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有效
申请号: | 201320084529.7 | 申请日: | 2013-02-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3227223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0-09 |
发明(设计)人: | 白宏峰;崔根伟;崔智明;连朝阳;田文科;刘文利;姜宁;郑鑫;胡昊;薛锋;孙素宾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2B7/02 | 分类号: | A62B7/02 |
代理公司: | 北京世誉鑫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68 | 代理人: | 孙国栋 |
地址: | 046204 *** | 国省代码: | 山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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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隔绝 压缩 自救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自救器,尤其涉及一种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用于消防呼吸器、医疗卫生、煤矿安全救护等行业。
背景技术
众所周知,在煤矿的矿井下施工作业是一件高风险的事情,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瓦斯爆炸或者矿井塌方等状况,一旦发生这类事件,极有可能就会变成重大事故,危及到矿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国家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中,就明确了必须给矿井下的工作人员配备合理数量的供氧自救器,但是现有技术中的供氧自救器存在以下不足:1、现有技术采用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多为氢氧化钙,吸收率较低,均为32%。存在装填药量多、吸收效果差、矿工呼气阻力大的缺点。2、现有技术中供氧装置采用的是金属气瓶(钢瓶,铝合金无缝气瓶),时间短,重量大、携带不方便。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改进。
实用新型内容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安全可靠、重量轻便,适用于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着火、浓烟等缺氧和毒气环境下逃生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本实用新型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包括组装在一起的上外壳和下外壳以及呼吸面罩组,上外壳的底部外缘通过螺丝固定有封口带,所述下外 壳的底端有底盖,下外壳的外部设有与所述封口带相适配的佩带环及佩带,其创新点在于:所述下外壳内部装有用于供氧的碳纤维氧气瓶和用于吸收二氧化碳的清洁罐,清洁罐内装有二氧化碳吸收剂。
进一步的,所述碳纤维氧气瓶的容量为0.25L。
进一步的,所述二氧化碳吸收剂为氢氧化锂。
进一步的,所述上外壳和下外壳采用可塑性聚碳酸酯材料制成。
进一步的,所述清洁罐内设有呼气滤网和过滤网。
进一步的,所述上外壳的顶端设有观察窗和铭牌。
进一步的,所述呼吸面罩组包括呼吸面罩和气囊,面罩采用硅胶材料制作,气囊用来缓冲氧气瓶排气带来的巨大压力,使得呼吸更加顺畅。
借由上述方案,本实用新型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至少具有以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采用碳纤维氧气瓶,比金属气瓶(钢瓶,铝合金无缝气瓶)具有更优良的性能,气瓶工作压力30Mpa,从而增加了储气量,重量比同容积的金属气瓶减轻50%,使使用者更加轻松自如,在高层楼或深度的地下如矿井等遇到救护情况或严重灾害情况下使用更方便。2、本实用新型采用氢氧化锂作为二氧化碳的吸收剂,保证呼吸温度低,确保矿工呼吸更加顺畅。使氧气释放时间可以延长到60min以上。本实用新型的氢氧化锂为白色单斜细小结晶。有辣味。强碱性。在空气中能吸收二氧化碳和水分,具有吸收效果好、性能稳定的优点。
本实用新型的自救器使矿工在逃生时能提供60min的氧气,携带重量小于1.1Kg,佩戴该自救器只需5秒钟。目前,国内煤矿自救器最多只能提供45min逃生所需的氧气,时间质量比均在0.1左右。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的总装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上外壳的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描述。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包括组装在一起的上外壳1和下外壳2以及呼吸面罩组3,上外壳1的底部外缘通过螺丝固定有封口带101,所述下外壳2的底端有底盖201,下外壳2的外部设有与所述封口带相适配的佩带环202及佩带203,所述下外壳2内部装有用于供氧的碳纤维氧气瓶4和用于吸收二氧化碳的清洁罐5,清洁罐5内装有二氧化碳吸收剂6。
进一步的,所述碳纤维氧气瓶的容量为0.25L。
进一步的,所述二氧化碳吸收剂为氢氧化锂。
进一步的,所述上外壳和下外壳采用可塑性聚碳酸酯材料制成。
进一步的,所述清洁罐5内设有呼气滤网501和过滤网502。
进一步的,所述上外壳1的顶端设有观察窗102和铭牌103。
进一步的,所述呼吸面罩组3包括呼吸面罩和气囊,面罩采用硅胶材料制作,气囊用来缓冲氧气瓶排气带来的压力,使得呼吸更加顺畅。
本实用新型的自救器使矿工在逃生时能提供60min的氧气,携带重量小于1.1Kg,佩戴该自救器只需5秒钟。目前,国内煤矿自救器最多只能提供45min逃生所需的氧气,时间质量比均在0.1左右。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变型,这些改进和变型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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