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烟制品无效
| 申请号: | 201310315328.8 | 申请日: | 2009-09-21 |
| 公开(公告)号: | CN103393216A | 公开(公告)日: | 2013-11-20 |
| 发明(设计)人: | D.伍德科克;E.D.约翰;M.科尔曼 | 申请(专利权)人: | 英美烟草(投资)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24D1/00 | 分类号: | A24D1/00;A24B15/10 |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吕彩霞;林森 |
| 地址: | 英国*** | 国省代码: | 英国;G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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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制品 | ||
1.一种烟制品,其包括:
可点燃抽吸的材料棒;和
包含至少一种稀释剂的第一片材,
其中所述稀释剂以有效稀释在燃烧过程中来自可点燃抽吸的材料棒的排放物的量存在;和
不含稀释剂的第二片材,其中所述第二片材卷裹在该可点燃抽吸的材料棒的圆周的周围,并且沿着该可点燃抽吸的材料棒的整个长度延伸。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烟制品,其中该至少一种稀释剂在片材中的存在量是该片材的约5-80重量%,优选约5-70重量%,更优选约10-60重量%,更优选约20-50重量%。
3.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的烟制品,其中所述稀释剂是选自下面的至少一种气溶胶形成剂:多元醇、甘油、丙二醇、三甘醇、酯、柠檬酸三乙酯、三醋精、高沸点烃、非多元醇、二元醇、山梨糖醇和乳酸。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一片材还包含至少一种稀释剂稳定物和/或至少一种吸附剂。
5.根据权利要求4的烟制品,其中所述吸附剂是该第一片材中的整合组分。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的烟制品,其中所述稀释剂稳定物是该第一片材中的整合组分。
7.根据权利要求4-6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所述稀释剂稳定物或吸附剂选自沸石、海泡石、粘土、硅胶、活性氧化铝、矿物、树脂和碳。
8.根据权利要求4-7中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该稀释剂稳定物的装填水平小于该第一片材的70重量%,优选小于50重量%,更优选约10-45重量%。
9.根据权利要求4-8中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该吸附剂是活性炭。
10.根据权利要求9的烟制品,其中该活性炭处于粒状、粉末或者微粒的形式,并且平均粒度小于250μm,优选小于100μm,优选小于50μm,优选小于20μm。
11.根据权利要求9或者10的烟制品,其中该活性炭的活性水平是30-180%,优选60-120%的四氯化碳。
12.根据权利要求4-11中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该吸附剂的装填水平小于该片材的70重量%,优选小于50重量%,更优选约10-45重量%。
1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该第一片材卷裹在该可点燃抽吸的材料棒的圆周的周围,并且沿着该可点燃抽吸的材料棒的整个长度延伸。
1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该第一片材在该可点燃抽吸的材料棒的一部分长度上延伸。
1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一片材在所述棒长度的多个单独的部分上延伸。
1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相对于可点燃抽吸的材料棒的轴,所述第二片材位于所述第一片材的外面。
1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该第一片材位于所述可点燃抽吸的材料棒和所述第二片材之间。
1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该第一片材位于该可点燃抽吸的材料棒内部。
19.根据权利要求18的烟制品,其中该第一片材是卷起的,并且位于与第二片材同轴的该可点燃抽吸的材料棒之内。
2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一片材和第二片材中至少之一的厚度是20-300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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