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施工现场放置刀具的盒子有效
申请号: | 201220308317.8 | 申请日: | 2012-06-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2657398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1-09 |
发明(设计)人: | 曾维亮 | 申请(专利权)人: | 四川凯铭投资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5D25/02 | 分类号: | B65D25/02;B65D85/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10000 四川省成都市***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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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施工现场 放置 刀具 盒子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盒子,具体涉及一种用于施工现场放置刀具的盒子。
背景技术
在施工现场,常常要用到刀具。譬如说制作孔径的时候,为了一次性制作出符合规定要求大小和形状的孔径,我们常常会使用到刀具。刀具的一个面是承压面,另一个面是切割面。切割面是刀刃结构的,很锋利。在现在,安全问题人们是很重视的。若锋利的刀具使用过后随便到处放,人一不小心碰到或者按压到,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在施工现场中,到处都是建筑材料,人员又很多的情况下,刀具用过之后到处放,不仅不利于保持刀具的锋利度,而且人也很容易按压到。所以要有一种盒子,来放置刀具,使刀具处于一种对人来说相对安全的状态,以避免刀具给人带来的伤害。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盒子,这种盒子便于放置刀具,能很好的保持刀具的锋利度不被破坏,且简单易于制作。
为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施工现场放置刀具的盒子,它包括盒体,所述的盒体包括外围体、支撑体和空腔;外围体内设置有支撑体,外围体的对应的两条边上分别有凸块,凸块凸向支撑体;支撑体与外围体之间有一定的间隙,即形成空腔,空腔内设置了一层软胶;外围体凸块对应的外壁上设置有凹槽。支撑体与外围体之间的间隙,形成了空腔,空腔内设置了软胶,软胶直接与刀具的切割面接触,可以有效地保护刀具,使其切割面的锋利度不被破坏。外围体的外壁上设置有凹槽,便于我们拿放盒子。
所述的支撑体与两凸块对应的地方内凹,且比其余的地方低0.5cm—1.0cm。因为刀具上设置有支撑杆,使其在受重力按压时不易变形。刀具的支撑杆一般设置在刀具的刀体上,内凹的地方刚好对应刀具的支撑杆的地方。内凹的高度的选择要看刀具支撑杆的位置来选择。
所述的外围体与支撑体之间的间隙为1.0cm—1.5cm。间隙即为空腔,是刀具放置的地方,空腔的的宽度要根据刀具的厚度来确定。在确定空腔的厚度时,最好选择空腔的宽度比刀具的厚度大一点点,这样既便于取放刀具,也能很好的将刀具固定在盒子内。
所述的外围体的凸块分别设置在两个边的中点上。凹块的位置对应外围体外壁凹槽的位置,凹槽设置在两个边的中点上,有利于拿取盒子时盒子保持平稳。刀具一般是金属材质的,有重量感,若凹槽设置的不对称,或不在对应两个面的中点上,则很容易导致取放盒子时,盒子重心不稳,不便于我们取放。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主要包括盒体,盒体包括外围体、支撑体和空腔。
在使用过程当中,我们只需将刀具切割面朝盒体内放置即可,刀具的切割面直接与盒体内的软胶接触,能很好的保护刀具。虽然刀具的承压面朝外,暴露在外面,但是不会对人的安全产生任何威胁。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该实用新型便于放置刀具,使刀具在没使用的情况下不会对人的安全造成威胁;
2、空腔内设置有软胶,可以有效的保护刀具切割面的锋利度不被损坏;
3、盒子制作简单,方便使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图。
图中的标号为:1、盒体;2、外围体;3、支撑体;4、空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所示的一种用于施工现场放置刀具的盒子,它包括盒体1,盒体1包括外围体2、支撑体3和空腔4;外围体2内设置有支撑体3,外围体2的对应的两条边上分别有凸块,凸块凸向支撑体3;支撑体3与外围体2之间有一定的间隙,即形成空腔4,空腔4内设置了一层软胶;外围体2凸块对应的外壁上设置有凹槽5。支撑体3与两凸块对应的地方内凹,且比其余的地方低0.5cm—1.0cm。外围体2与支撑体3之间的间隙为1.0cm—1.5cm。外围体2的凸块分别设置在两个边的中点上。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主要包括盒体1,盒体1包括外围体2、支撑体3和空腔4。
在使用过程当中,我们只需将刀具切割面朝盒体1内放置即可,刀具的切割面直接与盒体1内的软胶接触,能很好的保护刀具。虽然刀具的承压面朝外,暴露在外面,但是不会对人的安全产生任何威胁。
如上所述,即可很好的完成本实用新型。
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任何人应该得知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做出的结构变化,凡是与本实用新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方案,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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