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埋夹机台板、机架、脚踏板之结构改良无效
申请号: | 200820199508.9 | 申请日: | 2008-12-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317863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9-30 |
发明(设计)人: | 高展峰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中森缝纫机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D05B75/00 | 分类号: | D05B75/00;D05B69/06;D05B69/30 |
代理公司: | 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苑新民 |
地址: | 318057浙江省台州市路***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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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机台 机架 脚踏板 结构 改良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缝纫机的技术领域,特指埋夹机台板、机架、脚踏板之结构改良。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的埋夹机台板台面较小,缝制产品时容易刮伤缝制的产品;埋夹机机头部分设置露在台板台面之外,整个设备的重心偏,使得稳定性差;同时,在缝制过程中,缝制好的产品直接落在地上无规律地乱堆,造成生产车间感觉比较乱,产品整理的时候也不方便,也容易弄脏缝制品,给产品加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左侧脚踏板控制的是电机,右侧脚踏板控制的是抬压脚功能,这种操作与习惯操作相反,不符合《人体工程学》,在操作过程中容易造成人为错误,使得工作效率降低。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使机头设置在中间,稳定性好、符合人体操作习惯的结构改良的埋夹机台板、机架、脚踏板。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埋夹机台板、机架、脚踏板之结构改良,主要由台板、机架、脚踏板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架包括左、中、右腿,且左腿低于中、右腿,在机架左、中腿上通过两个等高的三角支撑固定有向前倾斜的小台板,在机架的中、右腿的上端设置有水平的大台板,小台板沿高度方向和沿小台板的倾斜方向分别设置有调整装置,大台板沿高度方向设置有高度调整装置。
上述的调整装置为:机架的左、中、右腿包括有左、中、右腿主体和分别沿左、中、右腿主体上下滑动的左腿上支撑、中腿上支撑和右腿上支撑,并用螺栓及分别设置在机架的左、中、右腿主体上或左、中、右腿的上支撑上的上下方向的长条形孔进行定位,中腿上的三角支撑通过螺栓定位在中腿上支撑的长条形孔上,在所述的三角支撑上设置有沿小台板的倾斜方向的长条形孔,用螺栓将小台板定位在三角支撑的长条形孔的设定位置。
上述的脚踏板设置左侧脚踏板为抬压脚脚踏板,右侧脚踏板为控制电机脚踏板。
本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突出的优点是:
1、本实用新型增加了左腿支撑,使机头设置在中间,设备的稳定性好;
2、本实用新型左侧脚踏板为抬压脚脚踏板,右侧脚踏板为控制电机脚踏板,符合操作习惯,不易人为出错,提高了生产效率;
3、本实用新型的小台板可上下、前后移动,能适应多种情况的操作需要,便于制品有序落料且保持制品整洁。
4、本实用新型适用于在同类型的埋夹机上推广应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之一;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之二。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以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参见图1-2:
埋夹机台板、机架、脚踏板之结构改良,主要由台板、机架、脚踏板组成,所述的机架包括左腿30、中腿20、右腿10,且左腿30低于中腿20、右腿10,在机架左腿30、中腿20上通过两个等高的三角支撑60固定有向前倾斜的小台板50,在机架的中腿20、右腿10的上端设置有水平的大台板40,小台板50沿高度方向和沿小台板50的倾斜方向分别设置有调整装置,大台板40沿高度方向设置有高度调整装置。
上述的调整装置为:机架的左腿30、中腿20、右腿10包括有左腿主体32、中腿主体22、右腿主体12和分别沿左腿主体32、中腿主体22、右腿主体12上下滑动的左腿上支撑31、中腿上支撑21和右腿上支撑11,并用螺栓90及分别设置在机架的左腿主体32、中腿主体22、右腿主体12上或左、中、右腿的上支撑31、21、11上的上下方向的长条形孔80进行定位,中腿20上的三角支撑60通过螺栓定位在中腿上支撑21的长条形孔80上,在所述的三角支撑60上设置有沿小台板的倾斜方向的长条形孔70,用螺栓将小台板50定位在三角支撑60的长条形孔70的设定位置。
上述的脚踏板,设置左侧脚踏板110为抬压脚脚踏板,右侧脚踏板100为控制电机脚踏板。
本实用新型结合《结构优化设计》、《人体工程学》设计,增加了左腿支撑,使机头设置在中间,设备的稳定性好;左侧脚踏板为抬压脚脚踏板,右侧脚踏板为控制电机脚踏板,符合操作习惯,不易人为出错,提高了生产效率;小台板可上下、前后移动,能适应多种情况的操作需要,便于制品有序落料且保持制品整洁,适用于在同类型的埋夹机上推广应用。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之一,并非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的形状、结构、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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