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气板机单块冲击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20841748.5 | 申请日: | 2013-12-14 |
公开(公告)号: | CN203611189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28 |
发明(设计)人: | 王明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明明 |
主分类号: | B25B21/02 | 分类号: | B25B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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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265702 山东省龙口市***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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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板机 冲击 装置 | ||
(一)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气板机部件;具体涉及一种气板机单块冲击装置。
(二)背景技术:现有技术中气扳机用的冲击部件,通常是在敞开的冲击支架上连有冲击块通过扳轴连接构成。其存在不足:一是所述敞开的冲击支架内置有的润滑油脂,在长时间的工作环境中极易向外泄露溢出,无法保证正常的工作润滑,加剧了冲击支架与连接传动件的磨损,明显降低了冲击部件的使用寿命;二是所述冲击部件在恶劣地工作环境下反复承受冲击振动,很易使形体不规则的冲击支架产生应力集中,使其薄弱部位产生裂纹破碎,明显增加了用户的使用成本。
(三)发明内容:针对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气板机单块冲击装置,旨在实现提高其使用寿命和降低用户的使用成本。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这种气板机单块冲击装置,它是在冲击支架的密封内腔至少连有一块冲击块与扳轴驱动相接;所述冲击块外表面上、下置有的摇摆凸起、定位凸起,对应置于冲击支架内腔表面上、下设有的摇摆凹槽、定位凹槽内。
实施上述技术方案时,本实用新型选择在冲击支架的密封内腔连有两块冲击块;所述两块冲击块是相对转向180度与扳轴驱动相接。
本实用新型采取上述结构,工作中,通过置于冲击支架密封内腔的冲击块,以及所述冲击块外表面上、下设有的摇摆凸起、定位凸起,对应置于圆形冲击支架内腔表面上、下设有的摇摆凹槽、定位凹槽内作摆动连接。同现有技术相比,有效地密封住置于冲击支架内腔的润滑油脂向外泄露溢出,确保了冲击支架与其内腔连接传动件的正常工作润滑,明显地提高了气扳机冲击装置的使用寿命;工作中冲击振动产生的应力沿形体规则的冲击支架圆周方向均匀分布,减少了冲击支架的裂纹破碎,明显地降低了用户的使用成本。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详细说明。
(四)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的剖视图;
图2为图1中A-A向冲击支架的剖面图;
图3为参考图1中A-A向剖面的冲击块视图;
图4为图1中冲击块和扳轴1接合连接的A-A向剖视图;
图5为图1中冲击块和扳轴1脱离连接的A-A向剖视图。
(五)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一,图1-图5所示。这种气板机单块冲击装置,根据气扳机不同输出扭矩的要求,它是在冲击支架的密封内腔连有一块冲击块与扳轴1驱动相接;所述冲击块外表面上、下置有的摇摆凸起4、定位凸起5(图3所示),对应置于冲击支架内腔表面上、下设有的摇摆凹槽2、定位凹槽3内(图2-图4所示)。所述的摇摆凹槽2和定位凹槽3是弧形凹槽(图2所示);所述的摇摆凸起4和定位凸起5是弧形凸起(图3所示)。采用单块冲击装置,通常用于连接输出扭矩小的气板机(图1所示)。
实施例二,本实施例同实施例一的区别在于:在冲击支架的密封内腔连有两块冲击块;所述两块冲击块是相对转向180度与扳轴1驱动相接(图中未示出,参考图1-图5所示)。采用双块冲击装置,通常用于连接输出扭矩大的气板机。
使用时,本实用新型圆形冲击支架连接端的花键孔与气动发动机的转子相连(图1所示),扳轴1的外端与扳套相接。
工作初始状态,由于扳套与螺母或螺栓转动拧紧扭矩较小,置于圆形冲击支架内腔的冲击块上的摇摆凸起4,以冲击块上的定位凸起5为摆轴,通过圆形冲击支架内腔上的定位凹槽3的支承,摆动至摇摆凹槽2的一端(图4所示),此时圆形冲击支架带动冲击块、扳轴1和扳轴前端连有的扳套同步转动工作(图1、图4所示)。当螺母或螺栓转动拧紧扭矩达到设定值时,冲击块上的摇摆凸起4在转动拧紧扭矩的作用下,摆动至圆形冲击支架内腔上的摇摆凹槽2的另一端,此时冲击块内腔中的凹槽与扳轴1外圆上的扇形凸起脱离连接(图5所示),扳轴1不转动,圆形冲击支架和冲击块则继续转动进行空转。当转动的冲击块内腔中的凹槽与扳轴1外圆上的扇形凸起重新接合连接后(图4所示),在圆形冲击支架的转动带动下,冲击块上的摇摆凸起4又摆动至圆形冲击支架内腔上的摇摆凹槽2的一端,恢复至原位(图4所示),重复上述动作,继续通过圆形冲击支架带动冲击块对螺母或螺栓进行拧紧工作。
上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显而易见联想到的其它技术特征,还可以替换做出若干种基本相同方式的变型和/或改进,这些变化应当视为等同特征,均属于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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