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明单元和使用该照明单元的显示设备有效
申请号: | 201310095016.0 | 申请日: | 2013-03-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3322448B | 公开(公告)日: | 2018-06-01 |
发明(设计)人: | 朴成用 | 申请(专利权)人: | LG伊诺特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1K9/00 | 分类号: | F21K9/00;F21V17/10;F21Y115/10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夏凯;谢丽娜 |
地址: | 韩国*** | 国省代码: | 韩国;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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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单元 光源模块 托架 显示设备 | ||
1.一种照明单元,包括:
第一照明单元,所述第一照明单元包括第一光源模块;
第二照明单元,所述第二照明单元包括第二光源模块;以及
托架,所述托架位于所述第一照明单元和所述第二照明单元之间,
其中所述托架包括:
第一主体部分,所述第一光源模块被放置在所述第一主体部分上;
第二主体部分,所述第二光源模块被放置在所述第二主体部分上;以及
连接部分,所述连接部分位于所述第一主体部分和所述第二主体部分之间,并且
其中所述连接部分具有离所述第一主体部分或者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的第一端的第一距离,并且具有离所述第一主体部分或者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的第二端的第二距离,并且所述第二距离大于所述第一距离,
其中所述托架包括:
第一突出部,所述第一突出部从所述第一主体部分的第一端突出;
第二突出部,所述第二突出部从所述第一主体部分的第二端突出;
第三突出部,所述第三突出部从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的第一端突出;以及
第四突出部,所述第四突出部从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的第二端突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单元,其中所述第一突出部接触所述第一照明单元的反射体,所述第二突出部接触所述第一照明单元的底盖,所述第三突出部接触所述第二照明单元的反射体,并且所述第四突出部接触所述第二照明单元的底盖。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单元,其中所述第一突出部从所述第一主体部分突出了第一高度,所述第二突出部从所述第一主体部分突出了第二高度,并且所述第一高度大于所述第二高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单元,其中所述第三突出部从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突出了第三高度,所述第四突出部从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突出了第四高度,并且所述第三高度大于所述第四高度。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单元,其中所述第一突出部从所述第一主体部分突出了第一高度,所述第三突出部从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突出了第三高度,并且所述第一高度和所述第三高度相互不同。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单元,其中所述托架进一步包括:
第五突出部,所述第五突出部位于所述第一突出部和所述第二突出部之间,所述第五突出部在与所述第一突出部相同的方向上从所述第一主体部分突出;和
第六突出部,所述第六突出部位于所述第三突出部和所述第四突出部之间,所述第六突出部在与所述第三突出部相同的方向上从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突出。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单元,其中所述第一突出部从所述第一主体部分突出了第一高度,所述第二突出部从所述第一主体部分突出了第二高度,所述第五突出部从所述第一主体部分突出了第五高度,并且所述第五高度小于所述第一高度和所述第二高度。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单元,其中所述第三突出部从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突出了第三高度,所述第四突出部从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突出了第四高度,所述第六突出部从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突出了第六高度,并且所述第六高度小于所述第三高度和所述第四高度。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单元,进一步包括:电源单元,所述电源单元被设置在所述托架的第一主体部分和第二主体部分之间,所述电源单元被耦合到所述托架的连接部分。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单元,其中所述电源单元整体地或者部分地被布置在所述第一主体部分或者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的第二端与所述连接部分之间的第二距离的范围内。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单元,其中所述电源单元具有离所述第一主体部分的第三距离和离所述第二主体部分的第四距离。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单元,其中所述第三距离和所述第四距离相互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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