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尔夫球杆头有效
申请号: | 201210065497.6 | 申请日: | 2012-03-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2989141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27 |
发明(设计)人: | 莎伦·帕克;布赖恩·席尔克;凯文·塔西斯特罗 | 申请(专利权)人: | 住胶体育用品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63B53/04 | 分类号: | A63B53/04 |
代理公司: |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31210 | 代理人: | 梅高强;崔巍 |
地址: | 日本国兵库县神户***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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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球杆 | ||
1.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包含:
第一构件,所述第一构件包含:
击球面,所述击球面具有前表面;和
后表面,所述后表面位于所述前表面的后方;以及
第二构件,所述第二构件以绕轴转动的方式与所述第一构件的所述后表面相连接,相对于所述第一构件,所述第二构件在第一取向位和第二取向位之间可调节,当所述第二构件处于第一取向位时,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具有第一底部轮廓,当所述第二构件处于第二取向位时,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具有第二底部轮廓;所述第一底部轮廓不同于所述第二底部轮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之间设置有垫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包含有凹陷,所述凹陷中设置有至少一个增重元件。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包含有凹陷,所述凹陷中设置有至少一种减震材料。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部轮廓包含第一弹起角,所述第二底部轮廓包含第二弹起角;其中,所述第一弹起角不同于所述第二弹起角。
6.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包含:
第一构件,所述第一构件包含:
击球面,所述击球面具有前表面,所述前表面具有前缘;
后表面,所述后表面位于所述前表面的后方;以及
颈部,所述颈部具有颈部中心线,
其中,在基准位状态下,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相对于假想水平地面摆放,使所述颈部中心线处于大致平行于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所述前缘的假想竖直颈部平面中,并使所述颈部中心线与所述假想水平地面之间的夹角为所述高尔夫球杆头的实际底面角;
第二构件,所述第二构件以绕轴转动的方式与所述第一构件的所述后表面相连,在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处于所述基准位状态下,所述第二构件的转轴处于大致垂直于所述假想竖直颈部平面的假想竖直杆面平面中;
其中,所述转轴与平行于所述转轴、与所述前缘相切、且位于所述假想竖直杆面平面上的假想直线之间相距距离Y;
底部高度;和
弹起角,所述弹起角介于2度和20度之间,其中:
(0.4)·底部高度·cos(弹起角)≤Y≤(2.3)·底部高度·cos(弹起角)。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弹起角介于大致8度和大致18度之间。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距离Y介于大致0.25英寸和大致1.75英寸之间。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高度介于大致0.25英寸和大致1.25英寸之间。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
(0.7)·底部高度·cos(弹起角)≤Y≤(2.0)·底部高度·cos(弹起角)。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清洁装置,其特征在于:
(1.2)·底部高度·cos(弹起角)≤Y≤(1.5)·底部高度·cos(弹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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