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多功能自锁式矫形外固定架有效
申请号: | 201320141932.9 | 申请日: | 2013-03-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3107250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8-07 |
发明(设计)人: | 梁华钦;顾兴祥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荷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B17/60 | 分类号: | A61B17/6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世誉鑫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68 | 代理人: | 孙国栋 |
地址: | 215625 江苏省苏州市张***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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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多功能 矫形 固定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器械领域,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多功能自锁式矫形外固定架。
背景技术
外固定支架是一种体外固定装置,不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根据人体不同的骨折或畸形部位装配不同的外支架构型,通过骨内穿针将骨折各端与皮外的一个或多个的纵行杆(管)和/或环连接而作用于局部骨骼部位,达到平面、三维支架固定,从而起到稳定、复位、加压或牵引延长、纠正成角畸形的作用,进而起到辅助骨折愈合或纠正畸形的治疗作用。但是,现有的外固定支架在使用过程中,无法实现微调,长时间使用后会出现固定部位的松动,固定部位的松动会影响矫正效果,影响康复效果。同时,现有的外固定架功能单一,只能适合一种情况,不能实现通用。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上述缺陷,提供一种设计合理、结构简单、能够实现微调并且保证康复效果的多功能自锁式矫形外固定架。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多功能自锁式矫形外固定架,包括设置在两端的夹块单元A和夹块单元B,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块单元A和夹块单元B之间设置有主体旋转机构A和主体旋转机构B;主体旋转机构A与夹块单元A之间、主体旋转机构B与夹块单元B之间分别设置有角度调节单元。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角度调节单元包括分别连接主体旋转机构A与夹块单元A、主体旋转机构B与夹块单元B的蜗轮蜗杆装置,蜗轮蜗杆装置上设置有调节螺钉。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夹块单元A为T型夹块单元。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夹块单元B为五针夹块单元。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主体旋转机构A包括与蜗轮蜗杆装置连接的旋转主体A,旋转主体A的一侧设置有标杆,标杆连接主体旋转机构B。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主体旋转机构B包括与蜗轮蜗杆装置连接的旋转主体B,旋转主体B的一侧设置有长度调节装置。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长度调节装置包括与标杆连接的长度调节套,长度调节套贯穿旋转主体B,并在长度调节套的另一端设置有调节螺杆。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标杆上设置有刻度。
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是在T型夹块单元与旋转主体A、五针夹块单元与旋转机构B之间分别设置蜗轮蜗杆,并且在蜗轮蜗杆之间设置调节螺钉。利用调节螺钉来调节蜗轮蜗杆的位置和角度,实现矫正外固定架的微调。这样的设计,保证了矫正外固定架的设计合理,结构简单,能够实现微调,并且保证了康复效果,同时,夹块单元可以有多种选择,实现了外固定架的多用途,大大减少了使用成本。
同时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
如图1所示,一种多功能自锁式矫形外固定架,包括设置在两端的夹块单元A1和夹块单元B8,所述夹块单元A1和夹块单元B8之间设置有主体旋转机构A和主体旋转机构B。主体旋转机构A与夹块单元A之间、主体旋转机构B与夹块单元B之间分别设置有角度调节单元。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角度调节单元包括分别连接主体旋转机构A与夹块单元A1、主体旋转机构B与夹块单元B8的蜗轮蜗杆装置2,蜗轮蜗杆装置2上设置有调节螺钉9。其中,考虑到实际应用,所述夹块单元A为T型夹块单元,夹块单元B为五针夹块单元。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主体旋转机构A包括与蜗轮蜗杆装置2连接的旋转主体A3,旋转主体A3的一侧设置有标杆4,标杆4连接主体旋转机构B。主体旋转机构B包括与蜗轮蜗杆装置连接的旋转主体B6,旋转主体B6的一侧设置有长度调节装置。
所述长度调节装置包括与标杆4连接的长度调节套5,长度调节套5贯穿旋转主体B6,并在长度调节套的另一端设置有调节螺杆7。在实际使用中,所述标杆上设置有刻度。
本实用新型是在T型夹块单元与旋转主体A、五针夹块单元与旋转机构B之间分别设置蜗轮蜗杆,并且在蜗轮蜗杆之间设置调节螺钉。利用调节螺钉来调节蜗轮蜗杆的位置和角度,实现矫正外固定架的微调。这样的设计,保证了矫正外固定架的设计合理,结构简单,能够实现微调,并且保证了康复效果,同时,夹块单元可以有多种选择,实现了外固定架的多用途,大大减少了使用成本。
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优选实施方式,任何人应该得知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做出的结构变化,凡是与本实用新型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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