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AP控制UE驻留的方法和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110006816.1 | 申请日: | 2011-01-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2104923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6-22 |
发明(设计)人: | 孙海珊 | 申请(专利权)人: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W36/08 | 分类号: | H04W36/08;H04W36/30;H04W36/34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11274 | 代理人: | 申健 |
地址: | 518129 中国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ap 控制 ue 驻留 方法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通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AP控制UE驻留的方法和装置。
背景技术
对接入UE(User Equipment,用户设备)的准入控制是Femto(毫微微蜂窝)网络的一个重要特性,用于保证合法用户的AP使用权。
但实际应用中存在以下情况:
UE原来为某AP(Access Point,接入点)的合法用户,在UE驻留该AP小区时发起的LAU(Location Area Update,位置区更新)流程中,UE通过准入验证,成功驻留该AP小区。
但是,之后该UE被从该AP或者该AP所属Group的ACL(Access Control list准入控制列表)中删除了,那么此时该UE就变成该AP或该AP所属Group的非法用户,不应该再享受该AP小区服务。而R8协议中没有给出发生以上情况时,AP如何对ACL中被删除UE进行处理。于是AP对ACL中被删除UE不做任何处理,进而导致ACL中删除的UE仍能够正常享受业务。
以上情况中,被从ACL中删除的UE已经成为非法客户,但是却仍然能够享受其所在AP小区的服务,侵犯了合法用户的权益。因此,AP需要考虑UE从ACL删除后,对该UE的处理。
为了保护合法用户的权益,现有技术中,UE每次发起业务时,AP都触发一次UE准入控制的判断过程。如果发现该UE不是合法用户,则拒绝业务接入。
但是,采用上述方案,每次UE发起业务时都进行一次UE准入判决对业务接入时延、网元性能及接口信令流量影响较大。且只考虑了由业务触发的准入判决,这样就存在UE一直驻留该AP小区,却无法正常进行业务的问题。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实施例提供一种AP控制UE驻留的方法和装置。能够保证合法用户的权益,减小对被删除用户的业务体验的影响。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实施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接入点控制用户设备驻留的方法,包括:
接入点接收用户设备发起的业务连接请求,或者所述用户设备发起的周期性位置区更新请求;
所述接入点判断所述用户设备的信息是否已经从准入控制列表中删除;
若所述用户设备的信息已经从所述准入控制列表中删除,所述接入点判断接收到的是所述用户设备发起的业务连接请求还是所述用户设备发起的周期性位置区更新请求;
若接收到的是所述用户设备发起的业务连接请求,则所述接入点完成所述用户设备业务的无线接入承载指派,并将所述用户设备业务连接请求转发到宏小区网络设备;
若接收到的是所述用户设备发起的周期性位置区更新请求,则所述接入点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位置区更新拒绝消息,所述位置区更新拒绝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用户设备发起到其它小区的重选。
一种接入点控制用户设备驻留的装置,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入点接收用户设备发起的业务连接请求,或者所述用户设备发起的周期性位置区更新请求;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接入点判断所述用户设备的信息是否已经从准入控制列表中删除;
第二判断单元,若所述用户设备的信息已经从所述准入控制列表中删除,所述接入点判断接收到的是所述用户设备发起的业务连接请求还是所述用户设备发起的周期性位置区更新请求;
切换单元,用于若接收到的是所述用户设备发起的业务连接请求,则所述接入点完成所述用户设备业务的无线接入承载指派,并将所述用户设备业务连接请求转发到宏小区网络设备;
触发单元,用于若接收到的是所述用户设备发起的周期性位置区更新请求,则所述接入点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位置区更新拒绝消息,所述位置区更新拒绝消息用于触发所述用户设备发起到其它小区的重选。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AP控制UE驻留的方法和装置,在UE已经从该AP的ACL中删除后,若AP接收到的是被删除UE发起的业务连接请求,则在AP中完成该UE业务的RAB指派,并将该UE业务连接请求转发到宏小区网络设备。若接收到的是该UE发起的周期性位置区更新请求,则向该UE返回位置区更新拒绝消息,并触发UE发起到其它小区的重选。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110006816.1/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