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口腔用烟草产品有效
申请号: | 201210167508.1 | 申请日: | 2012-05-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2754908A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31 |
发明(设计)人: | 高峰;F.S.阿奇利;G.戈利西克;C.J.蒂诺威;P.M.休兰 | 申请(专利权)人: | 奥驰亚客户服务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B13/00 | 分类号: | A24B1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 代理人: | 封新琴 |
地址: | 美国弗***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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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口腔 烟草 产品 | ||
技术领域
本文件涉及包括口腔稳定性聚合物和烟草纤维的口腔用烟草产品。
背景技术
烟草可以各种形式由成年的烟草消费者享用。吸用烟草是燃烧型烟草,并且(例如,香烟、雪茄或烟斗中的)气溶胶被品尝或吸入。无烟烟草产品不是燃烧型烟草,并且包括:嚼烟、湿无烟烟草、湿鼻烟(snus)和干鼻烟。嚼烟是经过粗分的烟叶,通常将其装在大的类烟袋包装中并且以烟饼(plug)或扭花条烟(twist)来使用。湿无烟烟草是一种湿的、更细碎的烟草,其以松散形式或烟袋形式提供并且通常装在圆形罐中,并且以烟箍(pinch)或以放在成年的烟草消费者的面颊与牙龈之间的烟袋中来使用。湿鼻烟是一种经过热处理的无烟烟草。干鼻烟是经精细研磨的烟草,其放在口腔中或通过鼻部使用。
发明内容
本说明书描述一种口腔用烟草产品,其提供令人满意的触觉和/或香味体验。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包括主体,所述主体可至少部分地容纳于成年消费者的口腔中。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主体包括口腔稳定性聚合物基体和嵌入所述稳定性聚合物基体中的烟草纤维。
这些和其它实施方案可各自任选地包括下列特征中的一个或多个。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的主体包括至少10重量%的口腔稳定性聚合物。所述口腔稳定性聚合物基体可包括聚氨酯、硅聚合物、聚酯、聚丙烯酸酯、聚乙烯、聚(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SEBS”)、聚(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SBS”)和其它类似的热塑性弹性体,或其任何共聚物、混合物或组合。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还可包括分散在所述口腔稳定性聚合物基体中的增塑剂。举例来说,所述增塑剂可为丙二醇、甘油、植物油、甘油三酯或其组合。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还可包括分散在所述主体中的增甜剂。所述增甜剂可为糖精、三氯蔗糖、阿斯巴甜(aspartame)、乙酰磺胺酸钾或其组合。
根据某些实施方案,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包括一种或多种添加剂。举例来说,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可包括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添加剂:矿物、维生素、食物增补剂、营养食品、强化剂(energizing agent)、安抚剂、氨基酸、化学审美剂(chemesthic agent)、抗氧化剂、植物性药材、牙齿增白剂、治疗剂或其组合。
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的主体可具有至少10重量%的烟草纤维。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还可包括非烟草纤维素纤维。举例来说,所述纤维素纤维可选自以下:甜菜纤维、木浆纤维、棉纤维、糠纤维、桔浆纤维、草纤维、柳树纤维、白杨纤维和其组合。非烟草纤维素纤维也可在使用之前经化学处理。举例来说,所述非烟草纤维素纤维可为经过CMC、HPMC、HPC或其它处理的纤维素材料。
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可包括调味剂。所述调味剂可为天然或人工的。调味剂可选自以下:甘草、鹿蹄草、樱桃和浆果类调味剂、杜林标酒(Drambuie)、波旁酒(bourbon)、苏格兰酒(scotch)、威士忌、绿薄荷、胡椒薄荷、熏衣草、肉桂、小豆蔻、旱芹(apium graveolent)、丁香、卡藜、肉豆蔻、檀香木、香柠檬、天竺葵、蜜精、玫瑰油、香子兰、柠檬油、橙油、日本薄荷、肉桂皮、葛缕子、科涅克酒(cognac)、茉莉、白花母菊、薄荷醇、衣兰香精(ylangylang)、鼠尾草、茴香(fennel)、多香果、姜、大茴香(anise)、胡荽、咖啡、来自薄荷属物种的薄荷油、可可粉和其组合。还可以使用合成调味剂。调味剂的特定组合可选自在特定国家(如美国)公认为安全(“GRAS”)的调味剂。调味剂还可作为封囊调味剂被包括在口腔用烟草产品中。
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的主体可具有各种不同的形状,一些形状包括盘状、盾状、矩形和正方形。根据某些实施方案,所述主体的长度或宽度可介于5mm与25mm之间并且厚度介于1mm与10mm之间。
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的主体可以是可压缩的且有弹性的。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主体在250N下的可压缩度小于95%、小于90%、小于85%或小于80%。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主体在250N下的可压缩度介于45%与90%之间。所述口腔用烟草产品的的主体在425N下的可压缩度可小于99%。举例来说,所述主体在425N下的可压缩度可介于60%与98%之间。所述主体还可以具有至少20%、至少30%、至少40%、至少50%、至少60%、至少70%或至少75%的弹性百分比。举例来说,所述主体的弹性百分比可介于75%与9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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