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多功能建筑体系有效
申请号: | 201120438796.0 | 申请日: | 2011-11-08 |
公开(公告)号: | CN202324278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1 |
发明(设计)人: | 胡陈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 |
主分类号: | E04B5/43 | 分类号: | E04B5/43;E04B5/48;E04F15/024 |
代理公司: | 武汉凌达知识产权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2221 | 代理人: | 宋国荣 |
地址: | 430014 *** | 国省代码: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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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多功能 建筑 体系 | ||
1.一种多功能建筑体系,其特征在于包括双层楼板结构,所述双层楼板结构包括下层楼板、上层楼板、附加地板一、附加地板二、升降装置一和升降装置二,上层楼板上设有开口,开口两侧设有与上层楼板呈一体的支撑沿,支撑沿上置放有遮盖开口的一半空间的活动地板,升降装置一和升降装置二位于下层楼板上,附加地板一位于活动地板下方并与升降装置一联接,附加地板二位于开口下方紧邻附加地板一的位置并与升降装置二联接,附加地板一和附加地板二的大小等于或略小于所述开口的一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建筑体系,其特征在于活动地板底面装设有滚轮,活动地板与支撑沿接触联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建筑体系,其特征在于上层楼板下方设有可移动至开口处的附加地板三和与附加地板三传动联接的水平横移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建筑体系,其特征在于活动地板、附加地板一和附加地板二形状相同且为长方形或正方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建筑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楼板和下层楼板之间的夹层高度为0.3米-2.米,上层楼板与房间顶部的层高大于2.2米。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建筑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楼板和下层楼板之间放置有管道和线路。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建筑体系,其特征在于双层楼板结构构成建筑的标准单元,由多组标准单元组合形成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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