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多孔交通标志板有效
申请号: | 201220304556.6 | 申请日: | 2012-06-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2644426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1-02 |
发明(设计)人: | 孔庆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1F9/011 | 分类号: | E01F9/011 |
代理公司: | 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31272 | 代理人: | 刘懿 |
地址: | 200030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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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多孔 交通标志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交通安全设施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具有减少风荷载的交通指路标志。
背景技术
道路交通指路标志是公路和城市道路中保障交通流按照既定的交通组织方案顺畅运行、实现交通管理目标的重要交通设施。
交通标志包括有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类型。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文字包括汉字、拼音字、英文字、阿拉伯数字等。根据指路标志需要传递的信息数量及图案,通过计算车速确定不同等级道路体系指路标志的汉字高度、其他文字高度、信息文字间隔及行距等要素,从而确定不同等级道路体系指路标志的版面规格尺寸,其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
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678-1999)车速为40~120km/h对应的指路标志版面汉字高度h为25~70cm,指路标志一般尺寸为5.5~11h(长)×5~7h(宽)。由于指路标志版面尺寸较大,其采用的支撑方式多为双柱式、悬臂式(L型、F型、T型)、门式等种类。
标志板所承受的荷载主要为风载,风载与风速的平方、面积成正比,且风速随离地高度增加而增加。随着标志需要传递的信息量增多,对沿海地区,特别受台风影响较大的沿海地区,其标志板的尺寸会变得更大,进而影响到标志支撑结构和基础的规模、尺寸。交通标志版面的扩大,不仅增加工程量和造价,而且在受台风影响的地区还会造成标志被刮倒引发的安全事故。
中国专利CN101582219A披露了一种道路交通标志板,它包括板体及板体背面的固定装置,固定装置用于将板体固定于路旁的柱体上,所述板体是用以废旧线路板非金属材料作为填料的BMC复合材料模压成型的,板体厚度为3~5mm,所述固定装置包括至少两对螺栓和至少两个钢箍,螺栓的末端预埋于板体内,每对螺栓之间的距离与柱体的直径相适配。
中国专利CN201193313Y披露了一种木塑交通标志板,包括基板和装饰层,所述的基板由中间包裹有夹心层的木塑材料构成,基板的前面设置有装饰层,基板的背面设置有可与支架或墙体连接的连接结构。
现有的技术中的交通标志板都还无法解决标志板的重量、稳定性、造价之间的关系,如果提供一种重量轻、稳定性高、造价低廉的标志版,那将促进交通安全。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多孔交通标志板,能减少标志板迎风面积、减低风的阻力,且节省标志牌支撑结构和基础的工程量,同样减少工程造价。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是一种多孔交通标志板,包括交通标志板本体,所述交通标志板本体上设有通孔,所述通孔以阵列方式分布在交通标志板本体上,所述交通标志板本体至少一侧表面上设有文字。
在本实用新型中提供的一优选实施例中,所述通孔以正方形或等边三角形样式分布。
在本实用新型中提供的一优选实施例中,所述通孔的直径为1.25~3.5 cm。
在本实用新型中提供的一优选实施例中,所述文字的高度和通孔的直径比为1:15~25。
在本实用新型中提供的一优选实施例中,所述通孔的直径和相邻通孔之间的距离比为1:2~2.5。
在本实用新型中提供的一优选实施例中,所述相邻通孔之间的距离和文字的高度之比为2~2.5:15~25。
在本实用新型中提供的一优选实施例中,所述交通标志板本体的另一侧表面与支撑件相连,所述支撑件为双柱式、悬臂式或门式。进一步优选,所述悬臂式为L型、F型或T型。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对现有交通标志版面进行改进,通过在标志板上设置透风孔,减少标志板迎风面积、减低风的阻力,从而减少受大风、台风等不利季节交通标志被刮倒的现象,此外,还能达到节省标志牌支撑结构和基础的工程量,减少工程造价的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中提供的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远处观察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多孔交通标志板,在交通标志板本体上设有通孔,所述通孔以阵列方式分布在交通标志板本体上,所述交通标志板本体的一侧表面上设有文字,文字的高度和通孔的直径比为1:15~25,通孔的直径和相邻通孔之间的距离比为1:2~2.5,通孔的直径为1.25~3.5 cm。。
以下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孔交通标志板作进一步详细说明,以便更好理解本发明创造的内容,但实施例的内容并不限制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
实施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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