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三角警示牌无效
申请号: | 200920304872.1 | 申请日: | 2009-06-23 |
公开(公告)号: | CN201540704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8-04 |
发明(设计)人: | 郑忠义 | 申请(专利权)人: | 宁波市镇海中正园艺工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9F13/16 | 分类号: | G09F13/16;G09F13/22;F21V33/00;F21L4/00;F21V23/00 |
代理公司: | 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3109 | 代理人: | 尉伟敏 |
地址: | 315200 浙江省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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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三角 警示牌 | ||
1.一种三角警示牌,其特征在于:包括三角警示牌主体(1)和设置于主体正面上的反光片模组(2),在主体上沿边缘还设置有指示灯模组(3),在主体下端设有三角警示牌站立机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角警示牌,其特征是所述三角警示牌主体(1)为三角形框体结构或三角形板状体结构,该三角警示牌主体由前部体(21)和后部体(22)相扣合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角警示牌,其特征是沿前部体(21)边缘上均匀设置有若干个指示灯安装孔(211),指示灯模组设置在安装孔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角警示牌,其特征是所述反光片模组(2)成三角形框体结构,其设置在指示灯模组(3)内侧。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角警示牌,其特征是所述三角警示牌站立机构包括支撑脚(4)和固定支架(5),支撑脚设置在主体(1)下端两角处,所述固定支架为一长条片状体,其两端向下翘起分别形成两个固定支架支撑脚,该固定支架的中部设置有通孔(51),通过销钉与后部体(22)底部相铰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三角警示牌,其特征是所述固定支架长度要小于两支撑脚(4)之间的距离。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角警示牌,其特征是还设置有固定支架的固定机构,该固定机构包括设置在后部体(22)下端的滑动槽(7),设置在滑动槽内的支架固定销(10),以及设置在固定支架(5)上的销孔(52),所述销孔设置在通孔(51)两侧,所述滑动槽成L型,该槽体一端向下延伸穿过后部体(22)下端形成开口,开口与固定支架上的销孔相对。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角警示牌,其特征是在主体后部上还设置有容纳电池的槽体(9),并设有与槽体开口的相配合的电池盖(91),在槽体内侧面上设有电池弹片(92),电池弹片与指示灯模组(3)电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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