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威亚吊具用束绳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10573413.4 | 申请日: | 2013-11-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3623598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3-12 |
发明(设计)人: | 陈祖尧;易伟林 | 申请(专利权)人: | 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3J5/00 | 分类号: | A63J5/00;A63J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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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241000 ***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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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威亚吊具用束绳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舞台、马戏场或竞技场表演用辅助用具,具体的说是一种威亚吊具用束绳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的舞台、马戏场或竞技场内有许多节目属于特技表演,如表演者通过威亚吊在空中,然后表演相应的特技动作,以达到震撼舞台的效果。然而在使用威亚悬吊表演者进行表演时,由于没有对钢丝绳的径向进行束缚,使得钢丝绳碰触到钢架结构上,产生较大的冲击噪声,影响着表演者的心情,易打乱表演者的思路,且长时间冲击会对钢丝绳的结构强度造成影响,即存在着安全问题,不能够对表演者的生命安全提供充分的保障。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的、制造成本低的、稳定性高的,能用于束缚钢丝绳从而避免钢丝绳撞击钢架的装置,即一种威亚吊具用束绳装置。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威亚吊具用束绳装置,包括固定架和底座,所述底座的左端通过螺栓与固定架相连,所述底座包括主支撑座和侧支撑板,所述侧支撑板的下端通过加强杆与主支撑座的右端相连;所述主支撑座的左右两侧对称连接有一号双轴承座,主支撑座的前后两侧对称连接有二号双轴承座;所述一号双轴承座之间对称连接有一号束绳滚柱;所述二号双轴承座之间对称连接有二号束绳滚柱;所述二号束绳滚柱位于一号束绳滚柱的上方,且二号束绳滚柱与一号束绳滚柱相垂直。
所述的主支撑座的中部设有过绳孔,所述过绳孔为正方形。
所述的一号束绳滚柱的中部外圆面均设有一圈一号弧形凹槽;所述二号束绳滚柱的中部外圆面均设有一圈二号弧形凹槽;所述一号弧形凹槽和二号弧形凹槽的弧形半径均与钢丝绳的半径相等。
将钢丝绳穿过一号弧形凹槽、二号弧形凹槽以及过绳孔,这样可以通过一号弧形凹槽、二号弧形凹槽拼接成的圆柱形束缚钢丝绳,并且一号束绳滚柱和二号束绳滚柱可以随着钢丝绳转动,从而有效的避免了钢丝绳与外界的钢架结构发生碰撞,解决了传统的威亚吊具存在的噪声大、碰撞冲击较强和钢丝绳寿命短的缺陷。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具有结构设计合理、制造成本低和稳定性高等优点,能用于束缚钢丝绳从而避免钢丝绳撞击钢架,解决了传统的威亚吊具存在的噪声大、碰撞冲击较强和钢丝绳寿命短的缺陷,确保了钢丝绳的使用寿命和表演者的人身安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的底座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的底座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发明的一号双轴承座与一号束绳滚柱安装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6为本发明的二号双轴承座与二号束绳滚柱安装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对本发明进一步阐述。
如图1至图6所示,一种威亚吊具用束绳装置,包括固定架1和底座5,所述底座5的左端通过螺栓与固定架1相连,所述底座5包括主支撑座501和侧支撑板502,所述侧支撑板502的下端通过加强杆503与主支撑座501的右端相连;所述主支撑座501的左右两侧对称连接有一号双轴承座2,主支撑座501的前后两侧对称连接有二号双轴承座4;所述一号双轴承座2之间对称连接有一号束绳滚柱3;所述二号双轴承座4之间对称连接有二号束绳滚柱6;所述二号束绳滚柱6位于一号束绳滚柱3的上方,且二号束绳滚柱6与一号束绳滚柱3相垂直。
所述的主支撑座501的中部设有过绳孔50101,所述过绳孔50101为正方形。
所述的一号束绳滚柱3的中部外圆面均设有一圈一号弧形凹槽301;所述二号束绳滚柱6的中部外圆面均设有一圈二号弧形凹槽601;所述一号弧形凹槽301和二号弧形凹槽601的弧形半径均与钢丝绳的半径相等。
将钢丝绳穿过一号弧形凹槽301、二号弧形凹槽601以及过绳孔50101,这样可以通过一号弧形凹槽301、二号弧形凹槽601拼接成的圆柱形束缚钢丝绳,并且一号束绳滚柱3和二号束绳滚柱6可以随着钢丝绳转动,从而有效的避免了钢丝绳与外界的钢架结构发生碰撞,解决了传统的威亚吊具存在的噪声大、碰撞冲击较强和钢丝绳寿命短的缺陷。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发明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发明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本发明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发明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发明范围内。本发明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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