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钢化玻璃在线水激式均质处理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0920074166.2 | 申请日: | 2009-06-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58962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5-12 |
发明(设计)人: | 林嘉宏 | 申请(专利权)人: | 林嘉宏 |
主分类号: | C03B27/02 | 分类号: | C03B27/02 |
代理公司: | 苏州华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2232 | 代理人: | 孙艳 |
地址: | 215321 ***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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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钢化玻璃 在线 水激式均质 处理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钢化玻璃处理系统,尤其是一种钢化玻璃匀质处理系统。
背景技术
钢化玻璃由于具有较高机械强度、优良耐温急变性、良好的安全性等优点,使得其被广泛应用。但钢化玻璃生产过程中的高能耗及在使用过程当中可能自爆,一直困扰着钢化玻璃深加工生产商及钢化玻璃用户。
钢化玻璃自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玻璃中有结石、杂质;
2、玻璃中含有硫化镍结晶物;
3、玻璃表面由于在加工过程当中的操作不当造成有划痕、炸口、深爆边等缺陷,易造成应力集中或导致钢化玻璃自爆;
4、钢化玻璃中应力分布不均匀、偏移;
5、钢化程度的影响,实验证明,当钢化程度提高到1级/cm时自爆数达20-25%。由此可见应力越大钢化程度越高,自爆量也越大;
6、钢化暗裂纹,钢化过程当中由于加热时间或温度不够造成的表面暗纹也是造成钢化玻璃自爆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玻璃深加工企业普遍采用“热浸均质法”对钢化玻璃进行出厂前防自爆处理。即:使钢化过后的玻璃再次均匀加热至300℃左右恒温2小时,加速玻璃当中硫化镍α相系向β相系转变的速度,使存在自爆风险的钢化玻璃在热浸炉内提前引爆,从而避免给用户造成使用过程当中自爆造成的损失,但热浸均质处理法也只能部分降低钢化玻璃出厂后的自爆率,不能完全消除钢化自爆。
因此,业界急需一种新型的钢化玻璃处理装置,来改善或解决上述的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克服现有业界在钢化玻璃防自爆处理方面的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钢化玻璃均质处理系统,其可以有效的降低其处理过的钢化玻璃的自爆可能性。
本实用新型解决现有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钢化玻璃在线水激式均质处理系统,其包括有工作台、传送辊道及水幕式喷淋装置。其中传送辊道设置于工作台上用于传送待处理的钢化玻璃,而水幕式喷淋装置则用于对传送辊道上的钢化玻璃进行喷水使其骤然冷却。
进一步的,在不同实施方式中,其中水幕式喷淋装置包括有一个或多个喷头。
进一步的,在不同实施方式中,其中水幕式喷淋装置包括有一个或多个喷淋管,该喷淋管上设置有一个或多个用于喷水的开口。
进一步的,在不同实施方式中,其中水幕式喷淋装置包括有一个或多个喷淋管,该喷淋管上设置有一个或多个用于喷水的线性开口。
进一步的,在不同实施方式中,其中水幕式喷淋装置包括有一个或多个喷淋管,该喷淋管上设置有一个或多个用于喷水的喷头。
进一步的,在不同实施方式中,其中水幕式喷淋装置包括有两个成上、下设置的喷淋管,每个喷淋管上设置有一个或多个用于喷水的开口、或是线性开口或是喷头。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其利用钢化玻璃表面压应力区与钢化玻璃里面张应力区应力差及硫化镍、结石、杂物的膨胀系数差致使因钢化玻璃缺陷如结石、杂物、汽泡、硫化镍、应力不均、钢化表面暗纹、钢化应力过大等存在的自爆隐患的玻璃在水激的过程当中破裂从而避免给用户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同时,因使用水激方式制冷又可大大降低钢化风机吹风时间(吹风时间仅为10-30秒左右,仅为原来的1/20时间),且风机采用变频控制,从而达到节约电能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涉及的钢化玻璃在线水激式均质处理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在图1中,本实用新型涉及的一种钢化玻璃在线水激式均质处理系统100,其包括有工作台110,设置于其上的传送辊道120及水幕式喷淋装置130。其中传送辊道120用于传送待处理的钢化玻璃(未图示),而水幕式喷淋装置130则用于对传送辊道上的钢化玻璃进行喷水使其骤然冷却。
在本实施例中,水幕式喷淋装置130包括有上、下两个喷淋管131、132,分别处于传送辊道120的上、下方。每个喷淋管131、132上设置有若干个喷头134用于喷水。
使用时,钢化玻璃自钢化炉140出炉后,经传送辊道120,传送至水幕式喷淋装置130处。水幕式装置130的各喷淋管131、132的喷头134开始喷水,上、下喷淋管的喷头的均匀喷水使钢化玻璃表面骤然冷却。骤冷后的钢化玻璃再经洗片机150清洗过后卸片即可。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以上述实施方式为限,但凡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实用新型所揭示内容所作的等效修饰或变化,皆应纳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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