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半精纺粗纱机的加捻机构无效
申请号: | 201110007605.X | 申请日: | 2011-01-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86968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8 |
发明(设计)人: | 周兴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新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D01H7/32 | 分类号: | D01H7/32;D01H7/04 |
代理公司: | 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2103 | 代理人: | 孙仿卫;汪青 |
地址: | 215636 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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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精纺 粗纱机 加捻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半精纺粗纱机的加捻机构。
背景技术
粗纱机是把纤维条制成粗纱的纺纱机器,其主要作用是牵伸和加拈,并把粗纱卷绕成一定的卷装,以适应细纱机加工的要求。18世纪末翼锭细纱机问世以后,由于细纱机牵伸倍数有限,要先纺成粗纱才能纺细纱,因而在19世纪初出现了粗纱机。这种粗纱机类似于翼锭细纱机,用回转锭翼加拈,并逐渐采用锥形轮(俗称铁)和手动调速等变速机构来控制粗纱的卷绕变速运动。19世纪末,牵伸机构还很粗陋,牵伸能力很小,粗纱工序长期采用2~4 道,直到细纱机扩大牵伸和粗纱机牵伸机构改进后,粗纱机的道数才开始减少。毛纺、麻纺、绢纺一般采用两道粗纱机;棉纺大多以一道粗纱机直接供应大牵伸细纱机。现有的粗纱机按加拈机构形式分为翼锭粗纱机和搓拈粗纱机。翼锭粗纱机靠锭翼回转对纱条连续施加拈度,生产有拈粗纱。搓拈粗纱机靠一对搓条皮板对纱条进行夹持搓拈,在纱条上形成正反拈向相间的假拈,生产无拈粗纱。现有的翼锭粗纱机的加捻机构包括锭翼和锭子,由前牵伸罗拉送出的纱条经过锭翼顶端边孔穿引在锭翼空心臂的导纱槽或导纱钩内,在棉型(用于棉纺、毛纺、绢纺等)粗纱机中还要靠压掌绕在粗纱筒管上;锭翼以恒速回转,每回转一周使纱条绕本身轴线一转而加上一个拈回。该加捻机构的加捻效果不是很理想。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改进的半精纺粗纱机的加捻机构以增强加捻效果。
为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发明采取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半精纺粗纱机的加捻机构,包括锭翼和锭子,锭翼的顶端具有供纱条通过的边孔,锭翼包括对称设置的空心臂和实心臂,在空心臂上开设有沿空心臂的长度方向延伸的导纱槽,所述加捻机构还包括设置在空心臂下端部的压掌,在所述锭翼的顶端开设有用于对纱条进行假捻的刻槽。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具体方面,所述压掌包括一端部连接在空心臂下端部上且水平设置的压掌杆和绕所述空心臂能够转动地设置在压掌杆另一端部上的压掌叶。纱条通过压掌叶被引绕在粗纱筒管上。
优选地,所述锭翼的顶端与锭子的顶端通过销钉相连接使得二者同步转动。
由于以上技术方案的实施,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本发明在锭翼的顶端开设有刻槽,纱条在经过刻槽时受到一定的摩擦力矩而绕自身轴线回转获得假捻,从而增强加拈效果,减少意外伸长,降低断头率,减少飞花和提高出纱质量。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的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为根据本发明的半精纺粗纱机的加捻机构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锭翼的俯视示意图;
其中:1、锭翼;10、边孔;11、空心臂;12、实心臂;13、刻槽;2、锭子;3、导纱槽;4、压掌;40、压掌杆;41、压掌叶;5、粗纱筒管。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和2所示,按照本实施例的半精纺粗纱机的加捻机构包括锭翼1、外套设有粗纱筒管5的锭子2以及压掌4,锭翼1的顶端具有供纱条通过的边孔10,并且在顶端开设有刻槽13。锭翼1包括对称设置的空心臂11和实心臂12,在空心臂11上开设有沿空心臂11的长度方向延伸的导纱槽3。压掌4包括一端部连接在空心臂11下端部上且水平设置的压掌杆40和绕空心臂11能够转动地设置在压掌杆40另一端部上的压掌叶41。纱条通过压掌叶41被引绕在粗纱筒管5上,压掌叶41上卷绕粗纱圈数的多少,会影响粗纱卷绕过程中的张力变化和绕纱紧密程度。
本例中,锭子2顶端开设有凹槽,锭翼1 顶端的套管内设销钉,通过销钉插入凹槽的方式将锭翼1与锭子2固定连接,从而锭翼1保持了与锭子2相同速度的回转。满纱后,锭翼1可从锭子2顶端取下,便于落粗纱。
本发明在工作时,由前牵伸罗拉送出的纱条经过锭翼1顶端边孔10穿引在空心臂11的导纱槽3内,并由压掌叶41引绕在粗纱筒管5上,锭翼1以恒速回转,每回转一周使纱条绕本身轴线一转而加上一个拈回。由于锭翼1的顶端开设有刻槽13,纱条在经过刻槽13时受到一定的摩擦力矩而绕自身轴线回转获得假捻,从而增强加拈效果,减少意外伸长,降低断头率,减少飞花和提高出纱质量。
以上对本发明做了详尽的描述,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领域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的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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