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取药过滤器有效
申请号: | 201320835581.1 | 申请日: | 2013-12-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3677542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02 |
发明(设计)人: | 刘安东;邵森杰;李云豹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J1/20 | 分类号: | A61J1/20;A61M5/165 |
代理公司: | 上海兆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合伙) 31241 | 代理人: | 章蔚强 |
地址: | 201803 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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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过滤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取药过滤器。
背景技术
输液是由静脉滴注输入体内的大剂量注射液,持续而稳定地进入静脉,以补充体液、电解质或提供营养物质。目前,输液过程中对输液瓶取药时通常采用钢针穿刺的方式,这会使穿刺针多次与瓶塞进行穿刺,穿刺过程中会存在胶塞落屑,会对药物造成污染。并且取药时,药物本身存在的未溶解的颗粒或杂质未经过过滤直接取得,这样的药液进入人体,会形成血栓等伤害,危害健康。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取药过滤器,在抽取药液配药时不会因为瓶塞的落屑对抽取出的药物产生影响,并能有效过滤药液。同时,通过增加的单向阀,使得输液瓶倒挂在输液架上也不会有药物流出。
实现上述目的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取药过滤器,包括穿刺器、母锥头过滤器和单向阀,其中,所述穿刺器包括一体成型的穿刺针头和穿刺腔体;所述穿刺针头外罩一护套;所述穿刺腔体的侧壁开有一空气孔,该空气孔通过一空气盖盖合,所述空气孔和空气盖之间设有一层空气过滤膜;所述穿刺腔体的底部与所述母锥头过滤器的顶部密封接合,该接合处设有一层药液过滤膜,所述穿刺腔体的内腔与所述母锥头过滤器的内腔通过所述药液过滤膜接通;所述母锥头过滤器的底部与所述单向阀接通。
上述的取药过滤器,其中,所述空气盖通有若干气孔。
上述的取药过滤器,其中,所述药液过滤膜的过滤孔径小于5μm。
上述的取药过滤器,其中,所述空气过滤膜的过滤孔径小于0.1μm。
上述的取药过滤器,其中,所述空气盖附着空气过滤膜对准所述空气孔采用超声波热合方式实现与所述穿刺腔体的侧壁的接合。
上述的取药过滤器,其中,所述穿刺腔体的底部附着药液过滤膜对准所述母锥头过滤器的顶部采用超声波热合方式实现接合。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将穿刺器与过滤器进行整合的方式,在输液过程中从输液瓶内抽取药液配药时不会因为瓶塞的落屑对抽取出的药物产生影响,并且能有效过滤,使得抽取得到的药物的杂质更少。同时,通过增加的单向阀的设计,使得输液过程中将穿刺器插入输液瓶后,即使是输液瓶倒挂在输液架上也不需担心有药物流出的情况发生。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取药过滤器结构图;
图2是图1的左视图;
图3是图1中A-A向位置剖视图;
图4是图3中I部分的放大图;
图5是图3中II部分的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请参阅图1、图2、图3、图4和图5,本实用新型的取药过滤器,包括穿刺器1、母锥头过滤器2和单向阀7,其中,
穿刺器1包括一体成型且内部相通的穿刺针头11和穿刺腔体12;穿刺针头11外罩护套4;穿刺腔体12的侧壁开有空气孔121,该空气孔121通过一空气盖3盖合,空气盖3通有若干气孔,并且空气孔121和空气盖3之间设置一层空气过滤膜5,即:空气盖3附着空气过滤膜5对准空气孔121采用超声波热合方式实现与穿刺腔体12的侧壁的接合;本实施例中,空气过滤膜5的过滤孔径小于0.1μm。
穿刺腔体12的底部与所述母锥头过滤器2的顶部密封接合(外部密封,内部接通),并在该接合处设有一层药液过滤膜6,使得穿刺腔体12的内腔与母锥头过滤器2的内腔通过药液过滤膜6接通,即:穿刺腔体12的底部附着药液过滤膜6对准母锥头过滤器2的顶部采用超声波热合方式实现接合。本实施例中,药液过滤膜6的过滤孔径小于5μm。
母锥头过滤器2的底部与单向阀7接通;单向阀为常见且易于购买的标准件产品。如图3所示,本实施例中,单向阀7由组件71、72、73、74、75构成;只需关闭单向阀7,在输液过程中将穿刺器插入输液瓶后,即使是输液瓶倒挂在输液架上也不需担心有药物流出的情况发生。
并且,穿刺器1、母锥头过滤器2、空气盖3均选用医用级透明ABS材料;护套4选用医用级PE材料。
如此,穿刺针头11刺穿瓶塞,从输液瓶内抽取药液配药时,药物由穿刺器1进入,先通过药液过滤膜6过滤,这样,因多次穿刺瓶塞而产生的落屑以及药物自身的杂质,均能得到过滤。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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