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聚阴离子纤维素后处理方法及干燥设备无效
申请号: | 201110325165.2 | 申请日: | 2011-10-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04030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6-20 |
发明(设计)人: | 林新明;汪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宜兴市通达化学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8B11/20 | 分类号: | C08B11/20 |
代理公司: | 北京鼎佳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48 | 代理人: | 蒋常雪 |
地址: | 21400***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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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聚阴离子 纤维素 处理 方法 干燥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聚阴离子纤维素后处理方法及干燥设备。
背景技术
聚阴离子纤维素(PAC)是羧甲基纤维素钠(CMC)的高端产品,具有取代度高、取代均匀、纯度高的特点。
聚阴离子纤维素制备方法以精制棉为纤维素原料,包括的步骤有纤维素的碱化、纤维素的加醚化剂混合、纤维素的醚化、中和洗涤、及产品的后处理。
如专利号为200710112967.9、发明名称为“聚阴离子纤维素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了一种具备特殊品质的聚阴离子纤维素以及制备该聚阴离子纤维素的多步淤浆法和所需的三元复合溶剂。这种复合溶剂由下列组分组成:A.异丙醇71%-87%,B.乙醇10%-20%,C.软水3%-9%。用多步淤浆法制备聚阴离子纤维素与传统的一步淤浆制备聚阴离子纤维素在节约物料、节省时间和产品性能等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技术效果,所获产品的性能与传统的生产方法所获产品相比,耐酸性提高20%以上,耐盐性提高30%以上,生产效率提高20%以上,粘度也有较大提高。经检测这种聚阴离子纤维素可广泛用于石油、涂料、洗涤剂、建材、纺织、造纸、医药、食品等领域。
但,现有的聚阴离子纤维素的制备方法仍存在能耗高等问题,在全世界注重节能减排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降低能耗、提高效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明内容
本发明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聚阴离子纤维素后处理方法及干燥设备,它采用蒸馏塔及风冷热交换系统的余热作为流化床烘干介质,以PAC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涤酒精经过蒸馏塔蒸馏回收乙醇以循环使用,以空气为媒介冷却乙醇蒸汽,经热交换的热空气经回收装置回收后用管道输送给流化床烘箱作为PAC烘干热源,以达到节能减排效果。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聚阴离子纤维素后处理方法,所述方法采用蒸馏塔及风冷热交换系统的余热作为流化床烘干介质,以PAC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涤酒精经过蒸馏塔蒸馏回收乙醇以循环使用,以空气为媒介冷却乙醇蒸汽,经热交换的热空气经回收装置回收后用管道输送给流化床烘箱作为PAC烘干热源。
本发明同时提供了一种聚阴离子纤维素后处理干燥设备,包括酒精蒸馏塔,所述酒精蒸馏塔连接酒精输送管道,所述酒精输送管道和风冷热交换器连接,所述风冷热交换器一端为冷风输入端,另一端为热风输出端,热风输出端连接热风输出管道,所述热风输出管道和烘干流化床连接。
本发明采用蒸馏塔风冷热交换系统的余热作为流化床烘干介质,以PAC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涤酒精经过蒸馏塔蒸馏回收乙醇以循环使用,以空气为媒介冷却乙醇蒸汽,经热交换的热空气经回收装置回收后用管道输送给流化床烘箱作为PAC烘干热源,以达到节能减排效果。
按进风量为16000m3/小时(效率0.8为12800m3),进风温度提高50℃(平均为30~80℃)计,可节约煤56.57Kg/小时。
本发明从节能减排角度革新工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节能工艺、手段降低产品的煤耗、电耗、用水,使得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综合能耗明显低于国内平均水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聚阴离子纤维素后处理干燥设备,包括酒精蒸馏塔1,所述酒精蒸馏塔连接酒精输送管道2,所述酒精输送管道和风冷热交换器3连接,所述风冷热交换器一端为冷风输入端4,另一端为热风输出端5,热风输出端连接热风输出管道6,所述热风输出管道和烘干流化床7连接。
本发明采用蒸馏塔风冷热交换系统的余热作为流化床烘干介质,以PAC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涤酒精经过蒸馏塔蒸馏回收乙醇以循环使用,以空气为媒介冷却乙醇蒸汽,经热交换的热空气经回收装置回收后用管道输送给流化床烘箱作为PAC烘干热源,以达到节能减排效果。
按进风量为16000m3/小时(效率0.8为12800m3),进风温度提高50℃(平均为30~80℃)计,可节约煤56.57Kg/小时。
本发明从节能减排角度革新工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节能工艺、手段降低产品的煤耗、电耗、用水,使得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综合能耗明显低于国内平均水平。
最后应说明的是: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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