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带有调换为记过投票的调换功能的捐赠对象投票券发送及统计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080064334.5 | 申请日: | 2010-12-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2770884A | 公开(公告)日: | 2012-11-07 |
发明(设计)人: | 楠裕史 | 申请(专利权)人: | 剑持昭司;大内英嗣;棚田信子 |
主分类号: | G06Q40/00 | 分类号: | G06Q40/00 |
代理公司: | 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31272 | 代理人: | 竺路玲 |
地址: | 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内幸町***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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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带有 调换 记过 投票 功能 捐赠 对象 发送 统计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支援随医疗保险、癌症保险等第3领域的保险或灾害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下面,这些保险合同包含类似的共济合同和宠物保险等)实施的捐赠对象的调查问卷投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特别是涉及将事业营运的大部分托付给连接于互联网的服务器及程序的捐赠对象的调查问卷投票的系统。
背景技术
存在可通过网络与顾客操作的终端实现通信连接,能够参照合同人数据,从投票统计中去除规定期间内发生事故的合同人投票的投票数据的,或不对规定期间内发生事故的合同人提供投票券的带有调查问卷(アンケート)功能的互联网汽车保险管理服务器或程序(例如专利文献1)。专利文献1的带有调查问卷功能的互联网汽车保险管理服务器或程序,是本发明的发明人所发明,包含本发明的专利申请人中的1人的共同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接收专利审查的发明。
专利文献1 : 特许第4214158号
发明内容
所谓第3领域的保险,是在保险的分类中,既不属于第1领域的人身保险,也不属于第2领域的灾害保险的保险合同。作为第3领域的保险的例子,有医疗保险、癌症保险、长期护理(费用)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还有,对保险合同人与人身保险公司之间随人身保险签署的医疗特约也与这种第3领域的保险一样处理。
又,所谓「灾害保险」,是弥补偶然事故造成的损害的保险合同。作为灾害保险的例子,有火災保险、汽车保险、海上保险、运输保险、宠物保险、旅行保险、高尔夫球保险、伤害保险等。
而且所谓「保险事故」是指在这些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上保险公司承诺以规定的要件为依据支付保险金的事故(构成保险金支付对象的事故)。保险事故又意味着使保险者(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支付义务具体化的事实、也就是在该事实发生时保险者必须支付保险金的事实。那必须是偶然的事故,但也可以是某时候必定发生的事故。
例如,在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入院和进行手术,火災保险的情况下火災引起的建筑物等烧毁,灾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规定的事由产生的灾害赔偿责任的发生相当于保险事故。而且,对于这样的第3领域的保险及灾害保险,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各种保险事故多次和同时(例如入院和手术等)发生的可能性大,往往每次都支付与发生的保险事故对应的保险金。例如,在医疗保险的10年的合同期间,一旦发生多次上医院看病或入院这样的保险事故,只要是在规定的次数和日数(合计日数500日以内等)以内,每次发生都要支付保险金。
而且,与这样的保险事故对应的这些第3领域的保险及灾害保险的保险合同,不仅受托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其保险代理店等(以下有时候也简称「代理店」)也交叉经营。
这种代理店的业务内容,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居间代办。作为这种代理店进行的居间代办的具体例子,有保险的推销、保险费的代收、代理事故处理的交涉、事故证明的见证、事故证明的受理、是否符合保险金支付条件的确认、涉及保险合同全部事务的手续的代理、保险金的垫付、履行合同的代理、代办、各种通知的邮寄、电子邮件通信、顾客管理等。
又,这种代理店也包含只以利用因特网等将保险合同人或潜在的保险合同人(或签合同的客人)介绍给保险公司(所谓媒介)为业务的代理店(所谓保险中介代理店)。
关于捐赠,也有捐赠人直接向受益者捐赠的方法,但是多数情况下,在捐赠人与受益者之间存在中介人。特别是提倡将涉及捐赠款的全部处理的事业运营的大部分委托其处理的,与因特网连接的捐赠中介服务器的技术。
这样有捐赠中介人的情况下,就产生捐赠对象等是否按照捐赠者的意思决定的问题。因此,如专利文献1所述,形成了捐赠者能够经由因特网直接参加投票决定捐赠对象的投票系统。
又,在专利文献1中,汽车保险的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人(无事故者)借助于捐赠对象投票系统,无事故者不再支付新的款项(捐赠款)就能够进行捐赠。又,专利文献1的系统删除汽车保险中发生过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人在规定期间内的投票,并且在该规定期间内不对其提供投票券,以此实现对对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的记过(デメリット)。
但是,存在全部保险合同人在保险金和回报等金钱上公平处理的,对于全部保险合同共同的原则。又存在着在公平决定的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中,发生预想以上的剩余款项的情况下,将剩余款项公平地返还保险合同人的称为回报的制度。具体地说,对发生过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人,也公平地对其返还与没有发生过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人等额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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