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生命能量激活仪有效
申请号: | 201320039121.8 | 申请日: | 2013-01-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3042912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7-10 |
发明(设计)人: | 李飞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飞 |
主分类号: | A61H39/04 | 分类号: | A61H39/04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57 | 代理人: | 王道川 |
地址: | 100076 北京市***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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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生命 能量 激活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医疗保健器械,特别涉及一种用于人体穴位按摩以激活生命能量的生命能量激活仪。
背景技术
生命是生物体对内外界环境变化的反应,是生物性和生物电性的统一。物电是人体功能的前提,不通则痛,痛则不通。生命能量是生命顺生赞化过程中,通过机体内生物高分子物质的分子内、分子间的能量传递而联系、转化、释放、调节机体能量状态平衡,传递改善机体正能量信息,强化生命整体的自我痊愈机能,驱祛病邪,消除病原体和病灶,纠正机体异常关系,并抑制新生不明疾病。
通过按摩穴位可以快速矫正人体异常的生物电,唤醒、矫正、平衡人体的生物电规律,改善、调动人体自身康复、愈病能力;从而激活人体生命能量,调理人体气路(气为血帅,气畅则血旺)、水路(人体70%是水,水路通则瘀结散,疾病除)以及生物电路;调动正气能量驱除邪气,调理阴阳平衡、正负电荷平衡,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祛疾愈病,保障旺盛生命力,调动人体内在治愈力量,供应细胞生命再生活力,从而愈病养生;不需针、刀、药、手术。
但是,现有技术中按摩人体穴位的仪器或装置存在如下技术缺陷:1、结构复杂,生产制造成本高;2、只能定点按摩,按摩功能单一,不能对人体穴 位起到很好的按摩作用。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生产制造成本低并且能够对人体穴位进行往复按摩的生命能量激活仪。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生命能量激活仪,包括机壳、按摩部件、电机和减速机,所述电机和所述减速机均固定安装在所述机壳内,所述电机的动力输出端与所述减速机的动力输入端驱动连接,所述按摩部件包括位于所述机壳内的驱动连接端和位于所述机壳外的按摩端,所述减速机的动力输出端与所述按摩部件的驱动连接端驱动连接以便驱动所述按摩部件沿所述机壳的长度方向作直线往复运动。
上述生命能量激活仪,所述机壳包括一个底板和一个横截面为弧形的壳体,所述壳体固定安装在所述底板上,所述电机和所述减速机位于所述底板与所述壳体之间形成的容纳腔内,在所述底板设置有沿所述机壳长度方向的往复运动导向槽。
上述生命能量激活仪,所述壳体包括头部、尾部和位于所述头部与所述尾部之间的握持部,所述握持部与所述头部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握持部与所述尾部之间的距离,所述壳体横截面的弧长自所述握持部向所述头部依次减小,所述壳体横截面的弧长自所述握持部向所述尾部也依次减小。壳体的这种结构便于人手握持,在对穴位进行按摩时,更加易于操作,更好地精确控制按摩部位及按摩力度。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的生命能量激活仪作为一种能够激活人体生命能量的按摩器使用,结构简单、生产制造成本低并且能够对人 体穴位进行往复按摩。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生命能量激活仪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2-按摩部件,3-电机,4-减速机,5-底板,6-壳体,61-头部,62-尾部。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生命能量激活仪包括机壳、按摩部件2、电机3和减速机4,所述电机3和所述减速机4均固定安装在所述机壳内,所述电机3的动力输出端与所述减速机4的动力输入端驱动连接,所述按摩部件2包括位于所述机壳内的驱动连接端和位于所述机壳外的按摩端,所述减速机4的动力输出端与所述按摩部件2的驱动连接端驱动连接以便驱动所述按摩部件2沿所述机壳的长度方向作直线往复运动。
所述机壳包括一个底板5和一个横截面为弧形的壳体6,所述壳体6固定安装在所述底板5上,所述电机3和所述减速机4位于所述底板5与所述壳体6之间形成的容纳腔内,在所述底板5设置有沿所述机壳长度方向的往复运动导向槽。所述壳体6包括头部61、尾部62和位于所述头部61与所述尾部62之间的握持部,所述握持部与所述头部61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握持部与所述尾部62之间的距离,所述壳体6横截面的弧长自所述握持部向所述头部61依次减小,所述壳体6横截面的弧长自所述握持部向所述尾部62也依次减小。壳体6的这种结构便于人手握持,在对穴位进行按摩时,更加易于操作,更好地精确控制按摩部位及按摩力度。
本实施例的生命能量激活仪结构简单、生产制造成本低并且能够对人体 穴位进行往复按摩。
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创造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本发明创造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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