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子商务主体备案监督举报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210298145.5 | 申请日: | 2012-08-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2855575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1-02 |
发明(设计)人: | 孙宏波;柴跃廷;刘义 | 申请(专利权)人: | 清华大学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G06Q50/26 |
代理公司: | 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01 | 代理人: | 张大威 |
地址: | 100084 北京***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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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子商务 主体 备案 监督 举报 系统 | ||
技术领域
电子商务主体备案监督举报系统属于电子商务网络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电子商务市场具有时空无限、非接触、快速、交易模式及过程多样化、个性化等显著特征,网络交易的欺诈和犯罪行为的数量也不断增加。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自组织性等特点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进行欺骗的行为屡屡发生,在线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参差不齐,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市场不规范及非法行为屡禁不止,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可信问题是目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瓶颈。
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备案系统方面,与本专利有关的系统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以及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miibeian.gov.cn/)。这些备案业务主要针对网站建设,而本发明面向的是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持适度开放态度,但对特定产品有备案和许可机制。例如,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给予积极支持的态度,但对网上售药的管理采取强制措施处罚非法网上售药者。欧洲一些国家对网上售药控制比较严。在英国,网络药店要完全遵守皇家药品协会关于因特网药店服务条款的临时性建议。在新西兰,通过互联网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使病人疏于照顾,或是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被认为是不负责任和极其危险的。药物和医疗器械安全局给出补充说明提醒公众避免这样的行为。在香港地区,药品的销售根据药品种类的不同和销售方式不同,分为毒药批发牌照、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处所注册证明书、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抗生素许可证、供应危险药物批发商许可证。根据规定透过互联网销售毒药、危险药物及抗生素,只须申请同类牌照,不必申请特别牌照。
在我国,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强调对中介和卖方性质的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忽略对买方性质的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部分非法市场主体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现行市场准入制度无法排除利用伪造证件获取电子商务交易或服务资格的可能性;大部分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网络市场信息发布及交易行为未受市场准入制度的约束。
目前,市场监测只是局部环节应用了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手段(如网上经营资格申请等),大部分工作还是人工方式,效率低下,无法全程、在线、有效监测电子商务市场的主要环节及相关行为。北京市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http://www.baic.gov.cn)。该意见本质上是使用传统行政手段来限制和规范电子商务,给C2C(个人对个人)电子商务设置了一道不可跨越的门槛,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不利。
本发明开发出一种通过第三方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对消费者与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备案进而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可信装置与系统。通过第三方信息服务基础设施的网络化登记提高电子商务主体备案的效率与准确度,通过举报功能与网络警示功能,提高电子商务主体的可信度。
发明内容
本发明实施例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信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备案及管理的装置和系统,以实现对于电子商务主体备案的规范化、网络化支持,以及提高电子商务市场参与主体的可信度。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实施例的技术方案提供电子商务主体备案监督举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商务主体同时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消费者,所述电子商务主体备案监督举报系统包括:设在工商行政下级管理部门的服务器,简称子服务器,设在工商行政上级管理部门的服务器,简称主服务器,所述子服务器和主服务器经以太网进行通信联系,其中
子服务器设有:电子商务企业注册模块、电子商务主体举报模块和所述工商行政下级官吏部门的维护模块,其中:
电子商务企业注册模块,简称注册模块,用于注册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其中,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企业许可信息和企业资质信息,
电子商务主体举报模块,所述举报共分三类:电子商务消费者举报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举报电子商务消费者以及一个电子商务企业举报另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其中:
电子商务消费者举报电子商务企业的数据项有:举报主体类别、举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网络IP地址、被举报的电子商务企业的所在电子商务网络的名称、被举报电子商务企业的IP地址、举报日期、电子发票的名称、编号和开票日期以及举报事项,其中所述的举报事项涉及企业信息和商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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