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大型设备运输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220402020.8 | 申请日: | 2012-08-14 |
公开(公告)号: | CN202728065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2-13 |
发明(设计)人: | 朱若兰;毕辉;杨凡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通用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P7/135 | 分类号: | B60P7/135 |
代理公司: | 上海集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54 | 代理人: | 魏学成 |
地址: | 200949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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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大型 设备 运输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运输装置,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大型设备运输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现代工业建设的发展,大型设备的运输日趋频繁。在运输途中,大型设备不可避免的受到震动和冲击的作用,严重危害着设备的最终使用性能。传统中大型设备在运输前的装车,大都在设备底部方式枕木或垫铁,基本上只考虑了车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很少考虑到运输中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运输途中的震动问题。
大型设备结构一般构造复杂,重量超重,外形尺寸超长,重心不易确定,导致运输过程不仅要加大固定措施,而且易发生倾斜甚至侧翻事故。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旨在提供一种大型设备运输装置,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各种不足。
根据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大型设备运输装置,包括底座、固定台和回转机构。固定台设置于底座上方,并且底座的中心和固定台的中心重合,回转机构为杆状转动轴,位于底座和固定台的中心位置,并且连接底座和固定台。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底座为正方形,固定台呈圆形。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底座设置于运输车厢上,并且底座的尺寸为1.5m×1.5m。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底座四边上还设置多条用来辅助固定大型设备的绳索。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固定台上包括多个用来夹持大型设备的固定夹,并且固定夹在固定台上等间隔设置。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固定台上包括多个用来分隔大型设备的固定挡板,固定挡板在固定台表面可移动设置。
采用了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有效地解决了运输过程中设备结构的稳固问题,操作简洁方便、安全可靠,确保了运输安全和质量。同时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相比普通台架和绳索固定方法来说,更加安全便捷、经济高效。
附图说明
在本实用新型中,相同的附图标记始终表示相同的特征,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运输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运输装置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参照图1,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运输装置10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即底座11、固定台12和回转机构13。如图1所示,固定台12设置于底座11的上方,并且底座11的中心和固定台12的中心重合。回转机构13为杆状转动轴,位于底座11和固定台12的中心位置,并且连接底座11和固定台12。
在实际实用过程中,底座11直接搁置与运输车厢上,大型设备结构放在固定台12上并锁定,回转机构13用于车辆转弯或颠簸时进行缓冲释放外力而保证运输过程平稳和安全。
参照图2,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底座11为正方形,固定台12呈圆形,并且底座的尺寸为1.5m×1.5m。上述底座11和固定台12形状和尺寸的选择仅仅只是用来作为例子,而并非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限制,按照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底座11和固定台12只要满足是均匀对称的形状,就符合本实用新型对于底座11和固定台12的要求。
如图2所示,在固定台12的表面,还设有用来夹持大型设备的固定夹121和用来分隔大型设备的固定挡板122。固定夹121在固定台12上等间隔设置,固定挡板122在固定台12表面可移动设置。同样地,固定夹121的数目也并非限于四个,其他的数量也能满足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方案,另一方面,固定挡板122也可以设置一个,用来将大型设备进行更好地划分固定。
如图2所示,底座11的四边上还设置多条用来辅助固定大型设备的绳索14,绳索14起到辅助固定的作用,这一点在传统的大型设备固定装置上也能看到,而本实用新型也保留了这种固定方式作为一种补充手段。
最后,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运输装置10并非只能独立实用。显然,可以讲两个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运输装置10并排设置,将大型设备同时跨在两个大型设备运输装置10上,这种方案是完全可行,并且可以简单预见的,另一方面,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运输装置10也可以和传统的运输装置协同实用,例如传统的普通台架和绳索与本实用新型的大型设备运输装置10的配合使用。
本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以上的说明书仅是本实用新型众多实施例中的一种或几种实施方式,而并非用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任何对于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均等变化、变型以及等同替代等技术方案,只要符合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范围,都将落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所保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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