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新型活动关节有效
申请号: | 201320087055.1 | 申请日: | 2013-02-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3257862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0-30 |
发明(设计)人: | 韩彤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韩彤强 |
主分类号: | F16C11/10 | 分类号: | F16C11/10 |
代理公司: | 中山市铭洋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86 | 代理人: | 邹常友 |
地址: | 725021 陕西省*** | 国省代码: | 陕西;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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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新型 活动 关节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活动关节,尤其涉及一种新型活动关节。
背景技术
目前的活动关节,由于没有内置的锁定装置,在需要将关节固定在折合或打开的状态时,便需要其它的装置来协助,这样在使用上会造成不便,同时,增加的锁定装置会增加相应的成本,外置的锁定装置也会增加人为或意外受损的可能。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提供一种新型活动关节,它能有效解决了重复打开折合时的可靠性和耐用性的问题,具有结构简单、成本低廉、坚固耐用的特点。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新型活动关节,包括下壳体和上壳体,以及在下壳体与上壳体之间设有锁轮和弹簧,所述的上壳体上设有按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壳体设有与所述的锁轮相吻合的卡槽,所述的上壳体内设有与所述的锁轮相吻合的卡槽;所述的锁轮上设有锁齿;所述的按钮上表面设有若干卡块;所述的锁轮上表面设有与所述的卡块相吻合的环形凹槽;所述的锁轮下表面设有与所述的弹簧相吻合的环形凹槽;所述的锁轮中间设有圆形通孔;所述的上壳体上设有用于安装所述的按钮的凹槽,该凹槽内设有若干与所述的卡块相吻合的通孔;所述的上壳体呈6字形,所述的上壳体的卡槽中间设有圆柱形支撑柱,该支撑柱内设有贯穿其上下 的通孔;所述的上壳体外圆周上设有用于连接管件的套管,该套管上设有固定孔;所述的下壳体呈6字形,所述的下壳体的卡槽中间设有圆柱形支撑柱,该支撑柱内设有贯穿其上下的通孔;所述的下壳体外圆周上设有用于连接管件的套管,该套管上设有固定孔;所述的上壳体和所述的下壳体使用铆钉或螺丝铰链连接;所述的弹簧的下端与所述的下壳体卡扣连接,上端与所述的锁轮卡扣连接。
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上述的技术方案,克服了背景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新型活动关节,它能有效解决了重复打开折合时的可靠性和耐用性的问题,具有结构简单、成本低廉、坚固耐用的特点。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模块结构示意图。
图中:下壳体1、锁轮2、上壳体3、按钮4、弹簧5、套管11、锁齿21、套管31、卡块41。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通过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
参见附图1到2,本实用新型包括下壳体1和上壳体3,以及在下壳体1与上壳体3之间设有锁轮2和弹簧5,所述的上壳体3上设有按钮4,所述的下壳体1设有与所述的锁轮2相吻合的卡槽,所述的上壳体3内设有与所述的锁轮2相吻合的卡槽;所述的锁轮2上的锁齿21小于其它锁齿;所述的按钮4上设有若干卡块41;所述的 锁轮2上表面设有与所述的卡块41相吻合的环形凹槽;所述的锁轮2下表面设有与所述的弹簧5相吻合的环形凹槽;所述的锁轮2中间设有圆形通孔;所述的上壳体3上设有用于安装所述的按钮4的凹槽,该凹槽内设有若干与所述的卡块41相吻合的通孔;所述的上壳体3呈6字形,所述的上壳体3的卡槽中间设有圆柱形支撑柱,该支撑柱内设有贯穿其上下的通孔;所述的上壳体3外圆周上设有用于连接管件的套管31,该套管31上设有固定孔;所述的下壳体1呈6字形,所述的下壳体1的卡槽中间设有圆柱形支撑柱,该支撑柱内设有贯穿其上下的通孔;所述的下壳体1外圆周上设有用于连接管件的套管11,该套管11上设有固定孔;所述的上壳体3和所述的下壳体1使用铆钉或螺丝铰链连接;所述的弹簧5的下端与所述的下壳体1卡扣连接,上端与所述的锁轮2卡扣连接。
当活动关节处在折合的时候,在弹簧5的作用下,锁轮2卡在上壳体3和所述的下壳体1之间的卡槽内,使活动关节固定在折合状态;在需要打开活动关节的时候,将按钮4往下按,卡块41将锁轮2向下推,锁轮2脱开上壳体3的卡槽没入下壳体1的卡槽内,此时转动上壳体3和下壳体1,并松开按钮4,弹簧5的作用下,锁轮2被往上推,当上壳体3和下壳体1打开到设定的位置,锁轮2的锁齿21走开与上壳体3的卡槽相吻的位置,部分锁轮2卡进上壳体3的卡槽,从而活动关节固定在打开状态。
锁轮2上的圆形通孔的内径大于上壳体3和下壳体1卡槽内设置的支撑柱外径。
通过上述的结构和原理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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