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调色系统中对比静帧的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110361367.2 | 申请日: | 2011-11-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2752534B | 公开(公告)日: | 2017-11-10 |
发明(设计)人: | 晏晓锋 | 申请(专利权)人: | 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5/262 | 分类号: | H04N5/262 |
代理公司: | 北京挺立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11265 | 代理人: | 叶树明 |
地址: | 100195 北京市***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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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调色 系统 对比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视节目制作的非编编辑的数据处理领域中,应用于非编素材的色彩调节及效果合成,特别涉及一种调色系统中对比静帧的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电视节目技术的不断发展,对节目质量要求的逐步提高,为了获得更好的节目效果,从而满足大众的感观需求,在电视、影视节目制作过程中需要对原始采集素材进行大量的后期及非编处理制作,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对所采集进行非编处理,在非编处理的过程中对原始素材的片长、特效及字幕等节目内容进行编辑、合成,最终获得节目素材,在图像/视频后期的非编处理软件中,用户既需要对原始素材进行剪辑和初步处理,也需要实现复杂的特效处理与合成,特别是在校色非编软件中,通常在同一段素材中会存在多个素材片段,而每段素材片段由于各种素材采集及前期处理的原因,在素材色调及色值上会存在偏差,现有技术中制作人员会通过直观的视觉判断来进行调节,但是在调节过程中,通常制作人员会根据参考标准画面对素材片段进行校色,但是现有的非编及校色软件中,制作人员只能通过单独开辟屏幕窗口的方法来显示参考标准画面,但是同时会对原界面造成遮挡,同时对动态显示界面由于与对比画面分离,因此不能更直观的给予画面的判断。
在发明人实现本发明过程中,发现现有技术中有以下缺陷,现有技术中在对素材合成编辑的过程中,由于需要对素材画面的整体风格给予调整,因此需要在原素材中截取参考标准画面与制作素材进行对比,但由于素材画面与对比画面并不存在于同一平面上,因此会对动态画面的对比产生很大的偏差,影响调色非编系统的素材制作效果。
发明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中的缺陷,本发明解决了调色系统在素材制作的色值校正过程中对动态素材进行校色的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调色系统中对比静帧的方法,具体包括:
在显示窗口内对素材文件按照单帧顺序进行动态显示;
从显示窗口显示的素材文件中选取一帧,得到静态图像;
将所述静态图像裁剪后获得对比静帧图像;
在所述显示窗口上方生成新窗口,所述新窗口的大小与所述对比静帧图像大小相对应,用于固定显示所述对比静帧图像;
对比所述新窗口中对比静帧图像的色值和所述显示窗口中素材文件的色值,得到色值差;
根据所述色值差,调节所述显示窗口中的素材文件。
其中,所述将所述静态图像裁剪后获得对比静帧图像步骤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静态图像裁剪该图像1/2获得对比静帧图像或
根据所述静态图像裁剪该图像1/3获得对比静帧图像。
其中,所述在所述显示窗口上方生成新窗口,所述新窗口的大小与所述对比静帧图像大小相对应,用于固定显示所述对比静帧图像步骤中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比静帧图像大小与所述显示窗口进行逻辑非操作,获得素材显示窗口;
将素材文件根据所述素材显示窗口尺寸进行编辑,获得编辑后的素材文件,对该文件进行显示。
其中,所述进行编辑具体包括:缩放、裁剪编辑操作。
其中,所述素材文件具体为具有多轨的时间系列素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实施例具有以下优点:通过对原对比素材进行采集,获得采集画面作为标准的对比画面,并将此画面固定显示在原显示窗口上,通过遮挡后的其余显示窗口部分对制作素材进行显示,从而可以将对比素材与制作素材同时显示在同一窗口内;在调色系统中将已经调色完成的目标效果以静帧图片的形式存储,在对其它素材较色时,将存储的图片加载,在监视器内以半幅存储图片半幅需要调色素材相对比的方式显示,以便于观察两者效果的不同,并且可以为整个序列的调色风格的一致提供依据。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1中一种调色系统中对比静帧的方法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2中另一种竞技比赛信息录入的方法实现的用户界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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