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动工具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110334605.0 | 申请日: | 2011-10-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2452069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5-16 |
发明(设计)人: | 铃木均;梅村卓也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牧田 |
主分类号: | B25F5/00 | 分类号: | B25F5/00;H02J7/02;H01M10/46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武树辰;田军锋 |
地址: | 日本爱知***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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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动工具 系统 | ||
1.一种电动工具系统,包括:
工具主体;
电池组,所述电池组可拆卸地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以及
第一充电器,所述第一充电器构造为用以可拆卸地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和所述电池组中的至少一个,并且构造为用以在所述电池组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时对所述电池组充电。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进一步包括第二充电器,所述第二充电器构造为用以在将所述电池组从所述工具主体拆离时对所述电池组充电。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充电器构造为使用比所述第一充电器大的充电电流对所述电池组充电。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电池组包括工具接口,所述工具接口能够与所述工具主体电连接;并且
所述第二充电器包括电池接口,所述电池接口能够与所述电池组的所述工具接口电连接。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工具主体包括第一接口,所述第一接口能够与所述第一充电器电连接;并且
所述工具主体的所述第一接口还构造为能够在所述电池组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时与所述电池组电连接。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工具主体包括电池组接口;
所述电池组包括工具接口,所述工具接口构造为用以附连于所述电池组接口以向所述工具主体供给电流;
所述电池组进一步包括第一充电器接口,所述第一充电器接口构造为用以在所述电池组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时附连于所述第一充电器的电池组接口;并且
所述第一充电器适于在所述电池组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时向所述电池组供给充电电流。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充电器接口构造为用以附连于所述第二充电器的第一充电器接口;并且
所述第二充电器构造为用以在所述电池组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时向所述电池组供给充电电流。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充电器进一步包括第二充电器接口,所述第二充电器接口构造为用以附连于所述第二充电器的所述第一充电器接口;并且
所述第二充电器构造为用以在所述电池组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并且所述第一充电器附连于所述电池组时向所述第一充电器供给充电电流。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电池组构造为输出至少300瓦的标称功率,并且所述第一充电器包括多个串联连接的电池组电池,所述多个串联连接的电池组电池适于存储足够的电荷以对所述电池组彻底地再充电至少两次。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电池组具有介于大约10伏至30伏之间的标称电压。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电池组具有等于或大约10安培的标称输出电流。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电池组具有至少0.5安培小时的标称容量。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电池组包括至少一个第一锂离子电池组电池;
所述第一充电器包括至少一个第二锂离子电池组电池;并且
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二锂离子电池组电池相比,所述至少一个第一锂离子电池组电池具有较高的最大电流输出但却较低的电荷存储容量。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电动工具是以下中的一个:电钻、电动冲击起子、电动螺丝起子、冲击式电动扳手、电磨、电圆锯、电动往复锯、电动曲线锯、电动带锯、电锤、电动切割机、电链锯、电刨、电动打钉枪、电动铆钉枪、电动订书机、电剪刀、电动修枝机、电动剪草机、电动割草机、电动割灌机、电动鼓风机、电筒、电动混凝土振动器、以及电动真空吸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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