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点对点的数据传输系统及传输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310104966.5 | 申请日: | 2013-03-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3236926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8-07 |
发明(设计)人: | 王国芳 | 申请(专利权)人: | 金硕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L9/30 | 分类号: | H04L9/30;H04W12/02 |
代理公司: | 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44307 | 代理人: | 詹仲国 |
地址: | 中国澳门南湾大马路40*** | 国省代码: | 中国澳门;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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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点对点 数据传输 系统 传输 方法 | ||
1.一种基于点对点的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点对点的数据传输系统包括:指纹认证平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与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相对应的至少两个指纹传感装置,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上均设置有信号收发器;其中,
所述指纹认证平台对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用户进行登记注册,以获取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对应的所述至少两个指纹传感装置;
所述至少两个指纹传感装置对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用户分别进行指纹登记及认证,并将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用户的指纹信息生成的公钥发送给所述指纹认证平台;
所述指纹认证平台将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用户的指纹信息各自生成的公钥进行交换;
当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相互之间需要传输数据时,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中的发送数据的通信终端根据该发送数据的通信终端的用户的指纹信息和接收数据的通信终端的用户的指纹信息生成的公钥对所述数据进行加密,并通过该通信终端上的信号收发器将加密后的所述数据发射到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中的其它通信终端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当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指纹认证平台完成装置配对后,以图标的形式显示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连接状态;当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传输数据完毕后,所述图标在所述显示单元消失。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均包括:
加解密单元,用于将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需要传输的数据根据所述接收数据的通信终端的用户的指纹信息生成的公钥进行加密,并通过所述信号收发器加密后的数据发送给所述接收数据的通信终端;还用于在所述接收数据的通信终端上的信号收发器接收到加密后的数据后,根据所述接收数据的通信终端的用户的指纹信息生成的私钥将加密后的所述数据进行解密。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信号收发器均包括:无线发射单元;
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信号收发器各自对应的无线发射单元之间的无线通信距离小于或者等于15毫米。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信号收发器均包括:有线通信接口;
在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信号收发器之间的距离大于15毫米的情况下,通过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信号收发器之间的所述通信接口实现有线连接,从而以有线的方式传输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之间的加密后的数据。
6.一种基于点对点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传输方法包括:
通过指纹认证平台对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用户进行登记注册,以获取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对应的至少两个指纹传感装置;
通过所述至少两个指纹传感装置对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用户分别进行指纹登记及认证,并将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用户的指纹信息生成的公钥发送给所述指纹认证平台;
通过所述指纹认证平台将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用户的指纹信息各自生成的公钥进行交换;
当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相互之间需要传输数据时,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中的发送数据的通信终端根据所述发送数据的通信终端的用户的指纹信息和接收数据的通信终端的用户的指纹信息生成的公钥对所述数据进行加密,并通过该通信终端上的信号收发器将加密后的所述数据发射到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中的其它通信终端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传输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指纹认证平台完成装置配对后,通过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上的显示单元以图标的形式显示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的连接状态;
当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传输数据完毕后,通过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图标取消。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传输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中的发送数据的通信终端通过该通信终端上的信号收发器将加密后的所述数据发射到所述至少两个通信终端中的其它通信终端上后,所述其它通信终端在接收到加密后的所述数据后,所述其它终端根据所述其它通信终端的用户的指纹信息生成的私钥将加密后的所述数据进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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