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用户在线聊天记录与短信记录混编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110270783.1 | 申请日: | 2011-09-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2438213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5-02 |
发明(设计)人: | 方军;程波;顾维康;刘锡波;沈平波;梁俊;顾亦然 | 申请(专利权)人: | 南京云恒瑞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W4/12 | 分类号: | H04W4/12;H04W88/02 |
代理公司: |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32237 | 代理人: | 贺翔 |
地址: | 210012 江苏省南京***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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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户 在线 聊天记录 短信 记录 混编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电子通信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户在线聊天记录与短信记录混编的方法,是一种基于手机通讯录的即时通讯(IM)系统中同一用户在线消息记录与手机短信记录的混编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智能手机性能的突破以及3G网络的不断完善,为了实现将现实与虚拟世界“无缝链接”,支持手机通讯录的IM软件在近两年发展迅速,由于通过手机网络(WiFi,3G,GPRS)或PC端Internet可以直接向通讯录好友发送消息,因此这类应用为用户带来了诸多便利。虽然如此,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暴露出使用过程中的局限性。
比如:用户A与用户B在基于通讯录的IM软件使用过程中,他们之间会话的在线聊天记录以发送消息的时间先后顺序保存在客户端,而手机上的短信记录是以发送短信的时间先后顺序存储在手机或SIM卡上,因此,与同一手机号码用户的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并不能以发送消息的时间先后顺序混编到一起,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查看与同一用户进行会话的消息记录的连贯性。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户在线聊天记录与短信记录混编的方法,该方法对于同一用户的消息记录,无论是在线聊天记录或短信记录都能以发送消息的时间先后顺序编排到一起,在客户端可以方便的查看与同一用户的所有消息记录。
本发明所述的用户在线聊天记录与短信记录混编的方法,其应用在安装了即时通讯软件的移动终端及电脑上,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首先将基于通讯录的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全部取出,存放到内存中;
2)将手机中的短信记录取出和聊天记录存放在一起;
3)将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按用户归类,以消息记录发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4)通过统一视图界面按时间先后顺序显示与同一用户的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由于将同一用户在基于通讯录的IM软件中的在线聊天记录和手机中的短信记录存放在一起,并且以时间先后的顺序将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进行混排,使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可以在统一视图中显示,满足了用户正常浏览与同一用户的消息记录的需求。
与传统的基于通讯录的IM软件中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记录分开存储、显示的情况相比,不需要用户在查看与同一用户会话的消息记录时,反复的从IM软件视图跳跃到手机短信界面视图,有效地提高了用户浏览与同一用户的消息记录的连贯性,增加了用户体验度。
附图说明
图1 本发明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做进一步的描述。
图1是本发明的一种实施例的实现流程图。该实施例中基于通讯录的IM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原先是保存在该软件的服务器或本地数据库上,而手机短信记录原先是保存在手机上的。
1)首先在基于通讯录的IM软件中写入一个软件程序,该程序能够将基于通讯录的IM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全部取到客户端的某一内存区域;
2)再将手机中的短信记录取出和聊天记录存放在一起;
3)将存放在一起的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以消息收发者归类,即与同一用户的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存放在一起,将归类后的消息记录以发送消息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4)通过统一的视图界面按时间先后顺序显示与同一用户的消息记录,包括通过IM软件在线聊天的聊天记录和使用手机发送接收的短信记录。
基于上述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用户可以准确、方便的通过统一的视图界面查看按用户归类的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
根据上述方法,本发明可以实现以下两个功能:
1、当与同一用户在基于通讯录的IM软件中的在线聊天记录和手机中的短信记录不在一个视图界面显示时,将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分别取出存储到同一内存区域,再通过统一的视图界面将与同一用户会话的所有消息记录显示给用户。
2、当与同一用户的在线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不能有序的混编到一起时,将它们以发送消息记录的时间先后顺序重新排序,以便用户方便的查看与同一用户往复的所有消息记录,增加了阅读消息记录的连贯性。
通过上面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本发明的内容已经非常详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能根据所述内容重现所述方法。当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不脱离本发明的思想和方法范围内,对本发明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这样,倘若本发明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发明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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