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可调式内孔吊具有效
申请号: | 201320832001.3 | 申请日: | 2013-12-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3781650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8-20 |
发明(设计)人: | 杨建国;张硕凯;高贺龙 | 申请(专利权)人: |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C1/54 | 分类号: | B66C1/54;B66C1/66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9 | 代理人: | 宋敏 |
地址: | 072550*** | 国省代码: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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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调式 内孔吊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可调式内孔吊具,属于机械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在现有可调内孔吊具中,最新现有技术是文献号为CN201110395396.0公开的一种可调内孔吊具,该吊具由吊头、承载体和吊索组成,承载体由上下铰接的使用状态下交叉成90o夹角的两承载杆构成,承载杆中有延伸杆,通过调节延伸杆长度来实现不同内孔工件(构件)的吊装。该吊具存在以下不足:可调长度的延伸杆虽能实现大变化范围内孔工件吊装,但其长度是通过承载体上一定数量和间距的定位装置来实现,长度的变化是断续的,对于吊装要求较高的圆形内孔工件,很难实现精准无损吊装。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就是设计一种吊装精准、无损,结构紧凑占用空间小的可调式内孔吊具。
为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可调式内孔吊具,所述吊具包括吊耳装置、支架和起吊机构,吊耳装置连接在支架的顶部,起吊机构通过安装板与支架连接,起吊机构主要由吊杆、自锁装置、控制板、承重板、承重板销轴和底盘组成;吊耳装置底部固定连接吊杆,吊杆上连接自锁装置,吊杆与底盘中心固定连接;所述支架下方连接纵向设置的固定杆,固定杆连接水平方向的安装板,固定杆设置在所述吊杆的旁侧;所述承重板设置在底盘上方并与底盘铰接;控制板的一端与承重板铰接,控制板的另一端与安装板铰接;底盘、安装板、承重板与控制板铰接后组成双摇杆结构;所述安装板固定于支架并由支架控制可绕吊杆旋转。
进一步地,所述吊耳装置主要由吊耳、吊耳连接板及吊耳手柄组成,吊耳连接在吊耳连接板的顶部,吊耳连接板的一侧连接吊耳手柄。
进一步地,所述支架还包括支架手柄、支架板、安装板及护罩,支架手柄固定于支架板顶部一侧,支架板底部连接固定杆,固定杆底部连接安装板,支架板连接筒形护罩。
进一步地,所述安装板为三角形,每个角处均连接固定杆,所述吊杆穿过安装板中心。
进一步地,所述护罩与底盘之间具有容纳承重板自由水平转动的空隙。
本实用新型涉及的这种可调式内孔吊具,承重板伸出量在一定范围内可实现无级变化,能满足不同圆形内孔工件的吊装。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可调式内孔吊具结构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可调式内孔吊具承重板伸出状态下的结构图;
1、吊耳装置 11、吊耳 12、吊耳手柄 13、吊耳连接板 2、支架 21、支架手柄 22、支架板 23、固定杆 24、安装板 241、安装板销轴 25护罩 3、起吊机构 31、吊杆 311、自锁装置 32、控制板 33、承重板 331、承重板销轴 332、底盘销轴 34、底盘。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和图2所示,可调式内孔吊具,由吊耳装置1、支架2及起吊机构3组成。吊耳装置1由吊耳11、吊耳手柄12及吊耳连接板13组成。支架2由支架手柄21、支架板22、固定杆23、安装板24、安装板销轴241及护罩25组成。起吊机构3由吊杆31、自锁装置311、控制板32、承重板33、承重板销轴331、底盘销轴332及底盘34组成。吊杆31上端穿过支架板22上孔与吊耳装置1连结,下端穿过安装板23上孔与底盘34连结。支架板22通过固定杆23与安装板24连结。安装板24通过安装板销轴241与控制板32铰接。控制板32通过底盘销轴332与承重板33铰接。承重板33通过承重板销轴331与底盘34铰接。安装板24、控制板32、承重板33及底盘34共同构成了双摇杆机构,其中控制板32及底盘34为摇杆,承重板33为连杆。非工作状态时,承重板33在护罩25内。工作时,操纵吊耳手柄12和支架手柄21,使吊杆31与支架2产生相对运动,带动底盘34旋转,使整个双摇杆机构发生运动。同时,承重板33以承重板销轴331为中心进行旋转,并逐渐伸出。起吊时,自锁装置311与支架板22压紧,吊杆31与支架2无法产生相对运动,防止承重板33在外力作用下产生运动。
所述承重板33的两个侧面为弧形,其曲率半径与底盘34的曲率半径相同,在承重板33收起状态下,其外缘与底盘34外缘相同。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申请范围的限制,凡是在本实用新型构思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本领域的专业人员能够作出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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