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多媒体显示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0920170108.X | 申请日: | 2009-08-06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89745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5-26 |
发明(设计)人: | 杨国璋 | 申请(专利权)人: | 杨国璋 |
主分类号: | G09F9/00 | 分类号: | G09F9/00;B60Q1/26;B60R11/02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139 | 代理人: | 孙皓晨 |
地址: | 中国台***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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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多媒体 显示装置 | ||
1.一种多媒体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显示本体组,是由前置显示本体以及后置显示本体所组成,且所述前置显示本体以及后置显示本体上分别设置有多个电性连接槽以及多个固定孔,所述固定孔是用以接合一连接座,所述连接座并选择连接一吸盘或一支撑架;
一显示器组,其分别设置于所述前置显示本体以及后置显示本体的表面,所述显示器组是通过一键盘组的指令来显示多种即时动态信息、文字以及图案;
一主控装置,其设置于所述前置显示本体的背面,并操控所述显示器组以及各发光元件的显示;
至少一个警示发光元件,其分别设置于所述后置显示本体的显示器上、下处,且所述警示发光元件内设有聚光镜片;
至少一个方向显示发光元件,其分别设置于所述后置显示本体的显示器两侧,且所述警示发光元件内设有聚光镜片;
一行车摄录单元组,其设置于所述显示器组的一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媒体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置显示本体的显示器两侧得以增设至少一个辅助发光元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媒体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置显示本体上缘两侧得以增设至少一个闪光元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媒体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车摄录单元组包括内建摄录单元以及外接一摄录单元,并通过电性连接槽的连接,设置于所述显示器组的一端。
5.一种多媒体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前置显示本体,且所述前置显示本体设置有多个电性连接槽以及多个固定孔,所述固定孔是用以接合一连接座,所述连接座并用以连接一吸盘及一支撑架;
一显示器,其设置于前置显示本体的表面,所述显示器是通过一键盘组的指令来显示多种即时动态信息、文字以及图案;
一主控装置,其设置于所述前置显示本体的背面,并操控所述显示器的显示;
一行车摄录单元组,其设置于所述显示器的一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媒体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车摄录单元组包括内建摄录单元以及外接一摄录单元,并通过电性连接槽的连接,设置于所述显示器的一端。
7.一种多媒体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后置显示本体,所述后置显示本体上分别设置有多个电性连接槽以及多个固定孔,所述固定孔是用以接合一连接座,所述连接座并用以连接一吸盘及一支撑架;
一显示器,其设置于所述后置显示本体的表面,所述显示器是通过一键盘组的指令来显示多种即时动态信息、文字以及图案;
一主控装置,其设置于后置显示本体的背面,并操控显示器以及各发光元件的显示;
至少一个警示发光元件,其分别设置于后置显示本体的显示器上、下处;
至少一个方向显示发光元件,其分别设置于后置显示本体的显示器两侧;
一行车摄录单元组,其设置于所述显示器的一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媒体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置显示本体的显示器两侧得以增设至少一个辅助发光元件。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媒体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置显示本体上缘两侧得以增设至少一个闪光元件。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媒体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车摄录单元组包括内建摄录单元以及外接一摄录单元,并通过电性连接槽的连接,设置于所述显示器的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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