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活性炭改性涤纶纤维无效
申请号: | 201010594538.1 | 申请日: | 2010-12-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34842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04 |
发明(设计)人: | 戴宪锋 | 申请(专利权)人: | 常熟市金羽纤维制品厂 |
主分类号: | D01F6/62 | 分类号: | D01F6/62;D01F1/10 |
代理公司: |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2234 | 代理人: | 张利强 |
地址: | 215500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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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活性炭 改性 涤纶 纤维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涤纶纤维,特别涉及一种活性炭改性涤纶纤维,属于化纤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活性炭是一种非常优良的吸附剂,它是利用木炭、各种果壳和优质煤等作为原料,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对原料进行破碎、过筛、催化剂活化、漂洗、烘干和筛选等一系列工序加工制造而成。它具有物理吸附和化学吸附的双重特性,可以有选择的吸附气相、液相中的各种物质,以达到脱色精制、消毒除臭和去污提纯等目的。活性炭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如石化行收的无碱脱臭(精制脱硫醇)、乙烯脱盐水(精制填料)、催化剂载体(钯、铂、铑等)、水净化及污水处理;电力行业的电厂水质处理及保护;化工行业的化工催化剂及载体、气体净化、溶剂回收及油脂等的脱色、精制;食品行业的饮料、酒类、味精母液及食品的精制、脱色;黄金行业的黄金提取、尾液回收;环保行业的污水处理、废气及有害气体的治理、气体净化;以及相关行业的香烟滤嘴、木地板防潮、吸味、汽车汽油蒸发污染控制,各种浸渍液的制各等。
活性炭目前在环境保护,工业与民用方面已被人量使用,并且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然而活性炭在吸附饱合被更换后,使用单位均将其废弃,掩埋或烧掉,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再污染。活性炭吸附是一个物理过程,因此还可以采用高温蒸汽将使用过的活性炭内之杂质进行脱附,并使其恢复原有之活性,以达到重复使用的目的,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再生后的活性炭其用途仍可连续重复使用及再生。
普通的涤纶纤维,只能单纯作为服装、产业或其它领域织物用的原料。现阶段虽然也有一些抗菌等功能性涤纶纤维出现,但将活性炭应用于纤维生产领域的比较少见,因此开发具有吸附功能的功能性涤纶纤维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活性炭改性涤纶纤维,它含有一定数量的活性炭微粒,具有很好的吸附有害物质的性能。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活性炭改性涤纶纤维,将纳米级活性炭与PET切片混合后,于255-270℃温度下熔融制成母粒。加入2-5%的该母粒于PET切片中,按普通的涤纶切片纺生产工艺与流程进行生产,制得活性炭改性涤纶纤维产品。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一种活性炭改性涤纶纤维进一步包括所述的活性炭母粒的活性炭含量在10-25%。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一种活性炭改性涤纶纤维进一步包括所述的纳米级活性炭颗粒粒径小于350nm。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一种活性炭改性涤纶纤维进一步包所制得的活性炭改性涤纶纤维产品的规格为0.5-6.5dtex*15-55mm。
本发明由于含有纳米状态的活性炭颗粒,因而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可以吸附各种有机化合物包括残留农药、重金属、各种致病细菌等,有利于人体身体健康。本发明可以和棉、毛、麻等天然纤维混纺,织成机织布、针织布,用于制成各种内衣、服装、袜子、被子、枕头、床垫、口罩等用品。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将活性炭的一种一竹炭采用高科技的气流粉碎方一法,制成粒径小于350nm的微粒。以PET为载体,将所述竹炭的纳米微粒均匀地分散其中,于255-270℃下熔融制成竹炭含量在10-25%的活性炭母粒。加入2-5%的该母粒于PET切片中按一定比例混合后进行共混纺丝,生产过程中根据需要控制母粒的加入量及纺丝工艺参数,按切片纺涤纶短纤维的工艺流程进行生产,最后得到本发明所述活性炭改性涤纶有色短纤维,规格为0.5-6.5dtex*15-55mm,其规格与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本发明由于含有纳米状态的活性炭颗粒,因而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可以吸附各种有机化合物包括残留农药、重金属、各种致病细菌等,有利于人体身体健康。本发明可以和棉、毛、麻等天然纤维混纺,织成机织布、针织布,用于制成各种内衣、服装、袜子、被子、枕头、床垫、口罩等用品,从而具有具有很好的吸附有害物质的性能。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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