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高效脱除微量污染物的湿式电除尘装置无效
| 申请号: | 201310676177.9 | 申请日: | 2013-12-13 |
| 公开(公告)号: | CN103639047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3-19 |
| 发明(设计)人: | 刘惠勇;么世杰;赵江翔;李圣良;李丽;项光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03C3/16 | 分类号: | B03C3/16;B03C3/53;B01D53/78;B01D5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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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100089 北京市海淀***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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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高效 脱除 微量 污染物 湿式电 除尘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湿式电除尘装置,尤其涉及一种高效脱除微量污染物的湿式电除尘装置。
背景技术
湿式电除尘装置的典型特点是通过喷嘴喷水的方式在集尘极上形成均匀的水膜,烟气中的粉尘、酸性气体及其它污染物被水膜吸收,进而排出湿式电除尘装置。
目前的湿式电除尘装置中进水管和喷嘴直接位于集尘极的上方,喷嘴型式以全锥形居多,这种布置方式和喷嘴型式使喷嘴的使用数量增多,水耗量大,水膜的形成效果不佳,直接影响了湿式电除尘装置的投资费用、运行成本和对微量污染物的脱除效果,而且有些喷嘴的设计型式运行阻力高,不利于水雾的形成,影响了水膜的均匀性,也造成水膜清洗效果欠佳。此外,目前的湿式电除尘装置对重金属等微量污染物的脱除效果不明显,也需要得到解决。
本发明采用流体力学、螯合反应等机理,提供了一种高效脱除微量污染物的湿式电除尘装置。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高效脱除微量污染物的湿式电除尘装置,依次设置有集尘极、放电极、喷淋母管、喷淋支管、喷嘴、喷淋水箱和反应剂储箱。本发明将反应剂储箱中的有机螯合剂加入喷淋水箱中,随水雾一起被喷入湿式电除尘装置,有机螯合剂与水膜中的多种重金属离子发生螯合反应,生成稳定且不溶于水的金属螯合物,从而使烟气中的微量重金属污染物得以高效脱除。本发明运行阻力低,喷嘴双向喷出的水雾直接覆盖在喷嘴两侧的集尘极上,喷水效率高,所形成水膜的均匀性好,对微量污染物的脱除效率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反应剂储箱中的反应剂为有机螯合剂。有机螯合剂为水溶性的高分子有机化合物。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中的喷嘴布置在相邻的两块集尘极中线上部,从而使喷嘴本体下方侧壁设置的两个出水孔双向喷出的水雾能够分别精确地覆盖在相邻的两块集尘极表面,保证了喷水效率。
经试验验证,本发明中喷嘴的进水孔和出水孔均为直通型式,进水孔与两个侧壁出水孔的中心线的夹角均设计为65-75度,保证了水雾扩散和在集尘极上的覆盖效果,且运行阻力低。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特点:
(1)本发明的湿式电除尘装置中采用水溶性的高分子有机螯合剂作为重金属污染物的螯合反应剂。
(2)喷嘴本体下方侧壁位置分别设置两个对称布置的直通型式出水孔,保证两个出水孔双向喷出的水雾能够分别精确地覆盖在相邻的两块集尘极表面,喷水效率高,所形成水膜的均匀性好。
(3)进水孔与出水孔的中心线的夹角均设计为65-75度,保证了水雾扩散和在集尘极上的覆盖效果,对微量污染物的脱除效率高,且运行阻力低。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专利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专利的喷嘴结构示意图。
图中:1. 入口烟道、2. 集尘极、3. 放电极、4.喷淋母管、5.喷淋支管、6.喷嘴、7.喷淋水箱、8.反应剂储箱、9.出口烟道、10.喷嘴本体、11.进水孔、12.出水孔。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的一种高效脱除微量污染物的湿式电除尘装置,依次设置有集尘极(2)、放电极(3)、喷淋母管(4)、喷淋支管(5)、喷嘴(6)、喷淋水箱(7)和反应剂储箱(8)。本发明中的喷嘴(6)由喷嘴本体(10)、进水孔(11)和出水孔(12)组成。
当本发明的一种高效脱除微量污染物的湿式电除尘装置处在工作状态时,烟气从入口烟道(1)进入湿式电除尘装置。反应剂储箱(8)中的有机螯合剂加入喷淋水箱(7)后,经喷淋母管(4)被分配至喷淋支管(5)后,由喷嘴(6)形成水雾喷向集尘极。
喷嘴(6)中的水流和有机螯合剂混合物经过进水孔(11),通过喷嘴本体(10)下方侧壁位置分别设置的两个对称布置的出水孔(12),双向喷射水雾,水雾直接覆盖在喷嘴(6)两侧的集尘极(2)上,喷水效率高,所形成水膜的均匀性好,对微量污染物的脱除效率高。有机螯合剂与水膜中的多种重金属离子发生螯合反应,生成稳定且不溶于水的金属螯合物,从而使烟气中的微量重金属污染物得以高效脱除。净化后的洁净烟气通过出口烟道(9)排放。
上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本发明的技术特征并非局限于此,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的领域内所作的变化或修饰均应纳入本发明的专利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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