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分体式警示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1220453574.0 | 申请日: | 2012-09-06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744973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2-20 |
| 发明(设计)人: | 曹增新;马春生;李立新;王硕;王哲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国家电网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 |
| 主分类号: | E01F9/012 | 分类号: | E01F9/012;E01F9/019;E01F9/01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40 | 代理人: | 吴贵明;余刚 |
| 地址: | 100031 ***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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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体式 警示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警示装置领域,更具体地,涉及一种分体式警示装置。
背景技术
警示装置被广泛应用于道路施工领域。在电力检修施工现场的周围,常设立多个警示装置(例如:警示筒),以警示路人远离电力工作区以保证自身的安全。由于警示装置具有警示作用,因而警示装置的体积通常都比较大。现有技术中的警示装置(例如:警示筒)是一体成型的,具有占用面积大、不便于携带的缺点。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分体式警示装置,以解决现有技术中警示装置不便于携带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分体式警示装置,包括:多个可拆卸地依次连接的单体。
进一步地,多个单体依次连接组成警示体,警示体是中空的。
进一步地,警示体是长方体、圆柱体或锥体。
进一步地,每个单体均包括连接部,相邻两个单体通过该相邻两个单体上相对应的连接部连接。
进一步地,连接部是螺纹。
进一步地,警示体是锥体,相邻两个单体是依次嵌套设置的,该相邻两个单体通过该相邻两个单体的相对应的两个端部之间的相互抵触而连接。
进一步地,分体式警示装置还包括设置在单体外表面上的用于起警示作用的警示部。
进一步地,警示部是荧光涂层。
本实用新型中的警示装置由多个可拆卸地依次连接的单体组成。使用时,只需要将各个单体依次连接好,即可组装成警示装置。储藏或携带警示装置时,可将各单体收纳,从而使得本实用新型中的警示装置具有便于携带的特点。
附图说明
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示意性示出了本实用新型中的警示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可以由权利要求限定和覆盖的多种不同方式实施。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分体式警示装置。如图1所示,分体式警示装置包括:多个可拆卸地依次连接的单体10。使用时,只需要将各个单体10依次连接好,即可组装成警示装置;储藏或携带警示装置时,可将各单体10分别收纳或套在一起收纳,从而使得本实用新型中的警示装置具有便于携带的特点。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中的多个单体10依次连接组成警示体20,警示体20是中空的。由于警示体20是中空的,所以警示体20具有质量轻、节省材料、制造成本低的特点。另外,当各个单体10的大小不同时,小体积的单体10可以嵌套地放置在大体积的单体10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警示装置进一步减小了占用空间。进一步地,警示体20是长方体、圆柱体或锥体。
如图1所示,每个单体10均包括连接部,相邻两个单体10通过该相邻两个单体10上相对应的连接部11连接。优选地,连接部11是螺纹。例如,相邻的两个单体10的连接部11分别设置有相配合的内螺纹或外螺纹。
优选地,在一未图示的实施例中,警示体20是锥体,相邻两个单体10是依次嵌套设置的,该相邻两个单体10通过该相邻两个单体10的相对应的两个端部之间的相互抵触而连接。多个单体10组成警示体20时,通过提拉嵌套在警示装置最内部的单体10,使该单体10带动与其相邻的单体10向远离最外部的单体10的方向运动,并依次使其余的单体10随之向外抽出,这样,相邻的两个单体10的端部由于相互抵接而产生一定的摩擦力,在该摩擦力的作用下,相邻两个单体10的位置被相对固定下来,并最终形成警示体20。可见,在本实施例中,不需要在单体10上的连接部11处设置相互配合的接口,而仅依靠相邻两个单体10的相对应的两个端部之间的摩擦力即可实现多个单体10依次连接后的定位关系,具有结构简单、操作方便、节省空间的特点。
本实用新型中的分体式警示装置还包括设置在单体10外表面上的用于起警示作用的警示部12(请参考图1)。优选地,警示部12是荧光涂层。当然,警示部12还可以是贴在警示体20上的反光条等。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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