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曲面零件螺柱焊夹具有效
申请号: | 201320257952.2 | 申请日: | 2013-05-13 |
公开(公告)号: | CN203292670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1-20 |
发明(设计)人: | 尹福刚;王大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拖拉机内燃机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3K9/28 | 分类号: | B23K9/28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 31219 | 代理人: | 钟玉敏 |
地址: | 200433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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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曲面 零件 螺柱焊 夹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零件的螺柱焊接,尤其涉及一种应用于零件曲面上的螺柱焊夹具。
背景技术
螺柱焊是将金属螺柱或其他紧固件焊接在工件上的方法,将螺柱一端与板件表面接触,通电引弧,待接触面熔化后,给螺柱一定压力完成焊接。螺柱焊广泛应用于高层钢骨结构建筑、工业厂房建筑、公路、铁路、桥梁、塔架、汽车、能源、交通设施建筑、机场、车站、电站、管道支架、起重机械及其它钢结构等。
目前,在汽车行业螺柱焊夹具中,螺柱导套结构是螺柱焊夹具的常用结构,该结构主要用于平面零件的螺柱;针对曲面零件的螺柱,原有结构焊接姿态不稳定且人为影响因素很大,很难保证焊接的质量。机器人自动螺柱焊虽能提高焊接质量,但设备投入成本高。
实用新型内容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提高零件曲面上螺柱焊接的质量的夹具,用于解决零件曲面螺柱焊接不可靠及焊接姿态限制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曲面零件螺柱焊夹具,包括夹具支座,所述夹具支座上设有用以装夹焊枪的固定支架,所述固定支架滑动设置在所述夹具支座上。
进一步地,所述夹具支座上设有直线导轨,所述固定支架沿所述直线导轨上下滑动。
进一步地,所述固定支架包括两个夹臂,两个夹臂上设有相向的弧形弯曲部,两弧形弯曲部拼合构成用以装夹焊枪的夹口。
通过以上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以下技术效果:
本实用新型基于焊枪姿态固定以排除人工操作的不稳思想,结构上采用固定支架装夹焊枪,满足焊枪稳定,再用直线导轨平移机构保证运动精度,推动固定焊枪,保证焊枪与施焊处的垂直度,实现零件曲面螺柱焊接。
本实用新型提高了零件曲面的螺柱焊接质量,杜绝了人工焊接姿态不到位所产生虚焊的风险,降低了操作工人的工作强度,适用于人工不好焊接的各种角度和姿态。定位稳定性好精度高,实用性强,操作简单,同时成本较机器人自动焊系统投入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曲面零件螺柱焊夹具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曲面零件螺柱焊夹具较佳实施例的剖面图。
元件标号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2。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参阅图1、图2所示,显示为本实用新型曲面零件螺柱焊夹具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及剖面图,包括夹具支座1,夹具支座上设有直线导轨11,用以装夹焊枪3的固定支架2沿直线导轨11上下滑动。本实用新型通过固定支架固定焊枪,保证焊枪的稳定性;同时利用直线导轨平移机构的运动和定位精度性,推动焊枪,保证焊枪与施焊处的垂直度,实现零件曲面螺柱焊接。
焊枪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装设在固定支架上,在本较佳实施例中,固定支架2包括两个夹臂21,两个夹臂上设有相向的弧形弯曲部。通过螺栓连接两个夹臂后,两弧形弯曲部拼合构成用以装夹焊枪的夹口。整个装置的安装操作简单,实用性强。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提高了零件曲面的螺柱焊接质量,杜绝了人工焊接姿态不到位所产生虚焊的风险,降低了操作工人的工作强度,适用于人工不好焊接的各种角度和姿态。定位稳定性好精度高,实用性强,操作简单,同时成本较机器人自动焊系统投入低。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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