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音视频推荐方法及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110421729.2 | 申请日: | 2011-12-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3167330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6-19 |
发明(设计)人: | 李伟;陈运文 | 申请(专利权)人: | 盛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21/258 | 分类号: | H04N21/258;H04N21/466 |
代理公司: | 上海思微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1237 | 代理人: | 菅秀君 |
地址: | 201203 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视频 推荐 方法 系统 | ||
1.一种音视频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记录每个音视频的受关注情况;
记录每个艺术家的音视频总数;
根据每个艺术家所有音视频的受关注情况计算该艺术家所有音视频的权值;
根据每个艺术家所有音视频的权值和音视频总数计算该艺术家的音视频点击率;
将所有艺术家的音视频点击率排序并存储供艺术家推荐使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视频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关注情况包括每个音视频的实时的点击次数、播放次数、播放时间、收藏数、转载数和评论数中的一种或任意组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视频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艺术家包括歌手、演员、导演、作家和制片人中的一种或任意组合。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视频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每个艺术家的音视频点击率和音视频总数进行归一化;
将归一化的艺术家的音视频点击率和音视频总数按不同比例加权并求和得到综合音视频点击率;
将所有艺术家的综合音视频点击率排序并存储供艺术家推荐使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音视频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视频点击率按0.3-0.5的比例加权,所述音视频总数按0.5-0.7的比例加权。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音视频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视频点击率按0.4的比例加权,所述音视频总数按0.6的比例加权。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音视频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每个艺术家的音视频点击率和音视频总数进行归一化包括将所述音视频点击率除以一预设的音视频点击率最大值,以及将所述音视频总数除以一预设的音视频总数最大值。
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音视频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获取所述综合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并判断所述综合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的数量是否少于一第一预设数值;
若否,则推荐所述综合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
若是,则获取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并继续判断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是否少于一第二预设值,若不少于所述第二预设值,则推荐所述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
若少于所述第二预设值,则推荐所述音视频总数靠前的艺术家。
9.一种音视频推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实时日志统计模块,用于记录每个音视频的受关注情况;
实时音视频信息模块,用于记录每个艺术家的音视频总数;
权值模块,用于根据每个音视频的受关注情况计算该音视频的权值;
点击率模块,用于根据每个艺术家所有音视频的权值和音视频总数计算该艺术家的音视频点击率;
点击率数据库,用于将所有艺术家的音视频点击率排序并存储供艺术家推荐使用。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音视频推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实时日志统计模块记录包括每个音视频的实时的点击次数、播放次数、播放时间、收藏数、转载数或评论数中的一种或多种。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音视频推荐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归一化模块,用于将每个艺术家的音视频点击率和音视频总数进行归一化;
综合点点击率模块,用于将归一化的艺术家的音视频点击率和音视频总数按不同比例加权并求和得到综合音视频点击率;
综合点击率数据库,用于将所有艺术家的综合音视频点击率排序并存储供艺术家推荐使用。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音视频推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综合点击率模块按0.4的比例加权,所述音视频总数按0.6的比例加权。
13.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音视频推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归一化模块将所述音视频点击率除以一预设的音视频点击率最大值,以及将所述音视频总数除以一预设的音视频总数最大值。
14.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音视频推荐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推荐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综合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并判断所述综合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的数量是否少于一第一预设值,若否,则推荐所述综合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
若是,则获取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并继续判断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是否少于一第二预设值,若不少于所述第二预设值,则推荐所述音视频点击率靠前的艺术家;
若少于所述第二预设值,则推荐所述音视频总数靠前的艺术家。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盛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经盛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110421729.2/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 上一篇:可放置工具的电器控制箱
- 下一篇:一种基于窄带传输的间隔图像采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