳米的表面粗糙度(Ra),且不含直径大于150微米的压痕;小于0.7纳米的表面粗糙度(Ra);小于0.3纳米的表面粗糙度(Ra);0.3-3毫米的壁厚,其中所述壁厚的变化小于±100微米或者所述壁厚的变化在小于或等于±10%之内;在表面的任意处的25毫米x25毫米区域内,人用裸眼在1000勒克斯下可观察到的小于10个非压痕缺陷;平坦的部分,其中所述平坦的部分在10毫米x10毫米的区域内的平坦度好于±150微米或者所述平坦的部分在25毫米x25毫米的区域内的平坦度好于±50微米;至少一个弯曲的部分,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弯曲的部分的弯曲半径约为1-20毫米和/或所述至少一个弯曲的部分是花键;在400-800纳米的波长范围大于85%的光学透射率或者在400-800纳米的波长范围大于90%的光学透射率;大于300MPa的压缩应力;大于7的莫氏硬度;经过离子交换的玻璃;或者层深度大于15微米或大于25微米的经过离子交换的玻璃。
实施方式可用于电子设备中。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玻璃主体适用于覆盖具有平板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电子设备是电话、显示器、电视、手持设备或输入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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