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医院病房的杀菌消毒器有效
申请号: | 201320279328.2 | 申请日: | 2013-05-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3400347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22 |
发明(设计)人: | 赵桂娟 | 申请(专利权)人: | 赵桂娟 |
主分类号: | A61L9/015 | 分类号: | A61L9/015;A61L9/20;A61L2/10;A61L2/20;A61L101/1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66000***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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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医院 病房 杀菌 消毒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医院病房的杀菌消毒器。
背景技术
医院每日接待各式各样的病人,为病人解决病痛。但是由于病人携带了各式各样的病菌,医院也就成为了交叉感染的地方之一,对医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造成了潜在的威胁,而且对抵抗力小的病人更容易造成二次传染。目前医院医院病房房的空间和地面需进行杀菌消毒时要一次次的将紫外线消毒灯架拖入室内进行,使用起来非常麻烦,而且杀菌消毒过程由于存在死角效果并不理想。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医院病房的杀菌消毒器,通过电机转动依杀菌消毒距离可调节灭菌杀毒管在空中的距离可实现对医院房的全方位的杀菌消毒。
所述用于医院病房的杀菌消毒器,其特征是,电机固定在固定板上,电机的转轴水平方向上的前后左右固定有4个杀菌器,每个杀菌器由卷升轮,牵引绳、灭菌杀毒管组成,所述牵引绳一端固定在卷升轮上,其另一端固定在设置有灭菌杀毒管的吊板上。
所述灭菌杀毒管顺时针方向上依次是紫外线管、臭氧管、紫外线管、臭氧管,进行双重灭菌。
或者,所述灭菌杀毒管顺时针方向上依次是紫外线管、紫外线管、紫外线管、臭氧管,进行双重灭菌。
或者,所述灭菌杀毒管顺时针方向上依次是臭氧管、臭氧管、臭氧管、紫外线管,进行双重灭菌。
或者,所述灭菌杀毒管顺时针方向上依次是紫外线管、紫外线管、臭氧管、 臭氧管,进行双重灭菌。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功效在于,
该医院病房用全方位杀菌消毒器结构设计合理实用,构思巧妙新颖,它安装在室内房顶上,通过电机转动依杀菌消毒距离可调节灭菌杀毒管在空中的距离可实现对医院病房全方位的杀菌消毒。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描述,但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用于医院病房的杀菌消毒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用于医院病房的杀菌消毒器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
电机3固定在固定板4上,电机3的转轴水平方向上固定有四个杀菌器(该图为平面图,故图中仅绘制了左右两个杀菌器),每一个杀菌器由卷升轮5、牵引绳6和灭菌杀毒管组成,所述牵引绳6一端固定在卷升轮5上,其另一端固定在设置有灭菌杀毒管1的吊板2上。通过固定板4把该医院房用全方位杀菌消毒管安装在室内房顶上,遁过电机3和卷升轮5转动依杀菌消毒距离调节牵引绳6的长短,同时也就调节了灭菌杀毒管1在空中的距离可实现对医院房全方位的杀菌消毒;不用时把灭菌杀毒管1提升到室内房顶上即可。
所述灭菌杀毒管顺时针方向上依次是紫外线管、臭氧管、紫外线管、臭氧管,进行双重灭菌。
或者,所述灭菌杀毒管顺时针方向上依次是紫外线管、紫外线管、紫外线管、臭氧管,进行双重灭菌。
或者,所述灭菌杀毒管顺时针方向上依次是臭氧管、臭氧管、臭氧管、紫外线管,进行双重灭菌。
或者,所述灭菌杀毒管顺时针方向上依次是紫外线管、紫外线管、臭氧管、臭氧管,进行双重灭菌。
臭氧管是用于制取臭氧气体(O3)的装置。臭氧发生器产生的臭氧气体可以直接利用,也可以通过混合装置和液体混合参与反应。臭氧管的臭氧具有 反应快、投量少,臭氧能迅速杀灭砂滤器不能除去的细菌、芽孢、病毒且在很低的浓度时既有杀菌灭活作用,在水中不产生持久性残馀,臭氧分解为氧气,无二次污染。而且臭氧的半衰期很短,仅二十分钟。其能破坏水中有机物,改善水的物理性质和器官感觉,进行脱色和去嗅去味作用,使水呈蔚蓝色,而又不改变水的自然性质。适应能力强,在PH5.6-9.8,温度0-37℃的环境范围内,对臭氧的消毒性能影响很小。
紫外线管具有灭菌效果较强、使用方便、简单、可移动、成本低、易普及等优点。其在经真空处理的石英玻璃管中充入水银蒸汽,灯管两端置有灯丝,通过镇流器给灯丝两端加以电压,激发水银气体弧光放电而产生紫外线光线,医疗灭菌用紫外线管的紫外线波长为254nm。使用紫外线管消毒是一种常用的成本效益好且极为环保的方式。
本实用新型通过巧妙的设计紫外线灯管和臭氧管的位置,全方位的进行双重杀毒,效果尤其好。
当然,本实用新型还可有其它多种实施例,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及其实质的情况下,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当可根据本实用新型作出各种相应的改变和变形,但这些相应的改变和变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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