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汽车电影院有效
申请号: | 201120019771.7 | 申请日: | 2011-01-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1965400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9-07 |
发明(设计)人: | 王岐顺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岐顺 |
主分类号: | G03B21/32 | 分类号: | G03B21/32 |
代理公司: | 北京尚德技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78 | 代理人: | 严勇刚 |
地址: | 100016 ***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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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汽车 电影院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汽车电影院。
背景技术
汽车影院(drive-in or drive-in theater),即观众坐在各自的汽车里通过收音机收听和观看露天电影。世界上第一家汽车电影院于1933年在美国新泽西州建成开张。它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场地,可容纳400辆汽车,四面挡有围墙。广场前方挂上银幕,银幕面积为40米×30米,场内立着许多装有耳机插头的柱子。观众开着汽车进入场内,停在柱子旁边,插上耳机,就可以看电影了。
在汽车电影院的经营过程中,观影场地一般均为类似常规室内电影院的规则的长方形或正方形场地,因为人眼在水平面内的视野是:双眼视区大约在左右60度以内的区域,在这个区域里还包括字,字母和颜色的辨别范围,辨别字的视线角度为10度~20度,辨别字母的视线角度为5度~30度,在各自的视线范围以外,字和字母趋于消失。对于特定的颜色的辨别,视线角度为30度~60度,人的最敏锐的视力是在标准视线每侧1度的范围内;单眼视野界限为标准视线每侧94度~104度。这样在距离观影屏幕近端的左右两侧的观众往往不能处于正常视野范围内。
实用新型内容
具体来说,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汽车电影院,以减少或避免前面所提到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汽车电影院,该汽车电影院具有至少一个向银幕投射电影图像的放映机,以及一个观影场地,所述观影场地包括多个停车车位,所述观影场地与水平面的夹角在±20度范围内。
优选地,所述停车车位的位置距离所述银幕的中心点的最近距离的范围 是10米-40米,距离所述银幕的中心点的最远距离的范围是50米-500米。
优选地,所述停车车位的位置位于以所述银幕的中心点为圆心、夹角为30度-120度的扇形区域范围内。
本实用新型的汽车电影院,可以使屏幕在所有的观影人员的正常视野范围内,所有的观影人员均能采用舒适的坐姿进行观影从而不会造成身体和眼睛的疲劳。
附图说明
以下附图仅旨在于对本实用新型做示意性说明和解释,并不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其中,
图1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汽车电影院的平面示意图;
图2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汽车电影院的侧视示意图;
图3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汽车电影院的侧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现对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其中,相同的部件采用相同的标号。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说明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汽车电影院的结构及工作原理。
图1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汽车电影院的平面示意图,该汽车电影院具有至少一个向银幕2投射电影图像的放映机1,可供汽车4停放并观看电影的包括多个停车车位3的观影场地5,图2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汽车电影院的侧视示意图,图中显示所述观影场地5处于一个向上的斜坡上,使得观影场地5与水平面有一夹角B,银幕2在较高位置,汽车4在较低位置;图3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汽车电影院的侧视示意图,图中显示所述观影场地5处于一个向下的斜坡上,使得观影场地5与水平面有一夹角B,汽车4在较高位置,银幕2在较低位置;如图1、2、3所示,所述观影场地5与水平面的夹角B在±20度范围内。
另外,在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停车车位的位置距离所述银幕的中心点的最近距离Lmin的范围是10米-40米,距离所述银幕的中心点的最远距离Lmax的范围是50米-500米。
另外,在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停车车位的位置位于以所述银幕的中心点为圆心、夹角A为30度-120度的扇形区域范围内。
这样,观影人员只要将车辆停在所述停车车位3就能使银幕2处于观影人员的正常视野范围内,从而观影人员可以采用舒适的坐姿进行观影,也就不会造成身体和眼睛的疲劳。
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虽然本实用新型是按照多个实施例的方式进行描述的,但是并非每个实施例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如此叙述仅仅是为了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理解,并将各实施例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看作是可以相互组合成不同实施例的方式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示意性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原则的前提下所作的等同变化、修改与结合,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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