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内窥灯照明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1220334523.6 | 申请日: | 2012-07-11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674841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1-16 |
| 发明(设计)人: | 杨沛;罗锦华;叶小志;何灶欢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宏洲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F21L2/00 | 分类号: | F21L2/00;F21V15/02;F21V21/00;F21Y101/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400 | 代理人: | 高之波;葛强 |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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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内窥灯 照明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照明装置,尤其涉及内窥灯照明装置。
背景技术
在钢质气瓶内部情况检查时,需要向气瓶内放进小灯泡用来照明,这就是内窥灯。在内窥灯照明装置的作用下,气瓶内部结构,内壁缺陷等情况才能够观察清楚。
目前,一般采用的内窥灯只是一个小灯泡,灯泡直接裸露在气瓶里,由于人用手把持小灯泡的力度不稳而容易发生晃动,极有可能使小灯泡碰撞到气瓶内表面而破碎。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要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内窥灯照明装置。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提供的内窥灯照明装置,包括照明装置和保护罩,其中保护罩呈空心状,照明装置置于保护罩内部的第一端。
其有益效果是,将照明装置置入保护罩内部,即使保护罩与气瓶表面发生碰撞,由于保护罩的存在,起到了保护作用,照明装置不会发生破碎。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保护罩的第二端设有开口。
其有益效果是,使内部的灯光尽可能多的照射到气瓶内壁,方便检查气瓶情况。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保护罩第一端设有手柄,电源线穿过手柄的第一端与照明装置连接。
其有益效果是,方便作业人员手持内窥灯照明装置,提高工作效率。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手柄呈空心状且两端开口,手柄与保护罩的连接关系为螺纹连接、铆接或焊接中的任意一种。
其有益效果是,可以根据保护罩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与手柄的连接方式。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照明装置固定在手柄的第二端。
其有益效果是,使照明装置稳定的固定在保护罩内部,避免了照明装置与外界的碰撞而导致其破碎。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保护罩为空心的圆柱体,在保护罩的侧壁上设有至少两个均匀分布的透光区。
其有益效果是,保护罩为圆柱体有利于进入气瓶内部,透光区的设置是为了利用灯光看清楚气瓶内表面的情况。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透光区为长方形,且长方形的形状相同。
其有益效果是,保证灯光更多的照射到气瓶内表面而且从多个角度更好的看清楚气瓶内表面的情况。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照明装置为灯泡、灯管或LED灯中的任意一种。
其有益效果是,照明装置的选择可以根据实际的使用环境和需要来决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的内窥灯照明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的内窥灯照明装置的使用状态爆炸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的内窥灯照明装置的手柄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和图2示意的显示了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的内窥灯照明装置,包括照明装置1和保护罩3。此外,照明装置1可以与电源线2连接。其中保护罩3呈空心状,照明装置1置于保护罩3内部的第一端31上。保护罩3的第二端32中间位置设有开口4。
保护罩3是空心的圆柱体,在保护罩3的侧壁上设有至少两个透光区5。透光区5可以是均匀分布在保护罩3的侧壁上。在一个实施例中,透光区5选择设有四个。保护罩3上的透光区5形状呈长方形,在该实施例中,该长方形的形状是一样的。多个透光区使得照明装置1发出的灯光可以从多个角度照射到气瓶内壁,利于观察。
保护罩3的第一端31上设有手柄6,手柄6呈空心状且两端开口,电源线2穿过手柄6的第一端61后与照明装置1连接。手柄6方便手持内窥灯照明装置。本实用新型中的照明装置1为灯泡、灯管或LED灯中的任意一种。在一个实施例中,选用的是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公司生产的G13系列的40W灯管。照明装置1的选择可以根据实际的使用环境和需要来决定。
图3示意性的显示了照明装置1固定在手柄6的第二端62上。手柄6与保护罩3的第一端31的连接关系为螺纹连接、铆接或焊接中的任意一种。图3所示的实施例中,连接关系为螺纹连接。
将照明装置1固定在手柄6的第二端62上。电源线2穿过手柄6的第一端61后与照明装置1连接。通过手柄6第二端62上的外螺纹与保护罩3第一端31上的内螺纹配合,把手柄6固定在保护罩3的第一端31上。接通电源后,手握手柄6即可对气瓶内壁进行检查,避免了照明装置与气瓶内部的碰撞而破碎。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创造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相似的变形和改进,这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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