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副车架纵梁翻转钻孔模有效
申请号: | 201220657674.5 | 申请日: | 2012-11-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3091801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7-31 |
发明(设计)人: | 张榜军;王剑波;吕武元 | 申请(专利权)人: | 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B23B47/28 | 分类号: | B23B47/28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50 | 代理人: | 宋秀珍 |
地址: | 722405 陕西*** | 国省代码: | 陕西;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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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车架 翻转 钻孔 |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副车架纵梁翻转钻孔模。
目前,自卸车副车架纵梁孔成形方法是采用单件依次手工划线,再用磁力钻钻孔,该方法存在生产效率低,尺寸变化超差量大,精度低等缺陷,因此有必要进行改进。
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副车架纵梁翻转钻孔模,可快速定位、装夹副车架纵梁,无需手工划线,并具有标准型钻模保证钻孔的精度,孔径尺寸一致性较好,生产效率高,适合大批量生产。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副车架纵梁翻转钻孔模,具有固定梁,所述固定梁上设有多个铰链垫板,所述铰链垫板上设有铰链总成,钻套支板装置和定位支板均通过铰链总成与铰链垫板连接并可沿铰链总成翻转与工件需钻孔表面贴合,所述钻套支板装置上设有多个钻套,所述定位支板上制有销孔,定位销轴穿过销孔和工件尾部翻转孔进行限位。
进一步地,所述铰链总成包括铰链固定环、铰链活动环和铰链轴,所述铰链固定环固定在铰链垫板上,所述铰链轴穿过铰链固定环且铰链轴一端套 装铰链活动环并用开口销锁紧,所述钻套支板装置与铰链活动环固定连接并沿铰链轴轴线翻转与工件需钻孔表面贴合。
进一步地,所述钻套支板装置包括钻套支板I、钻套支板II、钻套支板III和钻套支板IV,上述钻套支板上端均与铰链活动环固定连接并沿铰链轴轴线翻转与工件需钻孔表面贴合。
进一步地,所述定位销轴上套装有定位轴套且两者之间紧配合,所述定位轴套与销孔间隙配合,且定位轴套用螺钉与定位支板固定连接为一体。
本实用新型的钻套支板装置可通过铰链总成翻转,不影响工件的定位、装夹;利用工件自身尾部翻转孔设计定位销轴对工件进行准确定位,待工件调整到位后,将各钻套支板翻转至工件待加工表面,然后用磁力钻进行钻孔即可,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本实用新型的钻套支板装置可通过铰链总成翻转,不影响工件的定位、装夹;利用工件自身尾部翻转孔设计定位销轴对工件进行准确定位,待工件调整到位后,将各钻套支板翻转至工件待加工表面,然后用磁力钻进行钻孔即可,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A向视图;
图3为图1的B—B剖视图。
下面结合附图1‑3描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例。
副车架纵梁翻转钻孔模,具有固定梁1,铰链垫板2通过六角头螺栓6与固定梁1固定连接,所述铰链垫板2上设有铰链总成,钻套支板装置和定位支板16均通过铰链总成与铰链垫板2连接并可沿铰链总成翻转与工件14需钻孔表面贴合,所述钻套支板装置上设有多个钻套8,所述定位支板16上制 有销孔19,定位销轴17穿过销孔19和工件14尾部翻转孔进行限位。具体说,所述定位销轴17上套装有定位轴套18且两者之间紧配合,所述定位轴套18与销孔19间隙配合,且定位轴套18用螺钉9与定位支板16固定连接为一体。
上述铰链总成包括铰链固定环3、铰链活动环4和铰链轴5,所述铰链固定环3固定在铰链垫板2上,所述铰链轴5穿过铰链固定环3且铰链轴5一端套装铰链活动环4并用开口销7锁紧,所述钻套支板装置与铰链活动环4固定连接并沿铰链轴5轴线翻转与工件14需钻孔表面贴合。上述钻套支板装置包括钻套支板I10、钻套支板II11、钻套支板IIIl3和钻套支板IV15,上述钻套支板上端均与铰链活动环4固定连接并沿铰链轴5轴线翻转与工件14需钻孔表面贴合。限位块12焊接在固定梁1上,限位块12可实现对钻套支板I10、钻套支板II11、钻套支板III13和钻套支板Ⅳ15及定位支板16的高度方向进行支撑、限位作用。
使用时,根据工件14孔的位置、形状的不同,可在钻套支板I10、钻套支板II11、钻套支板III13和钻套支板Ⅳ15上分别配有数目不等的钻套8,钻套8与开槽盘头螺钉9配合使用,达到限位紧固、拆装方便的作用。另外,利用工件14尾部翻转孔做基准,设定位销轴17与之定位,定位轴套18分别与定位销轴17过渡配合,而且定位轴套18与定位支板16采用问隙配合、并用开槽盘头螺钉9进行限位紧固。工件14调整到位后,将钻套支板110、钻套支板II11、钻套支板III13和钻套支板Ⅳ15翻转至工件14的待加工表面,然后用磁力钻进行钻孔。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实施范围,故凡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述内容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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