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艺术品数字认证与真伪鉴别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210378767.9 | 申请日: | 2012-09-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29842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20 |
发明(设计)人: | 陈军;吴凯旋;董可木;王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军 |
主分类号: | H04L29/08 | 分类号: | H04L29/08;H04L29/06;G06Q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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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241000 安***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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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艺术品 数字 认证 真伪 鉴别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旨在解决当代艺术品真伪鉴别问题而设计的技术与规则认证系统。涉及显微数字摄影技术、数字图像识别技术、数字编码技术、数字远程在线认证技术。属于一种以艺术品表层稳定的物理显微图像结构特征为基础的客观鉴别系统。本发明旨在艺术品的投资、收藏、拍卖等环节中在艺术品前期认证的基础上提供第三方真伪鉴定服务,这个系统可成为面向社会的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背景技术
艺术品在投资、收藏、拍卖等环节中具备了商品的属性,而对艺术品的多元价值判断的前提,即是要解决艺术品的真伪鉴别问题,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权威机构能用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条款实质上是对艺术品真伪缺乏准确可靠的“司法采证”手段而表现出对可能的“赝品”问题的束手无策,造成在司法层面无法有效遏制“制假”、“卖假”、“拍假”等问题的产生。从理论上而言,在世艺术家对自己作品的真假有天然的鉴定权,但艺术家常常指控某些署自己名字的作品为伪作要求拍卖行撤拍,但常常遭到拒绝,因为此类指控甚至并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因为被告人可能会提出反证:在实际案例中,诸如有些艺术家拒绝承认自己相对粗劣的早期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行情看好时委托他人代工再行署名、再或者勾结拍卖行指认伪作为真品然后分成等,这又导致了一些在世的艺术家为了避嫌,既不愿意证实也不愿意证伪署自己名的作品。许多离世的艺术家的作品在市场中更加缺乏真伪鉴定的可操作性。现在艺术品的真伪鉴定处于少数权威专家停留在经验基础上的鉴定阶段,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艺术品,即使排除某些专家道德出轨或经验受限的可能性,不同的专家对同一件艺术品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即便是达成了统一的结论,也不能百分之百的保证结论的准确性。时代的发展,艺术品市场呈现出的空前繁荣的景象,刺激艺术品制假水平日新月异,如一幅署名齐白石的赝品在材料上可能就是与其创作同期生产的宣纸,而一件高仿青铜器每过一次机场X光的安检,碳十四检测的年代就会往后推若干年,因此,从艺术品材质上的化学特性判断也常常受限,以此类推。此外,尽管不能一概否定专家通过作品的笔法与风格特征等要素做出的判断,但这种建立在资历与权威、经验与直觉基础上的专家仲裁本身往往存在很大的局限,并且缺 乏面向社会的艺术品鉴定的长效便利的技术与机制,因此,必须找到一种以技术手段代替人为判断为标志的科学可靠的真伪鉴别方法,刻不容缓。
目前,国外有大型博物馆有为本馆主要藏品制订图像(显微图像)档案的先例,但不提供面向社会的认证与鉴别真伪的公共服务。国内既没有一家官方授权的权威机构从事专门的艺术品真伪鉴定服务,也还没有一种准确、可靠与便利的技术方法并可为司法采证的鉴定技术与认证系统,但存在与本发明近似的失效专利。
中国专利,授权公告号:1870046的专利,计算机辅助的传世高古玉真伪鉴别方法,该发明采用建立古玉表层显微数码图像数据库和人工制伪玉表层特征显微数码图像数据库,用出土古玉真品特征视频图像玉待鉴玉器视频图像相互特征对比,相同者为真,否则为伪。其主要的技术实施方案如下:
①建立出土古玉表层非原生性特征显微摄影电子数据库。
②通过放大镜选取待鉴别玉器的表层非原生要素特征,将这些特征拍摄成显微数码电子图像。
③将待鉴别玉器显微摄影图像在计算机PHOTOSHOP系统环境中打开,在打开在已建立的数据库中找出与待鉴玉器形成特征相同样本显微摄影图像进行要素特征比对,相同者为真,否则为伪。
该发明中有关对出土玉器表层要素特征的显微图像摄取与特征分类(沁变分类、材质分类、造型分类、工艺分类),对本发明涉及古玉鉴定时具有借鉴价值,但该发明并不能取代本发明:首先,该高发明并不涉及除高古玉之外其它艺术品形态的鉴定;其次,该发明并不涉及鉴定流程中的认证原则及环节;最后,艺术品的真伪鉴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可能只由单项技术解决所有问题,必须制订一个多项技术合成作用的有效系统。
发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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