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水果篮有效
申请号: | 201220395477.0 | 申请日: | 2012-08-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2820854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27 |
发明(设计)人: | 陈永彪;王祖梁;李洋 | 申请(专利权)人: | 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G29/14 | 分类号: | A47G29/14 |
代理公司: | 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 33209 | 代理人: | 陈琳 |
地址: | 311519 浙江省杭州***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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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水果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水果篮,属家具制作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专用于水果陈放的水果篮可应用于家庭、娱乐会所、餐馆等,在现有技术中也有水果篮,一般是用塑料和玻璃制作,也有用木材和瓷器制作,也有用竹子和藤编织,其缺陷是水果篮没有任何活动结构,只能是一个固定结构,不能折叠,用途单一,满足不了理想的应用效果。
由于经济的发展,林木被过量砍伐,树木生长周期需要50年到100年。而竹林4-6年就可以成材,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使竹制品广泛的进入了日常生活中。但是由于竹材本身性质原因,在作为板材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容易变形的缺点。同时,竹板材的纹理单一,美感较差。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美观新颖、绿色环保、可折叠的水果篮。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该水果篮包括篮架、篮手柄、活动篮筐和篮脚,还包括铆接轴、连接轴、套管和斜卡角,所述的活动篮框的形状和篮架相匹配,活动篮筐是由多层形状相同大小渐变的筐组成,相邻层的接触面是斜面,相邻层互相卡合形成斜卡角;套管固定在活动篮筐第一层的两端;所述的连接轴一端卡在套管中,一端与篮架连接;篮脚和篮架通过铆接轴活动连接。水果篮可以调节,在不用时可以放平象形苹果,可以用于就餐时热菜的隔热层;应用时可以撑开水果陈放。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水果篮的篮架、篮手柄、活动篮筐和篮脚是由竹楠木材料制成的。绿色环保、避免林木过度砍伐、美观大方。竹楠木是用竹子材料或边角料热压胶合合成、硫化成型,成型的材料在制作家具中可以加工各类曲线、流线型家具,外形美观、绿色环保;材料的质地重,像似楠木。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水果篮的篮架和篮手柄是动物或水果的形状。既美观新颖,又可以是户内装饰品。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是:结构设计新颖合理、使用方便、美观大方、绿色环保,既可以撑开陈放水果,也可以折叠用于就餐时热菜的隔热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施例的折叠状态示意图。
图2为本实施例的展开状态主视图。
图3为本实施例的展开状态侧视图。
图4为本实施例的展开状态俯视图。
标号说明:1篮架、2篮手柄、3活动篮筐、4篮脚、5铆接轴、6连接轴、7套管、8斜卡角。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以下实施例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而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1:如图1至4所示,本实用新型由篮架1、篮手柄2、活动篮筐3、篮脚4、铆接轴5、连接轴6、套管7、斜卡角8构成。
连接关系是:篮架1和篮手柄2胶合固定;活动篮筐3的每一层开有斜卡角8并每一层互相卡合,套管7卡入活动篮筐3第一层的两端胶合固定,连接轴6卡入篮架1后穿入套管7后与篮架1胶合固定(两端的安装方法一样),连接轴6与活动篮筐3可以转动;铆接轴5穿入篮脚4可以转动并卡入篮架1的底部胶合固定。
本实施例所述的水果篮的篮架1、篮手柄2、活动篮筐3和篮脚4是由竹楠木材料制成的,所述的竹楠木是用竹子材料或边角料热压胶合合成、硫化成型,成型的材料在制作家具中可以加工各类曲线、流线型家具,外形美观、绿色环保;材料的质地重,像似楠木。
本实施例所述的水果篮可以调节,在不用时可以放平。水果篮的篮架1和篮手柄2象形苹果;篮架1与活动篮筐3第一层的两端转动连接,活动篮筐3的每一层放平后斜卡角8互相脱卡呈平行;篮脚4可以转动并与篮架1呈平行,放平后整体象形苹果,可以用于就餐时热菜的隔热层。技术的设计新颖合理、使用方便、美观大方。
本实施例所述的水果篮撑开时可以陈放水果,只要将篮脚4转动90度,水果篮可以直立;只要将活动篮筐3转动90度,在斜卡角8的作用下,活动篮筐3层层卡入不会脱落并在重力作用下不会随意晃动,形成水果篮,技术的设计既美观、新颖并使用方便,又可以是户内装饰品。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零、部件的形状、所取名称等可以不同。凡依本实用新型专利构思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或简单变化,均包括于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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