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坡屋面支撑结构无效
申请号: | 201310668163.2 | 申请日: | 2013-12-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3615062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3-05 |
发明(设计)人: | 吴明良;程腾;胡庆林;吴先锋;刘月兰;吴东;陈琪;顾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B7/02 | 分类号: | E04B7/02;E04C3/11 |
代理公司: | 蚌埠鼎力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4102 | 代理人: | 王琪 |
地址: | 233010 安***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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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屋面 支撑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坡屋面支撑结构。
背景技术
为了满足建筑造型多样化选择需求,近年来,在建筑设计上呈现出许多曲线变化多样的坡屋面结构,以突出建筑西方化立体风格。
目前,坡屋面的支撑结构普遍使用钢架支撑结构,此种结构包括若干屋顶表面屋架、若干个横支撑杆和若干个竖支撑杆,屋顶表面屋架与下侧的若干横支撑杆和若干竖支撑杆固定连接,构成坡屋面的结构,但普通支撑结构的横支撑杆和竖支撑杆将屋顶表面屋架下侧的空间占满,不仅安装工序繁琐,而且大大减小房屋的使用面积。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安装方便的坡屋面支撑结构。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坡屋面支撑结构,其特征为:它包括若干个屋架平行放置;
所的屋架包括若干桁架和若干个固定件,若干个桁架依次首尾相连,相邻的两个桁架之间通过固定件连接,每个桁架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大于10°且小于75°;
每个桁架包括若干根相互平行的弦杆,相邻弦杆之间通过若干个腹杆固定,所述的弦杆为空心金属管构成;所述的腹杆为金属板,并且腹杆的形状呈V型。
采用这样的结构后,腹杆固定相邻的弦杆,若干个弦杆组成了桁架,桁架首尾相连构成了屋架,使得屋架的结构更合理、受力更均匀,屋架在固定后不需要其它外部机构对屋架进行支撑,减少本坡屋面支撑结构所占的房屋空间。
本发明的有益技术效果为:结构简单、安装方便,而且减少占用房屋的使用面积。
本坡屋面支撑结构的固定件包括平行放置的两个固定板,两个固定板的结构相同,使用时,桁架设置在两个固定板之间,并且通过螺栓固定。
采用这样的结构后,可以有效的固定相邻两个桁架,使得整个结构更稳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坡屋面支撑结构实施例腹杆的主视图。
图2是本坡屋面支撑结构实施例桁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坡屋面支撑结构实施例屋架的主视图。
图4是本坡屋面支撑结构实施例使用状态图。
图5是图4的A部的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至2所示
本坡屋面支撑结构的任意一个桁架包括两根平行的弦杆和多个腹杆1,腹杆1为一个大体呈V型金属板结构,腹杆1具体由第一杆体11、第二杆体12和连接第一杆体11与第二杆体12的连接杆体13构成,所述的弦杆为两个空心金属方管构成,两个弦杆分别是第一弦杆21和第二弦杆22,腹杆1固定在第一弦杆21和第二弦杆22上,腹杆1的第一杆体11和第二杆体12的前端靠近第一弦杆21,并且分别通过螺栓固定,腹杆1的连接杆体13的后端靠近第二弦杆22,也通过螺栓固定,第一弦杆21和第二弦杆22之间通过多个腹杆1连接,使得第一弦杆21和第二弦杆22之间连接更紧密,而且使整个桁架的结构更合理。
如图3所示
本坡屋面支撑结构的任意一个屋架包括两个桁架和一个固定件4构成,两个桁架分别为第一桁架31和第二桁架32,第一桁架31和第二桁架32结构相同,并且第一桁架31和第二桁架32相对水平面所成的角度都为45°,第一桁架31和第二桁架32首尾相连,并通过固定件4固定;
固定件4包括平行放置的两个固定板,两个固定板分别是第一固定板41和第二固定板42,第一固定板41和第二固定板42的结构相同,第一桁架31和第二桁架32的相连处放置在第一固定板41和第二固定板42之间,通过螺栓固定。
如图4至5所示
使用时,三个屋架平行放置,三个屋架分别为第一屋架51、第二屋架52和第三屋架53,第一屋架51、第二屋架52和第三屋架53公共构成了本坡屋面的支撑结构,将本坡屋面的支撑结构固定在建筑物顶楼的侧墙上,在本坡屋面的支撑结构上固定防水和保温材料,建成预期坡度的坡屋面。
本坡屋面的支撑结构依靠每个屋架的第一桁架31和第二桁架32本身的承载能力,不需要外部设备对每个屋架中间部位或者相邻屋架之间相对位置进行单独的支撑固定,降低了成本,而且大大提高了坡屋面的使用面积。
本坡屋面支撑结构中任意一个屋架不只可以由两个桁架首尾相邻构成,也可以由多个桁架依次首尾相连,相邻的两个桁架之间通过固定件4连接固定,其原理与上述结构原理相同,在此不去一一说明。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发明的一种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变型和改进,这些也应视为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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