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之型钢不等高梁梁连接接头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320368959.1 | 申请日: | 2013-06-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3320702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2-04 |
发明(设计)人: | 陈明;唐鹏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B1/58 | 分类号: | E04B1/5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1500 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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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型钢 不等 高梁 连接 接头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工程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之型钢不等高梁梁连接接头结构。
背景技术
现有的钢结构设计,为达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设计原则,通常会根据受力要求来定截面形式,不同内力采用不同的截面,但由于连接的需要,通常会把梁端部连接的地方梁高做成一样的。这样,梁端部的高度就是根据连接构造的需要来设置梁高了,造成了经济上不合理,没有充分利用梁的强度与刚度。并且,当梁高度加大后,因为梁的高度加大,刚度也随之增大,所分配到的弯矩就会越来越大,造成连接螺栓过多,连接端板过厚的情况,同时施工上也增加较大困难。如果梁做成不等高直接连接,会造成弯矩无法有效传递,造成梁受力不均匀,甚至梁构件受力后出现扭曲等现象。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并且刚度能够连续过渡、弯矩能够有效传递且经济合理的之型钢不等高梁梁连接接头结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之型钢不等高梁梁连接接头结构,其设于非等高梁的连接部位,非等高梁包括:
设于连接部位一侧的第一梁;
设于连接部位另一侧的第二梁,其梁高要大于第一梁的梁高;
所述第一、第二梁的连接部位设置有连接端板;
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梁的的底部设有T形过渡件,该T形过渡件的水平部分垂直于第一梁端部的连接端板,而T形过渡件的竖向部分垂直于第一梁的底部。
其中,所述T形过渡件的水平部分至第一梁的顶部的高度与第二梁的高度相同。
其中,所述第一、第二梁为之型钢波纹腹板钢梁。
其中,所述T形过渡件采用平腹板制件。
其中,所述T形过渡件为T形过渡板,所述水平部分为T形过渡板的翼缘板,所述竖向部分为T形过渡板的腹板部分。
其中,所述腹板部分正对第一梁翼缘中心。
其中,所述翼缘板与第二梁底部的梁翼缘齐平。
其中,腹板部分端部具有45度的倾斜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与传统的平腹板钢梁端板连接相比,本实用新型的连接方式突破了传统的梁端部高度相同的限制,使不同的梁高连接变成可能,同时T型板的过渡,也保证了梁的刚度不至于产生突变,较好的保证了梁刚度的顺利过渡,从而保证梁弯矩的顺利传递与分配。
附图说明
图1为之型钢不等高梁梁连接接头结构的示意图。
图2为之型钢不等高梁梁连接接头结构的剖视图。
图3为第一/第二梁的腹板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需要说明的是,下文中“左”、“右”、“上”、“下”等方位术语与图纸的左、右、上、下位置对应。
如图1~3所示,之型钢不等高梁梁连接接头结构,其设于非等高梁的连接部位,非等高梁包括:设于连接部位右侧的第一梁1;设于连接部位左侧的第二梁2,其梁高要大于第一梁的梁高;所述第一、第二梁的连接部位设置有连接端板3;在连接端板与第一、第二梁的翼缘板之间设有端板加强肋4,而连接部位通过高强度螺栓5安装于连接端板进行固定。所述第一梁的的底部设有T形过渡件6,该T形过渡件的水平部分垂直于第一梁端部的连接端板,而T形过渡件的竖向部分垂直于第一梁的底部。
其中,所述T形过渡件的水平部分至第一梁的顶部的高度与第二梁的高度相同。
其中,所述第一、第二梁为之型钢波纹腹板钢梁。
其中,所述T形过渡件采用平腹板制件。
其中,所述T形过渡件为T形过渡板,所述水平部分为T形过渡板的翼缘板,所述竖向部分为T形过渡板的腹板部分7。
之型钢波纹腹板钢梁连接部位,高差处采用T型过渡件焊于高度较低的梁端部,腹板部分正对第一梁翼缘中心,T形过渡板的翼缘板与高度较高的第二梁翼缘所对齐,T型过渡板的腹板部分端部成约45度角,以避免产生刚度突变的情况。
之型钢波纹腹板梁翼缘与断面成梯形状的波纹腹板通过单面角焊缝连接成一整体组成一个能承受外力作用的结构件。
T型过渡板的过渡,也保证了梁的刚度不至于产生突变,较好的保证了梁刚度的顺利过渡,从而保证梁弯矩的顺利传递与分配。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原理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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