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钢球生产用的加热炉与回火炉的配合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010576110.4 | 申请日: | 2010-12-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010974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4-13 |
发明(设计)人: | 陈刚 | 申请(专利权)人: | 常熟市非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21D9/36 | 分类号: | C21D9/36 |
代理公司: | 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 32113 | 代理人: | 朱伟军 |
地址: | 215542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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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生产 加热炉 回火 配合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金属制品的加工窑炉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钢球生产用的加热炉与回火炉的配合结构。
背景技术
以建材生产行业如水泥生产厂商为例,在生产水泥的过程中,需要对由前道的破碎机破碎后的矿石进行球磨(业界称粉磨),而球磨需要大量使用耐磨性理想、硬度优异的钢球。而钢球的生产过程是由加热炉(业界习惯称斜底加热炉)将棒材加热至约1100℃左右,出炉后由成球机械成球,成球机械例如采用中国发明专利号ZL200710023538.4推荐的棒材轧球机的成球机构,成球机构成球后引入淬火机构淬火,淬火机构采用如中国发明专利号ZL200710191244.2提出的钢球淬火机或使用ZL200710191245.7揭示的钢球淬火机的淬火机构(这两项专利均由本申请人提出)。钢球经淬火机构淬火后送入回火炉(业界习惯称保温炉)回火,出回火炉而成为成品钢球。
由上述说明可知,生产钢球需要配备两套炉子,一为加热炉,二为回火炉。由于已有技术中的加热炉与回火炉之间是并不关联的,因此需要为回火炉配套加热装置,使回火炉的温度保持在所需的程度(约600℃左右),于是造成能源的严重浪费,因为由加热炉的排烟管外排的烟气温度一般在800℃左右,将高温烟气不加利用地外排既有悖目前全社会崇尚的节约型和节能型精神,也不利于保护环境。又,单独为回火炉配置电加热、煤加热、燃气加热或油加热装置无疑会消耗宝贵的能源,同样与节约型和节能型经济精神有悖,并且还导致回火炉的自身结构复杂化和设备成本的庞大化。
针对上述已有技术,本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加以改进性探索与尝试,为此,本申请人进行了大量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然而在已公开的文献中未见诸有可借鉴的技术启示,下面将要介绍的技术方案便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任务在于提供一种无需为回火炉单独配备加热装置而藉以节约能源并且有助于保护环境以及有利于降低回火成本的钢球生产用的加热炉与回火炉的配合结构。
本发明的任务是这样来完成的,一种钢球生产用的加热炉与回火炉的配合结构,所述的加热炉包括加热炉炉体,加热炉炉体具有一空气换热装置,空气换热装置包括换热器本体、进风风机、换热器进气管、换热器出气管和排烟管,换热器本体设置在加热炉炉体上,进风风机设在地坪或配备的支架上,换热器进气管的一端与进风风机的进风风机出气口连接,另一端与换热器本体的换热器进气口连接,换热器出气管的一端与换热器本体的换热器出气口连接,另一端接入加热炉炉体内,排烟管与换热器本体的换热器排烟口连接,所述的回火炉包括一回火炉本体,特征在于:所述的回火炉本体配设有一高温烟气引入风机,该高温烟气引入风机的风机进气口与所述的排烟管连接,而高温烟气引入风机的风机出气口通过高温烟气引出管与回火炉本体的回火炉炉膛相通。
在本发明的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所述的回火炉本体的长度方向的一侧间隔设置有一组混合筒,各混合筒具有一烟气引入接口、混合气引出接口和外界空气引入接口,烟气引入接口与所述的高温烟气引出管相连接,混合气引出接口与所述回火炉炉膛相通,而外界空气引入接口与外界空气引入管连接,外界空气引入管与外界空气引入风机连接,外界空气引入风机设在地坪或配备的外界空气引入风机支架上。
在本发明的另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的排烟管和高温烟气引出管上均包覆有保温材料。
在本发明的又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的回火炉本体的长度方向的顶部具有一用于将淬火后的钢球喂入所述回火炉炉膛内的喂球口,而在回火炉本体的长度方向的另一端具有一用于将回火后的钢球引出回火炉炉膛的出球口。
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由于在回火炉本体上配备了高温烟气引入风机,并且将高温烟气引入风机的风机进气口与加热炉炉体的空气换热装置的排烟管连接,从而可将加热炉炉体的高温烟气引入回火炉本体的回火炉炉膛内,不仅可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而且可显著地降低回火成本。此外,由于无需象已有技术那样为回火炉本体单独配备加热装置,因此可降低回火炉的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实施例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专利局的审查员尤其是公众能够更加清楚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和有益效果,申请人将在下面以实施例的方式作详细说明,但是对实施例的描述均不是对本发明方案的限制,任何依据本发明构思所作出的仅仅为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等效变换都应视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范畴。
实施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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