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预装表位固定封闭盒的盒盖有效
申请号: | 201220600545.2 | 申请日: | 2012-11-15 |
公开(公告)号: | CN202957549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5-29 |
发明(设计)人: | 董建伦 | 申请(专利权)人: | 董建伦 |
主分类号: | H02G3/08 | 分类号: | H02G3/08 |
代理公司: | 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 33209 | 代理人: | 陈红 |
地址: | 314300 浙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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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预装 固定 封闭 盒盖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预装表位固定封闭盒的盒盖,用于预装表位固定封闭盒上。属供电系统安装专用装置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预装表位固定封闭盒用于供电系统上并将家家户户的电线安装到户,但由于一些没有入住的用户因暂时不需要接电表,所以该表位是预装到户,用户需要接电表时可以接入预装表位固定封闭盒来实现通电,但由于存在窃电的现象,因此将预装表位固定封闭盒的盒盖与表位封闭盒固定后,需要起到防止用户或他人打开而窃电的作用,现有的盒盖上一般只有一个穿线孔来与防窃电封印五角盖头螺栓的穿线孔对应穿线,所以当螺栓拧紧时,螺栓上的穿线孔没有与盒盖上的穿线孔对准,并且角度偏差较大时,穿线将比较困难,因而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穿线方便、防窃电效果好的用于预装表位固定封闭盒的盒盖。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防窃电效果好,穿线方便的用于预装表位固定封闭盒的盒盖。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该用于预装表位固定封闭盒的盒盖包括盖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号穿线鼻、二号穿线鼻和固定孔,所述一号穿线鼻和二号穿线鼻均设置在盖体上,所述一号穿线鼻上设置有一号穿线孔,所述二号穿线鼻上设置有二号穿线孔,所述一号穿线鼻和二号穿线鼻的夹角在85度到95度,所述固定孔设置在盖体上。由此使得本实用新型结构设计合理,使用时需将一号穿线孔或二号穿线孔中的一个与防窃电封印五角盖头螺栓上的穿线孔配合进行穿线,以此来起到防窃电作用,通过一号穿线鼻和二号穿线鼻上一号穿线孔和二号穿线孔的设置,使得穿线更加方便,穿线时可以选择一号穿线孔和二号穿线孔中与防窃电封印五角盖头螺栓上的穿线孔相对较近的一个进行穿线。
本实用新型所述一号穿线鼻和二号穿线鼻的夹角为90度。
本实用新型所述一号穿线鼻和二号穿线鼻为一体式结构。
本实用新型所述固定孔的中心位于一号穿线孔的一号轴线上,所述固定孔的中心位于二号穿线孔的二号轴线上。使得一号穿线孔和二号穿线孔分别与固定孔的位置更近,穿线更方便。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和效果:结构简单,设计合理,通过一号穿线鼻和二号穿线鼻上一号穿线孔和二号穿线孔的设置,使得穿线更加方便,穿线时可以选择一号穿线孔和二号穿线孔中与防窃电封印五角盖头螺栓上的穿线孔相对较近的一个进行穿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中的用于预装表位固定封闭盒的盒盖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A-A处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以下实施例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而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参见图1至图2,本实施例中的用于预装表位固定封闭盒的盒盖包括盖体1、一号穿线鼻2、二号穿线鼻3、固定孔4、一号穿线孔5、一号轴线51、二号穿线孔6、二号轴线61。
本实施例中的一号穿线鼻2和二号穿线鼻3均设置在盖体1上,一号穿线鼻2和二号穿线鼻3为一体式结构且一号穿线鼻2和二号穿线鼻3垂直,一号穿线鼻2上设置有一号穿线孔5,二号穿线鼻3上设置有二号穿线孔6,固定孔4设置在盖体1上,使用时需将一号穿线孔5或二号穿线孔6中的一个与防窃电封印五角盖头螺栓上的穿线孔配合进行穿线,以此来起到防窃电作用,通过一号穿线鼻2和二号穿线鼻3上一号穿线孔5和二号穿线孔6的设置,使得穿线更加方便,穿线时可以选择一号穿线孔5和二号穿线孔6中与防窃电封印五角盖头螺栓上的穿线孔相对较近的一个进行穿线。
本实施例中的固定孔4的中心位于一号穿线孔5的一号轴线51上,固定孔4的中心位于二号穿线孔6的二号轴线61上,使得一号穿线孔5和二号穿线孔6分别与固定孔4的位置更近,穿线更方便。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零、部件的形状、所取名称等可以不同,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以上内容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结构所作的举例说明。凡依据本实用新型专利构思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或者简单变化,均包括于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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