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潜热式热交换器有效
申请号: | 201120437625.6 | 申请日: | 2011-11-08 |
公开(公告)号: | CN202329295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1 |
发明(设计)人: | 陈光杰;徐蔚春;施勇文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林内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8D7/02 | 分类号: | F28D7/02;F28F9/22;F24H8/00 |
代理公司: | 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31251 | 代理人: | 刘峰 |
地址: | 201208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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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潜热 热交换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热交换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潜热式热交换器。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的各种冷凝式热交换器基于其换热原理,结构上比较接近,主要包括壳体、设置在壳体内的螺旋状水管,进水口、出水口,烟气进口、烟气出口,以及冷凝水出水口等。
为提高换热效率,现有技术中也有采用增设吸热片、改进吸热片的形状、烟道导流等多种技术手段,但换热效率一般达到88%左右后很难再有更大的突破。
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致力于开发一种新的潜热式热交换器,以充分利用高温烟气的潜热,提高整机的换热效率。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换热效率高的潜热式热交换器。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潜热式热交换器,包括壳体,具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的换热管;所述壳体上还设置有烟气进口部及烟气出口部;所述壳体内还设置有挡板,所述挡板将所述壳体内部分割为容置所述换热管的第一腔体,及与所述烟气出口部连通的第二腔体;所述第一腔体与所述第二腔体之间通过位于所述挡板下侧的开口贯通;所述烟气进口部位于所述第一腔体的上半部,所述烟气出口部位于所述第二腔体的顶部。
较佳地,所述换热管为螺旋状。
较佳地,所述壳体上还设置有冷凝水出口。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长期以来,现有技术中都是将热交换器的烟气进口部设置在壳体的下半部,依据热气向上流、冷气往下流的热力学原理使高温烟气在壳体内自然流动,这种结构设计导致高温烟气与换热管的热交换时间较短,热交换效率难以继续提高。
本实用新型将烟气进口部上移到壳体的上半部,并通过设置挡板在热交换器的壳体内区隔出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由于如此的结构设计,高温烟气进入壳体后,首先集中在壳体上半部,但由于上半部的烟气密度显然大于下半部,因此高温烟气基于气体扩散定律首先向下半部扩散。然后,高温烟气基于风机产生的风压在第一腔体内强制下降,并在下降过程中与换热管换热并降温,降温后的烟气又由上半部下降,通过挡板下侧的开口流向烟气出口部,最终高温烟气在壳体内走出一个“U”形的流动轨迹。
因此,本实用新型由于上述结构设计,改变了高温烟气的流动轨迹,延长了高温烟气在壳体内的流动时间,增加了热交换时间,提高了换热器的换热效率。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具体结构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作进一步说明,以充分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目的、特征和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右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一具体实施例,主要包括壳体1,壳体1上还设置有烟气进口部11及烟气出口部12。烟气出口部12位于壳体1的顶部。
壳体1内设置有换热管2,螺旋状的换热管2具有进水口21和出水口22,均位于壳体1的底部。
本实用新型中,壳体1内还设置有挡板3使两腔体隔离,仅在底部有通道供烟气流通。挡板3为一半包围形的薄壁部件,在与壳体1连接处密封连接。挡板3将壳体1的内部分割为第一腔体13和第二腔体14。
换热管2设置在第一腔体13中。第一腔体13与第二腔体14之间通过位于挡板3下侧的开口31贯通。
本实用新型的另一改进之处在于,烟气进口部11位于第一腔体13的上半部。同时,烟气出口部12位于第二腔体14的顶部。
在壳体1上,还设置有冷凝水出口4。
本实用新型将烟气进口部11上移到壳体1的上半部,并通过设置挡板3在热交换器的壳体1内区隔出第一腔体13和第二腔体14。
由于如此的结构设计,高温烟气进入壳体1后,首先集中在壳体1的上半部,但由于上半部的烟气密度显然大于下半部,因此高温烟气基于气体扩散定律首先向下半部扩散。然后,高温烟气基于风机风压强制下降,并在下降过程中与换热管2换热并降温,降温后的烟气又由上半部下降,通过挡板3下侧的开口31流向烟气出口部12,最终高温烟气在壳体1内走出一个“U”形的流动轨迹。
因此,本实用新型由于上述结构设计,延长了高温烟气在壳体内的流动时间,增加了热交换时间,提高了换热器的换热效率。
以上详细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具体实施例。应当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作出诸多修改和变化。因此,凡本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依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皆应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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